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萧山区监管部门]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12/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82752687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号天安数码城61幢306B室            

被投诉人: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永通信息广场西写字楼10楼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杭州保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B座602室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号
       


四、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2021年10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11月04日 09:30,1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保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招标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10倍、1倍、0.5倍”高于《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规定“0.5、1、2倍”,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根据《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评分标准中指定10倍检出限加标样品、1倍检出限加标样品、0.5倍检出限加标样品和空白样品”缺乏依据,被投诉人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投诉人2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抗辩“该指标的设置满足政府采购对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成立。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对技术需求的响应程度……我司认为在此过程中受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KJ201710)》规定了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方法,《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根据招标需求,本项目招标标的为果蔬中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不为快速检测方法,且招标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高于《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根据《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KJ201710)……《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乙酰胆碱酶抑制法采用的是半数致死率作为判断农药毒性指标,故50%抑制率是判定指标,其他数值无直接意义”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对技术需求的正偏离程度……我司认为在此过程中我司受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农业部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不属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投诉人主张“奖项指定”缺乏依据。投诉人主张“产品采用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获得农业部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只有广州某公司具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1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投诉人2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加分奖项均远超过三个,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提供了具体获奖单位名称、查询网址等资料,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另,关于投诉人主张“分值过高”问题,被投诉人2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抗辩“投诉内容未在前期质疑提出,应属于无效投诉内容”,经核实,投诉人此项主张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亦未涉及,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产品技术先进性……我司认为在此过程中我司受到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无锡泰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药残留检测试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N-21908-XSSJ02)的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先生
3、联系电话:8275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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