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顶管工作井土方开挖、接收井、沉泥井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DN1200钢筋混凝土管顶进,M30纯水泥浆填充、电缆保护管修护;施工围挡安拆等。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肆仟伍佰肆拾壹元玖角壹分 (624541.91 元)该价格为含税价;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捌仟贰佰壹拾伍元贰角壹分(518215.21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柒佰陆拾贰元壹角贰分(762.12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捌佰叁拾元叁角陆分(830.36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玖佰陆拾贰元整(11962.00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肆分(41204.54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伍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51567.68元);
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完成结算审核后,依据结算审核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发 包 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全称):湖南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沙经开区城东(黄花)污水处理厂进水干管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三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三方协商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绿化工程为2年。
8.其它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口头或书面通知承包人一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及委托他人代工)在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扣除修复及赔偿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1)集中交付三个月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2)承包人人员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发包人未签字认可延期原因的。
(3)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或不按约定时间到现场处理的。
(4)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
(5)同一维修事项经过1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6)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含)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不好,造成发包人不满或投诉的。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07394X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陡岭支路111号锦顺和园1栋、6栋1316-1317房
电 话:0731-8568407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
银行账号:5911 6258 2231
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1、合同各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承包人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3、承包人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4、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5、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前面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定期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承包人必须限制整改。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合同各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8、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9、承包人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10、承包人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有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12、承包人应注意地下管线、障碍物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电 话:5911 6258 2231
附件3:
为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规定。
一、承包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工程质量。
6、承包人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并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查,自检合格后须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监理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所报项目不符合要求,承包单位须按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7、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移交的测量控制网点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要求布设施工控制网,报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8、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本项目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9、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发包人提供或承包方自购,均不解除承包单位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按规范进行检验,拒绝不合格产品用于本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0、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
11、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工程均覆盖或隐蔽。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单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2、自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配套设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及遗失,承包方负责予以赔偿。
13、承包人应准确、及时地作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保证按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均应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范畴。总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明确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各施工班组及各分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与本工程有关的财物、人身安全。
7、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承包人应按要求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单位承担。
10、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
三、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除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外,承包人还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安全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为: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8%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6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6%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所发生事故的分项工程总价4%且不得低于人民币8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或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附件4: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22年月日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并由你方书面通知为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索赔通知后,在7 天内无条件一次性将你方索赔金额支付至你方指定账户(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附件5:
关于长沙经开区城东(黄花)污水处理厂进水干管 工程 投标报价承诺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1、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对采购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进行了认真阅读和核对,完全接受采购人提供的上限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
2、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预备费与招标控制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预备费保持一致,不优惠;
3、我方磋商报价优惠率=[1-(磋商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100%,为7.69 %;
4、我方投标报价中,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为518215.21 元,单价措施项目费为762.12 元,总价措施项目费为830.36 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为11962 元;其他项目费为41204.54 元;销项税额为51567.68 元。
5、我方承诺在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均统一执行投标报价优惠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优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行为,加强施工管理,对工程安全、成本、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经开区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负责投资或管理的建设项目从事建设工作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市政、房建管理中心在项目立项后组建项目管理组(由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工程师组成)代表公司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接受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签订施工合同,接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单位。
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
第二章 人员履约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项目管理组视情况不定期抽查施工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条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按合同约定常驻施工现场,填写考勤表,并做好记录备查。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确需离开工地的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和项目管理组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更换的人员经项目管理组及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场后,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每天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根据公司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报建资料,积极配合公司办理各类手续。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立即结合图纸熟悉现场及周边环境,了解项目范围内原地貌、企业、居民、管线、拆迁、环保等相关情况,配合项目管理组组织召开开工前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中标公示期满后7日内,应结合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向项目管理组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蓝天保卫战专项措施方案等,尽快熟悉图纸和预算清单,积极配合项目管理组召开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中标公示期满后7天内,向项目管理组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的临建方案,项目管理组同意后,尽快启动临建施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进度管理。项目管理组根据《管委会年度建设计划》、省市对区重大项目考核要求、相关会议纪要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施工合同向施工单位明确项目进度目标,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因征地拆迁、极端恶劣天气、环境保护、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等因素导致进度计划无法按时完成时,应及时调整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并上报项目管理组备案。项目管理组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度进行考核,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其公司整体部署,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管理目标,积极争先创优。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组、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组负责对施工单位质量进行考核,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积极争先创优。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及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建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及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组、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组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考核,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环保问题的,按施
