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7/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一:金沙县财政局(采购人)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黄河大道财金大楼5楼
被投诉人二: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义务城售房中心三楼
被投诉人三:本项目投标委员会
二、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投标委员会就“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52320230001X7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正式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金沙县财政局及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的专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有效线索可以调取本项目专家抽取条件表。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准和方法评标。以不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评标。终止评标原因不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的情形。
四、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重新抽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投诉请求2:对金沙县财政局及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乱设置不相关领域的专家。
投诉请求3:严处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五、针对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
1.本项目属公开招标,金沙县财政局委派的采购人代表是1人,在该项目中履行采购人职责。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1人,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派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该次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经查,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均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类别(专业)分别为:机电产品类3人、工程施工1人、项目管理1人、经济管理1人、其他工程类1人。
评标委员会组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三)社会影响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2.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调整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书,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提起投诉,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
经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在“项目基本情况中”只明确了一个最高投标限价17,166,600.00元,在“评标标准”中载明:报价得分总分为40分,其中:货物采购部分报价得分35分,安装工程部分报价得分5分,但没有分别对货物报价和安装报价设置最高限价,会导致供应商的总报价相同,但计算后得分不同的情况出现,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属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评标委员会最终形成“招标文件货物及安装均没有设置最高限价,属报价分设置不合理(货物报价35分、安装报价5分),导致部分供应商货物及安装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此项目终止”的结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规定。
(三)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建立在投诉事项成立的基础上的,必须是在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能依据违法事实厘清、认定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
经调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故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1、投诉请求2、投诉请求3均不予支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对投诉人投诉请求1、投诉请求2、投诉请求3不予支持。
(二)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修改招标文件进行采购。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沙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沙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投诉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一:金沙县财政局(采购人)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黄河大道财金大楼5楼
被投诉人二: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义务城售房中心三楼
被投诉人三:本项目投标委员会
二、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投标委员会就“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52320230001X7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正式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金沙县财政局及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的专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有效线索可以调取本项目专家抽取条件表。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标准和方法评标。以不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评标。终止评标原因不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的情形。
四、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重新抽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投诉请求2:对金沙县财政局及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乱设置不相关领域的专家。
投诉请求3:严处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五、针对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
1.本项目属公开招标,金沙县财政局委派的采购人代表是1人,在该项目中履行采购人职责。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1人,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委派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该次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经查,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均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类别(专业)分别为:机电产品类3人、工程施工1人、项目管理1人、经济管理1人、其他工程类1人。
评标委员会组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三)社会影响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2.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调整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书,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提起投诉,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
经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在“项目基本情况中”只明确了一个最高投标限价17,166,600.00元,在“评标标准”中载明:报价得分总分为40分,其中:货物采购部分报价得分35分,安装工程部分报价得分5分,但没有分别对货物报价和安装报价设置最高限价,会导致供应商的总报价相同,但计算后得分不同的情况出现,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属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评标委员会最终形成“招标文件货物及安装均没有设置最高限价,属报价分设置不合理(货物报价35分、安装报价5分),导致部分供应商货物及安装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此项目终止”的结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规定。
(三)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建立在投诉事项成立的基础上的,必须是在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能依据违法事实厘清、认定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
经调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故此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1、投诉请求2、投诉请求3均不予支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对投诉人投诉请求1、投诉请求2、投诉请求3不予支持。
(二)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修改招标文件进行采购。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沙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沙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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