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zgz2023-3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ZGZ2023-37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吴江市恒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同里镇)云梨路629号            

   被投诉人: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            

   地    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湖州市吴兴区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吴江市恒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GZ2023-37)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11月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吴江市恒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样品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要求了大量的成品样品,样品应在中标后提供以审核中标人的产品质量。为了一个不确定结果的项目去安排样品,首先对于小微企业是一笔较大的费用支出,如制作了样品但没有中标,样品的后续处理是个极大难题。且制作样品所需时间较长,本次项目未给予足够的准备时间,除非某些公司早已知道本项目的相关安排提前安排样品制作。
2023年11月2日,发布了针对本项目样品评审的变更公告,变更后内容如下:
样品视频
序号 样品名称 参考产品图片 说明 分值
1 序号10办公椅
500mm W x 500mm D整体高度:810-930mm,坐高455-575mm,整体尺寸可偏离±10mm
整体尺寸符合本表规定、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3分;整体尺寸有与本表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3分
2 序号35木制办公桌1400*700*750,整体尺寸可偏离±10mm
整体尺寸符合本表规定、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与本表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3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4分
3 序号89礼堂椅
椅高990mm
扶手高度650mm座椅中心距570mm
座椅总深度740mm
座面高度440mm;(整体尺寸可偏离±10mm) 整体尺寸符合本表规定、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与本表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3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4分
4 处置室处置柜下柜
1000*600*850含台面及脚踏装置(整体尺寸可偏离±10mm)
整体尺寸符合本表规定、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与本表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3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4分
对样品视频进行综合比较评分:样品需进行360度展示,尺寸进行卷尺测量,电子标注无效。
注:1、须在开标前将视频U盘送达或快递至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2号楼二楼238办公室),视频U盘内容不得体现单位名称、标识以及品牌logo,以便于专家客观公平公正评审,否则将以得“0”分处理。
2、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后三天内须把视频内的投标样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投标样品与样品视频及招标文件要求须保持一致,否则因样品而导致无法正常履约的后果由中标单位承担。
变更后仍然要求提供大量的成品样品,并为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且所有样品的规格尺寸均非常规尺寸,本身家具产品就是定制化的东西,没有所谓常规尺寸的标准间。经我司对不下于10家供应商询问,均无符合本次要求的尺寸的产品,都需要临时安排制作。提供样品主要赢是用于考察产品的外观质量、牢固性、生产制作工艺等因素,而尺寸还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分,明显是定制化要求,为某些早已做好以上样品的投标人量身定制!另外拍摄视频U盘不得出现单位名称、标识以及品牌logo,但是根据快递信息明显可以查出各U盘对应是哪个公司,如何确保公平公正?如此欲盖弥彰的要求表面看是为了公平,实际评审时根本无法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删除样品的相关要求。
二、被投诉人1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辩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诉材料,对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及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故设置样品一项。
为了进一步降低投标成本,已由原先提供实样更改为样品视频,同时对样品的具体规及评分内容格进行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附件,略)
三、被投诉人2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申辩
根据吴江市恒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恒皓)提供的投诉材料,我院对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类似办公家具招标项目进行分析,基本对办公家具的样品进行了相应的评审要求规定,我院办公家具的样品也是从医院的实际使用需求出发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对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 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因此我院根据总体体量对样品作相关要求。
考虑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与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商,已将原招标清单中提供实样更改为样品视频,同时对样品的具体规及评分内容格进行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委托,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8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
(二)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并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
(三)本项目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下:
1、“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序号 项 目 内容与要求
11 是否提供样品 是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对应内容。
2、“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3.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序号 主(客)观 评分项 评分细则 分值
9 主 观 样品 针对项目需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实样,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实样打分,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不提供样品及样品偏离较大的不得分(样品在开标当天上午9:00前(放置湖州市民服务中心食堂门口旁的样品区,否则不得分)。
序号10办公椅: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优良的得3-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基本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的得1-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0-4分)
序号35木制办公桌: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优良的得2-3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基本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的得0.5-1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0-3分)
序号89礼堂椅: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优良的得3-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基本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的得1-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0-4分)
处置室处置柜下柜(尺寸1000*600*850含台面及脚踏装置,如下图):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优良的得3-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基本符合招标要求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的得1-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0-4分)
0-15分
(四)本项目2023年10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为: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2 评审办法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评标办法:序号:1、2、4、6、9”。 详见本公告附件。
附件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序号 主(客)观 评分项 评分细则 分值
9 主 观 样品 针对项目需求,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品实样,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实样打分,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不提供样品及样品偏离较大的不得分(样品在开标当天上午9:00前放置湖州市民服务中心食堂门口旁的样品区。样品不得带任何标识,否则不得分。
序号10办公椅: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0-4分
序号35木制办公桌: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3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0-3分
序号89礼堂椅: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 0-4分
处置室处置柜下柜(尺寸1000*600*850含台面及脚踏装置,如下图):整体尺寸、材质、工艺及功能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4分;整体尺寸有偏差、材质及工艺有瑕疵的,得2分;样品未提供或偏离较大的不得分。0-4分
(五)本项目2023年1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为: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样品 提供样品实样 提供样品视频(具体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2、处理结果:五、本机关认为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设置样品相关评审因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部分办公家具样品,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为某些早已做好以上样品的投标人量身定制”“样品应在中标后提供以审核中标人的产品质量”“对于小微企业是一笔较大的费用支出”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本项目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发出,因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要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样品提交截止时间目前尚未确定,投诉人主张“样品所需时间较长,本次项目未给予足够的准备时间”,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对2023年11月2日的更正公告内容不满,但该内容不属于质疑内容或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州市吴兴区中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GZ2023-37)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兴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289700   



附件信息:

  • 投诉书(吴江恒皓).pdf

    2.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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