工合同约定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变更严格按照《长沙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类项目变更按照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城建公司相关规定执行;PPP项目变更按PPP项目协议约定及PPP办公室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内业资料管理。市政、房建管理中心设置内业管理岗,专职负责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管理组设置专人与内业管理岗对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本项目管理组需存档资料。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一名或多名专职资料员,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到竣工移交所有内业资料。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管理组要求,每月24日前提交本月施工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建立质量、安全资料台账,及时完善质安监站下发的《质量安全监督记录》、洽商签证记录、验收移交记录等。
第十八条协调工作。施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与项目管理组一起推进项目相关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拆迁协调、综合管线协调、周边社会关系协调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分包单位等方面协调。
第五章 验收、移交及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管理组应根据《长沙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监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确保现场外观、实体质量、内业资料达到验收标准,积极配合公司组织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移交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组积极协调使用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维修保养管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项目质保期内,不管项目是否移交,均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养,质保期满后,由使用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二条关于人员履职未到位情况的处罚。项目管理组不定期抽查施工单位备案人员履职情况,对备案人员履职未到位的,发现一次提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发现两次约谈法人或要求更换人员,发现三次以上上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关于未按时提供报建资料的处罚。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及甲方指令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建资料,延期未提交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延期支付进度款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关于进度违约的处罚。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及公司指令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量,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延期支付进度款、甲方统筹调配资源追赶进度(发生的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相应工程费中双倍扣除)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关于质量违约的处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隐患、缺陷等,未能及时整改造成损失或发生质量事故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延期支付进度款、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违约的处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隐患,未能及时整改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延期支付进度款、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关于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保养违约的处罚。施工单位无法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和移交资料,或现场问题无法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处罚、或者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尾款及质量保证金,并向招标合约部报备,计入“履约不良施工单位”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可行落实上述处罚措施,甲方项目组联合招标合约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并细化各项违约责任。违约处罚条款按以下程序执行:1.项目管理组、招标合约部或质安督查部发现问题,立即邀约相关部门共同核实情况;2.由项目管理组据实向施工单位下发《违约处罚通知》,并抄送招标合约部、质安督查部和财务管理部,视情况抄送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违约处罚通知书在市政、房建管理中心内业管理岗及项目管理组存档;4.违约处罚决定纳入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九条对于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严格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序号
违 约 情 形
违 约 责 任
1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书中承诺到位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无故更换的。
按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2
备案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的。
按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未和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4
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承包人须负责办理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
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5
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更换手续及承担费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6
施工状态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不少于22天(以质安监站考勤数据为准)。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
7
承包人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投标和报建备案时一致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8
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及未按规范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
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到位,由此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9
承包人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材料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的。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1
每发现一次现场与《JGJ59-2011》要求不符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到位的。
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五次或以上,从第五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
新进场起重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按设备出厂日期计算),且不得使用组装设备,必须采用原厂原配件。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于10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
进场及安装后的设施设备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
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4
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
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15
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应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的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示标牌,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人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
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6
施工现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乱搭乱建。
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17
材料未分类堆放,现场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排水不畅、积水严重。
18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
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19
承包人设置的围挡、洗车槽及其他所有临建设施必须按企业内部标准建造,并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过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
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立即整改合格。
2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
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
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未履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的相关义务或违反相关扬尘防治的相关约定。
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发现5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按80%予以计量,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2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项目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的文明施工问题并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3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的。
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量或安全整改通知单进行回复或整改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
24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例行检查中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不良行为记录或告知的。
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合格,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质安督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