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局集团公司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4/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t2023-099-gz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黄工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牛工021-51235468
标书截止时间2023/04/10
投标截止时间2023/04/26
公告正文


上海局集团公司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T2023-099-GZ)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海局集团公司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采购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更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第一包件: 3..1.1营业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投标物资生产制造商; 3.1.2许可和认证:投标产品及制造厂加装改造方案通过国铁集团(含原总公司、铁道部)技术评审; 3.1.3质量保证能力:整车由主机厂制造,出厂前需经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 3.1.4履约信用:不接受存在以下情况供应商报名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公司(或招标人)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②投标物资被国铁集团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使用的;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④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5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6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 投标产品须通过集团公司或国铁集团(或国家铁路局、或原铁道部、原铁路总公司)科技课题。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以上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提供已供买方的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 (八)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须为工务段或集团公司工务部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车间及科室出具的证明为无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1年5月1日开标,则2018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九)其他要求: 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受代理商投标,进口产品或外企生产产品允许代理商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外企的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注: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的进口品牌产品,以中文形式授权的无公证要求)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合格全页检测报告,缺页报告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导致废标;④认证检测时,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显示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须委托省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供具体数值和全页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未提供具体数值会导致废标) ⑸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 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 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 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9)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投标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4日 08:00至2023年4月10日 16:30(北京时间)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包1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100元、包2路用平车加装起重装置:10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线上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13:45,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线下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13:45,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新2号楼。
6.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邮 编: 200071
联 系 人:黄工
电 话: 021-51222768
传 真: 021-51221718
电子邮件:/
网 址: /
开户银行:/
账 号: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邮 编: 200071
联 系 人:牛工、董工
电 话: 021-51235468(牛工)、51235525(董工)
传 真: /
电子邮件:286664415@qq.com
网 址: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账 号: 3100 1519 3000 5003 1067

9.其他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登录“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获取招标文件(须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国铁采购平台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转8号键。 2. 购买招标文件,表示接受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管理。 3. 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将在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指招标文件费用只按项目(包件)售卖。 5同一项目文件工本费仅需缴纳一次,因项目流标、投标全部被否决等情况重新组织采购时无需重复缴纳,但需要重新购买文件,但文件工本费无需重复缴纳。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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