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郾采公开采购-2022-7
预算金额238.69万元
招标公司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李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泰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女士15039578262
中标公司河南恩佳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37.3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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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郾采公开采购-2022-7 | |||||||||||||||||||||||||||||
2、采购项目名称: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06月22日 | |||||||||||||||||||||||||||||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 |||||||||||||||||||||||||||||
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5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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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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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专家名单 | |||||||||||||||||||||||||||||
胡红艳 段艳鹤 张长清 袁爱明 孙大科 | |||||||||||||||||||||||||||||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1)收取方式:由中标供应商支付,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现金结算。 (2)收取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和漯财购【2018】16 号文的规定。 (3)收取金额:30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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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金额:30,256.00元 | |||||||||||||||||||||||||||||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漯河市政府采购网》、 《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地址:郾城区汾河路27号 | |||||||||||||||||||||||||||||
联系人:李女士 | |||||||||||||||||||||||||||||
联系方式:0395-617979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省泰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企业总部大厦9楼 | |||||||||||||||||||||||||||||
联系人:黄女士 | |||||||||||||||||||||||||||||
联系方式:1503957826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 |||||||||||||||||||||||||||||
联系方式:15039578262 |
- 采购文件.pdf采购文件.pdf
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
n采购文件
n采购人: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n代理机构:河南省泰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n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n1
n目录
n第一章招标公告
n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n第三章评标办法
n第四章采购需求
n第五章项目商务条件及服务要求
n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n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n第一章招标公告
n项目概况
n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漯河市公共资源电
n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22日8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
n标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1、项目编号:郾采公开采购-2022-7
n2、项目名称: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
n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n4、预算金额:2386928元
n最高限价:2386928元
n5、采购需求:
n5.1采购内容:漯河市郾城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器材采购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采购
n文件)。
n5.2质量要求:合格
n6、合同履行期限:5日历天
n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项目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
n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强制优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n3.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n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
n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
n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时间:2022年06月02日00时00分至2022年06月1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漯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n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
n认证办理后,持CA登录“漯河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及其附件(如有)
n等,方可参加投标。凡未按本公告规定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无效;
n售价:0元。
n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n2022年06月22日8点30分前(北京时间),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漯
n河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将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确定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保
n存上传成功。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n地点:供应商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n五、公告期限
n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漯河市政府采购网》、《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
n息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n六、其他补充事宜
n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网址为
n(https://zfcg.lhjs.cn/bidopen_new/conformBid),供应商无需到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n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所有供应商应当在
n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在线签到,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
n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
n证书等内容,必须已经在企业信息库中进行了上传登记。未在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上述内容,
n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应及时对企业信息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n3、“企业注册和CA数字证书认证办理”及“远程不见面开标”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漯河
n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专区的相关说明。
n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n5、代理费用的收取:
n(1)收取方式:由中标供应商支付,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接受现金
n结算。
n(2)收取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
n件规定和漯财购【2018】16号文的规定。
n(3)收取金额:30256元
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称: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n地址:郾城区汾河路27号
n联系人:李女士
n联系方式:0395-6179799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称:河南省泰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n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企业总部大厦9楼
n联系人:黄女士
n联系方式:15039578262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n电话:15039578262,
n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n1.投标邀请
n本项目为国内公开招标,报名条件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n2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n2.1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
n2.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在漯河市电子交易系统(http://zfcg.lhjs.cn/)上传电子
n投标文件前按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n2.3单位盖章: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
n方应按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n注:其他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有):现实行电子评标,为减轻投标单位投标成本,不再
n单独给投标单位办理其他人员的CA锁,故其他人员无法进行电子签章,其他有关人员签字
n或盖章应将签字或盖章页码签字或盖章后扫描替换该页,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签字或盖章而供
n应商电子投标文件没有该人员签字或盖章扫描件时,投标文件无效。
n3.供应商资格要求、资信证明材料
n本项目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前请将资料上传至“漯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
n信息库中,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n4.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n4.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为采购截止日当期“节能产品
n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响应文件应注明所供产品的“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
n4.2同等条件下,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如所供产品有环保要求,应符合
n相关环保法律要求。
n4.3信息安全产品须通过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计算机产品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n软件。
n4.4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n24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n4.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n4.5.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n格参与评审。
n4.5.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n件:
n(1)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n(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
n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n4.5.3磋商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
n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
n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
n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n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n4.5.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的界定依据(未按要求提供
n相关资料的,不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
n(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附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次政
n府采购项目的扶持政策。联合体各方均应按附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4.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
n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n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4.7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n4.7.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
n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n(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n(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n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n(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
n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n(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
n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n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
n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n的雇员人数。
n4.7.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
n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本次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n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
n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n5.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n5.1.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n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n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n5.1.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供货期、服务期)、投标有
n效期、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n5.1.3投标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
n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不能涂改、行间插字或
n删除。如需改动,应将已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撤回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后重新网上递交。
n5.2投标报价
n5.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的单价、总价。
n5.2.2成交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等所有伴随的其
n他费用。
n5.2.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
n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n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
n投标处理。
n5.3投标文件的递交
n网上递交:供应商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
n录“漯河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将已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确定已加密投标文件
