中标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
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建筑小品雕塑文化墙文化宣传建设校史规划设计重新规划布局道路车位单栋建筑物立面效果图微景观学生运动场重新规划设计整理工程设计服务设计方案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资料与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工程设计资料联络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成果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施工配合服务工程设计分包结构体系给排水暖通电气分包工程设计钢材混凝土基础类型结构布置使用荷载综合管线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工程设计特色绿化组团运动场所校园现状分析校园建筑立面造型或色彩两园设计兵工文化景观园校门主题园主大门整体鸟瞰图校园文化建设资格审查资料设计费用清单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7/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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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〇二二年七月招标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编号:2022-001招标文件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1.总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一卷1目录
7.合同授予206.评标195.开标194.投标183.投标文件142.招标文件13
1.评标方法33评标办法前附表30第三章评标办法3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38.纪律和监督2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3.评标程序332.评审标准3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9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7第三卷76第五章发包人要求74第二卷73
八、设计方案93七、资格审查资料86六、设计费用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投标保证金85四、联合体协议书84三、授权委托书83
一、招标条件项目编号:2022-001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九、其他资料94
4.招标范围: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89593.4平方米2.建设地点: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院内1.项目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招标人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三、投标人资格要求4)、对每栋建筑(除两栋重复公寓不做)立面进行立面造型或色彩改造,出具每栋楼正立面效果图。3)、重新设计既有现代大学新形象又有兵器血统的新形象大门效果图。2)、增设建筑小品,雕塑,文化墙。做整体鸟瞰图及细部小品效果图。对现有校园增加文化宣传建设及校史规划设计。1)、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对现有的道路,车位,建筑物,微景观进行合理布局,对学生运动场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整理。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无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4.信誉要求:3.财务要求: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2.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3.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报名2.报名地点: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明德楼505;(可微信报名及网上下载)1.报名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9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逾期不再接受;四、投标报名
1.获取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9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逾期不再接待;五、招标文件的领取(6)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5)企业名称如有变更,需提供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拟派本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证书;(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发布。七、发布公告的媒介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六、投标文件的递交2.获取地点: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明德楼505;(可网上下载)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联系人:张建国13674775880;赵江伟15049328953;招标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八、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联系人:张建国电话:1367477588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2号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约89593.4平方米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1)、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对现有的道路,车位,建筑物,微景观进行合理布局,对学生运动场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整理。2)、增设建筑小品,雕塑,文化墙。做整体鸟瞰图及细部小品效果图。对现有校园增加文化宣传建设及校史规划设计。3)、重新设计既有现代大学新形象又有兵器血统的新形象大门效果图。4)、对每栋建筑(除两栋重复公寓不做)立面进行立面造型或色彩改造,出具每栋楼正立面效果图。 | ||
1.3.2 | 设计服务期限 | 30 日历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2)财务要求: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3)业绩要求:具有类似工程设计业绩(4)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根据设计要求配置相关设计人员(7)其他要求: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形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形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以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形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以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形式: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箱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
3.2.3 | 报价方式 | 平方米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9年-2021年,若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18年~2020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2019年7月至今)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三年(2019年7月至今)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其他要求:无 |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 2022 年 7 月 20 日时前不得开启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7月20日下午5点前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5号明德楼505;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是,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当众开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人员确定方式: 国资处按学院相关文件确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
7.1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包头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公告期限:3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中约定□不要求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执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特别提示一 |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1、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需携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2、若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 ||
10.2 | 特别提示二 |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1.1招标项目概况1.总则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
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踏勘现场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1.12响应和偏差
(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6)投标文件格式;
2.4招标文件的异议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设计方案;(6)资格审查资料;(5)设计费用清单;(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3.2投标报价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资格审查资料(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6备选投标方案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开标结束。(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1)宣布开标纪律;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2评标结果异议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中标通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4定标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记录表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设计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2.1.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的澄清附件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评标委员会:(编号:)
中标通知书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中标价:元。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名称):
中标结果通知书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人:(盖单位章)特此通知。
附件六:确认通知年月日招标人:(盖单位章)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未中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确认。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设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
2、类似工程指与本工程规模及类型等同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所有参评的业绩均须提供原件,以投标文件里的复印件验原件为准(没有原件不计分)。备注:1、近三年指2019年7月至今;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年月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由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 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 15 分设计方案部分: 35 分投标报价: 5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5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人近三年设计单位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或设计任务的有一份得1分,最多得4分(合同复印件加盖原印章);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5分)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 设计总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得2分,设计总负责人为中级工程师得1分;设计总负责人近三年主持设计的项目按每个项目1分计算得分,最高得3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此项开标时将核验原件,没有提供原件的评标时将不得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5分)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 投入本项目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投入本项目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所附证件齐全、专业配制齐全,配备合理3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1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5分) | 财务状况 | 设计单位近三年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表明,每提供一年得1分,最多得3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设计进度 | 设计进度安排合理,控制措施可靠、有效,得0-4分;有设计进度奖惩办法的得1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投资控制 | 有具体的投资控制办法,对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工程投资估算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措施明确、得力,能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1-5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设计质量保障体系 | 有设计质量保障体系,体系健全,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控制手段科学完善,得0-4分;有设计质量奖惩办法的得1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设计技术服务措施 | 有明确的设计技术服务措施且内容详实、合理,能够满足设计审查的需要,得0-8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设计服务承诺 | 设计服务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0-5分; | |
