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县空气质量标准化镇站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1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1160030-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空气质量标准化镇站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116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场地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执行)。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货物为其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 (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3)所有设备均须由乙方送货上门,并由制造商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会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提供原厂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的说明原件。 (4)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乙方必须承诺按时提供以上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若安装调试过程对原建筑或原设备产生破坏,乙方要负责修补复原。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施工安装位置。 (8)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甲方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9)货物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前,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69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次付款:项目竣工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69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二次付款:2023年度年设备(含站房等配套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2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三次付款:2024年度年设备(含站房等配套设施)运行正常,2025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4.2 收款账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701001220001068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如乙方非制造商,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的质保期说明及承诺函原件。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乙方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甲方各类技术问题,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援。 (4)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非制造商,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乙方应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供应商承诺书、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 (2)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该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投标总价。 (3)乙方应具有至少3名专业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试运行、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测试的顺利进行。 (4)如乙方非制造商,应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5)乙方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包括颗粒物监测仪的手工比对),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由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2、验收标准: 2.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 93-2013) 2.2《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 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检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2.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21) 2.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2.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2.7《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 2.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2.9《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2.10《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方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对应资料,并给乙方提供协助。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施工人员进行监督与评价。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具有资质并有设备安装及施工知识的工程人员,若经两次更换还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享有本委托项目下全部产出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泄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该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覆行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成果。 (7)乙方应该自行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8)乙方应当对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确保提供的相关数据、图片等资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9)乙方应该提供与履行本合同义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10)乙方应该具备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施工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1)乙方承诺其提交的技术成果资料系独立完成,具备新颖性、独创性,能够满足甲方需求,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险,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另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 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退货,乙方拒绝退换货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退换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7.8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为了保护甲方与乙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公开招标 (2)采购方式:公告邀请 (3)项目名称:长沙县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第二次)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时间: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场地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执行)。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设备采购、监测站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等,具体项目要求、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如下: 1)新建16个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每个街镇需有一个空气质量标准化自动监测站点。长沙县共有镇街19个(18个镇街和黄兴会展中心),已建成标准化站点3个,需新建街镇站16个,站点定位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站点地址分布表)。 2)新建比对站房1套 招标文件中指出,在完成街镇站点建设的同时,需同步建设1套面积满足颗粒物设备集中比对验收要求的比对站房,供颗粒物设备集中比对使用。我县16个街镇站,共计32台颗粒物设备,规范要求设备采样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经测算,比对站房面积需45平方米。 履约具体要求: (1)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全部货物需达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2)乙方需保证所供货物为制造商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货物为其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 (3)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4)所有设备均须由乙方送货上门,并由制造商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会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提供原厂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的说明原件。 (5)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乙方必须承诺按时提供以上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若安装调试过程对原建筑或原设备产生破坏,乙方要负责修补复原。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施工安装位置。 (9)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甲方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10)货物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前,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4.付款: (1)付款人: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县蓝天保卫战专项工作办公室) (2)付款方式:按以下程序付款: 本项目货到安装验收调试合格后分三次进行结算,第一次付款:项目竣工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二次付款:2023年度年设备(含站房等配套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三次付款:2024年度年设备(含站房等配套设施)运行正常,2025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户 名: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 账 号:1001 7011 1930 0231 438 5.履约验收方式: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供应商承诺书、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由甲方组织验收。 6.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对应资料,并给乙方提供协助。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施工人员进行监督与评价。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具有资质并有设备安装及施工知识的工程人员,若经两次更换还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享有本委托项目下全部产出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泄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该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覆行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成果。 (7)乙方应该自行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8)乙方应当对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确保提供的相关数据、图片等资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9)乙方应该提供与履行本合同义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10)乙方应该具备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施工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1)乙方承诺其提交的技术成果资料系独立完成,具备新颖性、独创性,能够满足甲方需求,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险,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另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 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退货,乙方拒绝退换货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退换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7.5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9.合同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10.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0.2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若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 其他条款 13.1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 (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如乙方非制造商,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的质保期说明及承诺函原件。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乙方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甲方各类技术问题,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援。 (4)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非制造商,需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13.2技术培训要求 (1)乙方应结合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式验收等各阶段,同步地对甲方的系统操作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 (2)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注明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计划和安排,培训人数等履行培训义务,技术培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 13.3项目试运行及验收要求 (1)乙方应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供应商承诺书、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 (2)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该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投标总价。 (3)仪器设备的试运行及验收标准: 3.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 93-2013) 3.2《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 3.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检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3.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21) 3.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3.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3.7《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 3.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3.9《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3.10《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方案》 (4)乙方应具有至少3名专业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试运行、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测试的顺利进行。 (5)如乙方非制造商,应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6)乙方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包括颗粒物监测仪的手工比对),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由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13.4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两份,招标代理公司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3年 03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湖南省长沙县 附件一 设备清单
附件二 站点地址分布表 (具体以市级论证通过后实际确定位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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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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