n保存上传成功。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n6.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n支付方式:按合同签订执行。
n7.投标有效期
n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n8.供应商信用查询要求
n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n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n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
n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1、查询渠道:
n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n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n2、查询时间: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n3、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采购人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n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n4、供应商无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
n果为准,采购人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
n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n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n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其
n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总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n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评委4人),除采购人代表外,
n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n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n10.1开标程序
n(1)宣布开标纪律
n(2)宣布开标有关人员姓名
n(3)公布供应商名称
n(4)供应商远程解密其投标文件
n(5)公布唱标信息
n(6)供应商远程确认开标
n(7)开标结束
n10.2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n10.2.1采购文件的获取
n1.本项目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业务办理,供应商首先需在漯河市电子交易系统
n(http://zfcg.lhjs.cn/)中进行企业注册并进行CA锁绑定(未有CA锁的请到交易中心一
n楼大厅办理申请CA锁事宜);然后方可登陆该系统参与项目下载采购文件等业务操作,未登
n录电子交易系统的业务操作行为一律无效;
n2.采购代理机构不再现场售卖标书;
n3.漯河市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请各供应商自行前往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
n站(www.lhjs.cn)“下载中心”下载即可。
n4.企业注册入库:点击“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lhjs.cn)”的“登
n附件1: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n〔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_(单位名称)__的(项目名称)采购
n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n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n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
n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
n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
n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n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期:
n注:1.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此附件
n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
n不填报
n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n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n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n(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
n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n日期:
n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此附件
n附件3: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n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n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n注: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此证明材料
n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n(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条款和内容)
n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n甲方:(采购人)
n乙方:(中标供应商)
n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
n规的规定,按照(招标编号)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n1.货物内容
n1.1货物名称:
n1.2型号规格:
n1.3技术参数:
n1.4数量(单位):
n2.合同金额
n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元)。
n3.技术资料
n3.1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n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n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n4.知识产权
n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n5.产权担保
n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n6.质量保证金
n6.1扣除合同总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n6.2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
n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该款无息退还。
n7.转包或分包
n7.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n7.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n7.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n8.供货期、供货方式及供货地点
n8.1供货期:
n8.2供货方式:
n8.3供货地点:根据采购费要求,中标方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
n9.货款支付
n支付方式:按合同签订支付。
n10.税费
n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n11.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n11.1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
n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n11.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n11.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
n以准备接货。
n11.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n11.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
n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n1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n12.1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
n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n12.2乙方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
n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
n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n12.3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
n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
n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
n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
n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
n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n12.4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在质保期
n内,因人为因素出现故障外,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
n承担一切费用。
n12.5合同项下货物免费保修期为质量保证期满后个月,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
n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对超过保修期的货物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n12.6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
n场,6小时内解除故障。24小时内维修完毕。(所供产品,终身提供服务及配
n件。)
n13.调试和验收
n13.1乙方交货前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
n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n13.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
n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初步验收
n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n13.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
n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并
n签署验收意见。
n13.4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
n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n13.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
n负责。
n13.6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分期分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调试及培
n训。
n14.索赔
n14.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
n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
n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
n的除外)。
n14.2在根据合同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
n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
n赔事宜:
n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甲方将货物款退还给乙方,乙方按合同规定将货款
n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
n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
n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n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商定
n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n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
n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
n费用。同时,乙方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
n期。
n14.2.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
n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
n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
n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
n足部分的补偿。
n15.违约责任
n15.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
n约金。
n15.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
n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n15.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
n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日历天内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
n期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乙
n方仍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
n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
n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
n责任。
n1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n16.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
n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
n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
n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
n承担违约责任。
n16.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n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
n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n17.合同纠纷处理
n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n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n17.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18.违约解除合同
n18.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n同时保留向对方追诉的权利。
n18.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
n货物,按合同第15.3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n18.1.2乙方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按合同第7.3的规定可以解除
n合同的。
n18.1.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n18.1.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n18.2在甲方根据上述笫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
n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
n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
n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n19.其他约定
n19.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
n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1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n19.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自采购
n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
n案。
n19.4签定地点:
n甲方:乙方:
n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n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n电话:电话:
n签订日期:年月日
n附件:
n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n各供应商:
n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n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
n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
n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
n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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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
n台”查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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