2.2.4(2)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35分) | 技术方案 | 技术方案满分12分,技术方案优9-12分,良5-8分,差1-4分。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 | 具体计算方法为 | 基础分4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0.1%加1分,每增加0.1%减1分,本项最多加减10分。(小数点后取2位) |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评标方法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2.3投标人得分=A+B+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GF—2015—020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三、工程设计周期39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39一、工程概况3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9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九、签订地点40八、词语含义40七、承诺40六、合同文件构成40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40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39
2.发包人461.一般约定4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2十二、合同份数41十一、合同生效40十、补充协议40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5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4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25.工程设计要求504.工程设计资料493.设计人47
14.违约责任6013.知识产权5912.专业责任与保险59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810.合同价款与支付56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6
2.发包人651.一般约定6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417.争议解决6216.合同解除6215.不可抗力61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68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67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67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75.工程设计要求663.设计人65
15.不可抗力6914.违约责任6913.知识产权6912.专业责任与保险68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6810.合同价款与支付68
设计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8.其他7017.争议解决6916.合同解除69
4.建筑功能:、、等。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2.工程设计阶段:。1.工程设计范围:。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
1.合同价格形式:;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三、工程设计周期
六、合同文件构成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
(5)发包人要求;(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通用合同条款;(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6)技术标准;
本合同在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一、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补充协议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6其他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合同价格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技术标准
(6)发包人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通用合同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合同协议书;
1.6联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7)技术标准;
1.8保密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严禁贿赂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2.2发包人代表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4支付合同价款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发包人决定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3设计人人员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项目负责人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设计分包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3.4.4分包工程设计费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联合体(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4.2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工程设计资料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工程设计要求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2工程设计开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4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10.1合同价款组成10.合同价款与支付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0.2合同价格形式(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单价合同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10.3定金或预付款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进度款支付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0.6支付账户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专业责任与保险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知识产权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1和解17.争议解决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7.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技术标准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合同1.1词语定义与解释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联络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1.8保密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2.3发包人决定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3.2项目负责人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执业资格及等级:;姓名:;3.2.1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设计分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设计人人员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4.2设计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工程设计要求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3.5联合体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10.合同价款与支付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10.3定金或预付款(3)其他价格形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3.知识产权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争议评审17.争议解决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7.4仲裁或诉讼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1: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5:设计进度表
第二卷4)、对每栋建筑(除两栋重复公寓不做)立面进行立面造型或色彩改造,出具每栋楼正立面效果图。3)、重新设计既有现代大学新形象又有兵器血统的新形象大门效果图。2)、增设建筑小品,雕塑,文化墙。做整体鸟瞰图及细部小品效果图。对现有校园增加文化宣传建设及校史规划设计。1)、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对现有的道路,车位,建筑物,微景观进行合理布局,对学生运动场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整理。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89593.4平方米(2)建设地点: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12号(1)项目名称: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大校区校容校貌整体规划设计招标1、项目概况:一、设计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本次规划设想体现历史感,做到修旧如旧,结实耐用,让校友有亲切感,想要常回来看看。校园整体规划布局,体现建校70年历史,能承载未来30年的发展。体现兵工文化、工匠精神;兵工文化是风骨是底色,工匠精神是时代表达。(2)校园未来预期整体欠缺层次,大学校园氛围不浓厚;硬化地面不平整,色彩搭配少;缺乏柔软色调,特色绿化组团较少;改善运动场所及周边环境。(1)校园现状分析2、设计范围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二、适用规范标准改变校园建筑立面造型或色彩,彰显学院的独特基调,做单栋建筑物立面效果图。合理布局现有的道路、车位、建筑物、微景观,重新规划设计、整理学生运动场;重点打造两园设计,兵工文化为主题一校一品景观园,校门主题园;校园增加文化宣传建设及校史规划设计。重新设计主大门,同时体现大学和兵工血统的新形象。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做整体鸟瞰图。对校貌及校园文化建设整体性设计,既体现厚重兵工院校历史及校园传承文化建设,又体现校园的年轻活力的学习氛围。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15)1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局部修订版)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2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2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2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六、设计费用清单五、投标保证金四、联合体协议书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九、其他资料八、设计方案
(5)资格审查资料;(4)设计费用清单;(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6)设计方案;
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
2 | 设计服务期限 | 1.1.4.3 | 日历天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12.1.1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四、联合体协议书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一)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五、投标保证金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其中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中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设计服务期限 | |
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设计服务期限 | |
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设计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八、设计方案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 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7、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6、拟投入的设计人员;5、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4、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3、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2、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1、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包括但不限于)九、其他资料10、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9、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8、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2、信用中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个网站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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