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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决〔2024〕14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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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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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20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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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安财罚决〔2024〕14号 关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莉 地址: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发电厂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6日,我局收到供应商对安福中等专业学校 教学实训专用设备-数控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在对 该投诉的办理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规定:技术部分: CAD/CAM自动编程软件:所投产品具有以下功能:1.可以导 入至少9种以上多轴机床实体模型仿真加工……评审依据 明确说明需提供彩色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供应商中 山长准机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明细中CAD/CAM自 动编程软件的制造商为西门子工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但其投标文件该项CAD/CAM自动编程软件的功能截图并未加 盖制造商西门子工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公章,仅提供了 西门子公司的分级销售代理授权书,不符合评审依据需提供 彩色功能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不应评审得分,你 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却予以评审得分,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经调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 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 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我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 元。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Ej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广`亏 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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