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实训基地(机械汽车实训楼)报告厅LED、桌椅采购项目二标包更正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7/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zsjcg202306-120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胡国庆0550-351951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实训基地(机械汽车实训楼)报告厅LED、桌椅采购项目二标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306-12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实训基地(机械汽车实训楼)报告厅LED、桌椅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6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内容:座椅检测报告
座椅(木制件涂层/软硬覆面、金属件、软包件等理化性能,座椅的力学性能及甲醛释放量等等)等项目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QB/T 2602-2013《影剧院公共座椅》和CQC 5109-2018《家具环保认证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的检测及判定,检验结果合格;
事实依据:该项目所要求的座椅检测报告,符合CQC5109-2018 标准,此标准全国仅一家检测机构可办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是否存在对特定供应商提供相应指导引人深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CQC5109-2018标准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家具环保认证技术规范,此标准不存在“仅一家检测机构可办理”之说,国内很多检测机构用此标准作为判定依据。本条不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质疑内容:塑粉检测报告
座椅所用的塑粉的容器中状态、重金属等项目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28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进行的检测,检查结果合格;
事实依据:该项目检测的是塑粉,文件中要求的GB 28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是塑料家具的检测标准,二者并不通用,此项是否有误,建议删除此项检测报告。
答:删除座椅参数中“17、座椅所用的塑粉的容器中状态、重金属等项目需经 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GB 28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 物质限量》标准进行的检测,检查结果合格;”内容。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模块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三)质疑内容:海绵检测报告
15、座椅所用的海绵的回弹性能、压缩永久变形、密度、阻燃B1级、抗菌性能等项目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QB/T2280-2016《办公家具 办公椅》,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31402-2015《塑料 塑料表面抗菌性能试验报告》标准进行的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主席台座椅参数中,2、海绵:高密度一次成型高密度泡绵,高回弹性,耐用度高、厚实、弹性好;密度、会弹性等项目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QB/T2280-2016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密度(kg/m³)座面≥35,回弹性(%)≥40,符合要求;甲醛释放量(mg/㎡h)≤0.040,TVOC(mg/㎡h)≤0.195,检验依据GB/QB/T2280-2016;
事实依据:1、本项目所需产品类别较少,对海绵的检测要求却有两个种类,一方面不符合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的检测成本,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精神相悖;
2、文件中对甲醛释放量、TVOC的技术要求标准过高,远高于国家标准,明显超过了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加重了企业投标成本,排斥了企业投标,规避了市场的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1、报告厅座椅和主席台座椅是两种不同的产品,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该严把产品的质量关,第三方检测是控制产品环保质量必要的环节。
2、本项目的使用方为学校,人员密度比较大,故对产品的质量及环保要求高,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四)质疑内容:实木多层板检测报告
16、座椅所用的实木多层板的甲醛释放量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 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标准进行的检测,甲醛释放量结果符合≤0.124mg/L;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上述第 13、14、15、16、17、18 项要求,须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事实依据: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标准,此标准是甲醛气候箱法,实木多层板甲醛释放量检测单位应为mg/m³。此项是否有误,请予修正。
答:座椅技术参数中“甲醛释放量结果符合≤0.124mg/L”改为“甲醛释放量结果符合≤0.124mg/m³”。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模块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五)质疑内容:油漆检测报告
主席台条桌中,4、油漆:漆面采用聚脂漆,工艺采用五底三面;色泽美观、不变色、光滑耐磨、手感好,光泽均匀,硬度高,抗刮性强;底漆和面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苯系物含量、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游离甲醛含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 、铬、汞等)项目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24401-2009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8、主席台条桌油漆中VOC含量≤360g/L,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未检出,多环芳烃总和含量未检出,游离二异氰酸酯总和含量未检出,卤代烃总和含量未检出,总铅(Pb)含量未检出,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镉(Cd)铬(Cr)汞(Hg)未检出。检验依据GB18581-2020;
质疑:1、条桌中要求的油漆检测报告存在错误,正确的检测标准应为18581-2020,文件中要求的 GB24401-2009标准检测的是α-淀粉酶制剂;
2、本项目同一个产品对油漆的检测要求却有两个种类,不符合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是否存在对特定供应商提供相应指导引人深思。建议删除油漆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1、主席台条桌技术参数第4条中的“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 GB24401-2009 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修改为“经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主席台条桌技术参数第8条中的“检验依据 GB18581-2020;”删除。详见交易系统内答疑文件模块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六)商务标评审细则中:“采购人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若上述企业中标,中标价(合同价)以其有效投标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含扣除后价格);其得分为满分;
2.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含扣除后价格)*(30)分;
3.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更正为:“采购人设置最高限价,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价格扣除比例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2)联合体投标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给予联合体4%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评审价按(1)款执行;
(3)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的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4)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4%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6%。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号文件,若上述企业中标,中标价(合同价)以其有效投标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含扣除后价格);其得分为满分;
3.其它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含扣除后价格)*(30)分;
4.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七)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3年7月21日0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3年7月21日08时00分至2023年7月21日09时0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日期:2023年7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2188号
联系方式:0550-38546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1800550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胡国庆
电   话:0550-3854662、0550-3519517、1800550095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