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渝A1HC56(捷豹牌CJL6441J3AW6 2.0L)小型普通客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1003740 | 转让底价 | 10.1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0-20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江津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一、转让方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车牌号码 | 渝A1HC56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1 万元 |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品牌型号 | 捷豹牌CJL6441J3AW6 |
车辆识别代码 | L2CFA2BY7LG501622 | 登记日期 | 2020-11-27 |
排量(L) | 2.0 | 实际车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使用性质 | 非运营 | ||
保险险种 | 无 | 保险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32642 | ||
核定载人数 | 5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2099-12-31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衡(2023)评字061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16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兵 | 联系电话 | 13883631328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三)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四)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据转让方提交的委托承诺书显示:标的系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罚没车辆,尚在查封状态;成交后,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15日内办理车辆解封手续。 五、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显示:车身覆盖件少量修复,右后翼子板、右后门褶皱变形,前保险杠擦伤脱漆,驾驶舱内饰轻度磨损,外接电源后仍无法启动,底盘轮辋擦伤、轮胎轻度老化、中度磨损。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证照、保险;年检已逾期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本次转让标的物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与现状有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行驶里程与公告披露有差异等)而影响交易结果。受让方在标的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前只能采取运输方式转移,不得上路行驶,因标的运输、转移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解封手续、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 九、车辆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车辆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补办证照费和保险费、逾期年检产生的费用、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 十、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二、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三、项目的备查资料: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十四、车辆停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临湖一社,请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查看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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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江津直属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林女士 | 联系电话 | 023-47225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