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采购人全称)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乙方:(供应商全称)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 公开招标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签署本合同。
一、采购清单
1.1内容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1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套 1 详见附件:中标人投标文件
1.2质量标准: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须满足招标文件之要求。
二、合同金额
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佰柒拾叁万元整:人民币4730000.00元。
2.2本项目合同金额为完成本项目的包干总价。
三、技术资料、协调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安装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甲方应配合乙方全力协调安装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部门工作,在协调过程中因甲方原因所耽误时间不计入乙方工期。
3.3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及安装进度计划安排。
3.4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承诺具有本项目所含全部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甲方拥有针对本项目开发的最终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使用权,转让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项目结束后,乙方需将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源代码(含详细注释)及相关文档资料移交甲方。
五、服务期限
建设周期:合同签订之日—2018年3月31日
运维周期:2018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玖仟元整:1419000元;1、乙方完成项目团队组建,形成方案报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确认通过;2、协助贵安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中期调研评估,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图片等印证材料报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确认通过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5%,即(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2601500元;项目验收(见本合同第七款“验收方式”)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大写)人民币柒拾万玖仟伍佰元整:709500元。
七、验收方式
1.协助贵安新区完成商务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验收,向新区管委会提交不低于5000字的项目总结,从项目建设和探索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各项工作进行汇报,总结经验和创新成果;
2.完成服务贸易展示与交易中心三个主要功能区域装饰装修并投入运营,完成线下、线上运营体系搭建;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八、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8.2、甲方未按合同及时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的违约金。若逾期付款超过应付款日期15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据实结算已发生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开发费用。
8.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导致甲方系统不能正常上线或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按期交付合格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4、 乙方开发建设的系统及依据合同提供的各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或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免费维修、重新设计开发等责任,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5、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资格,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否则,应对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 严重火灾、 洪水、 台风、 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 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 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60 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十、诉讼
10.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1.2 合同执行中涉及招标资金和招标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3 合同包含以下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清单和分项价格表
(2)乙方报价函(及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
(3)招标文件
(4)中标人投标文件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1.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