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0天内向甲方交付满足装修交付标准的标的房屋。
标的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5.2.1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2.2 标的房屋毛坯符合工程质量标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5.2.3 标的房屋装修达到质量交付标准。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装修材料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3.1毛坯查验
标的房屋毛坯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约定款项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标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并按甲方要求会同甲方完成毛坯房屋工程质量查验工作。
5.3.2设计方案终稿交付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终稿提交至甲方。
5.3.3装修验收交付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0天内向甲方交付满足装修交付标准的标的房屋。标的房屋达到装修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开展验收工作。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双方应当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乙方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2)行政主管机关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或合同签订后为配合政府发布的政策、法规、命令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的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度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并对交付后的标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行使权利应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避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相应权利,且承担相应义务。
6.1.2 甲方有权派驻1名监理负责监督装修质量、检查装修材料、督促施工进展情况以及监督装修实施顺利进行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标准。
6.1.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按时付款义务。
6.1.4自房屋产权变更为甲方且房屋装修部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标的房屋相关权益、风险以及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税费、水费、电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6.1.5甲方在接收到设计变更内容、交接通知书等书面通知时,应及时响应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1.6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未设立担保等瑕疵。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房屋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2乙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毛坯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并承诺: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6.2.3乙方应保证装修交付的标的房屋装修达到装修交付标准,并承诺: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装修材料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6.2.4乙方应在标的房屋装修交付前,委托第三方专业空气治理机构对标的房屋进行甲醛治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住宅空气污染物限值规定,并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未达到,则由乙方负责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2.5标的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标准后,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6.2.6乙方对标的房屋毛坯及装修按照《质量保证书》(详见附件2)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维修方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如因出现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可不承担保修责任。
6.2.7乙方对标的房屋设施设备、附属物品按照与装修施工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质保期,承担对应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并负责跟进具体维修事宜,保修期内,如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不及时负责维修的,乙方应先行维修。
6.2.8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标的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或外墙面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灯箱、本企业及所属集团或其他关联企业的标识,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
6.2.9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4.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房屋,包含本合同约定的毛坯或装修,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房屋价款日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日万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 如因乙方隐瞒标的房屋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属登记,且在甲方向乙方送达要求解决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万分之 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乙方交付的标的房屋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达或者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第(1)、(2)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维修,因更换、维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甲方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乙方须按照总合同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期限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期限,且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11.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当就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购买事宜另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