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中医院工会委员会
职工福利提货券采购项目
采购公告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射洪市中医院工会委员会职工福利提货券采购项目
2. 采购人:射洪市中医院
3、服务期限:3年(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下浮百分比报价。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6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注: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七、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射洪市中医院仲景楼13楼采招办,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注:直接提交响应文件,无需单独报名)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射洪市中医院
地址:射洪市太和街道美丰大道239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25-663723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邀请供应商磋商的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 2100元/人/年 ;按下浮百分比报价;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3 | 联合体磋商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4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
5 | 合同转包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转包。 |
6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其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
7 | 响应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
8 | 磋商情况公告 | 磋商结果等在射洪市中医院官网公告栏中予以公告。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射洪市中医院仲景楼13楼采招办领取成交通知书。 |
9 | 响应文件份数 | 投标响应文件(纸质)一式1份 |
10 | 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25-6637238 |
11 | 关于承诺的说明 |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如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12 | 其他说明 | 文件格式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
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附表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有关定义
2.1 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射洪市中医院。
2.2“供应商”系指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及相应服务(货物)的供应商。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参照政府采购执行
5.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7.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三、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8.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合册装订。(实质性要求)
9.1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用于资格审查)
按照磋商文件第三、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2其他响应性文件部分(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报价部分 (单独密封成册)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二)服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三)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涉及):
(1)响应函;
(2)证明供应商业绩或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3)商务应答表;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磋商文件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其他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0.响应文件格式
10.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0.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0.3.磋商文件格式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1.1响应文件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实质性要求)
11.2 响应文件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1.3(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磋商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1.4 响应文件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1.5响应文件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1.6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1.7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2.1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2.2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2.3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3.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13.3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可不予退还。
13.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13.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14.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15.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6.成交结果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17.签订合同
1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17.3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1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19.履行合同
1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1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1.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22.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磋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 他
23.(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 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分公司或支公司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总公司对分公司授权书复印件同时提供总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可多级授权。如: 总公司授权省分公司,省分公司授权市分公司)。④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⑤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参照第七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生产厂家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健康证等行业要求的相关资质。
2、其他:
2.1供应商及投标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2近两年内三家及以上医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其附件(要求价格清晰可见)或三家及以上医院近期的销售发票复印件(要求价格清晰可见)等行业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4、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本章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鲜章(公章),否则做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6、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所有原件、复印件都须供应商单位盖章(鲜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一、采购项目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二、商务要求
1、到货/竣工日期:按需配送
2、实施地点:射洪市中医院
3、付款方式:以每年单次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4、违约责任
4.1、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4.2、验收方式: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仅作为帮助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简化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程序使用,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供应商可使用自己的响应文件格式,但应保证相关内容包含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因内容不齐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和增加。格式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磋商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四、格式要求里涉及“包号/片区号”,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如磋商文件未分包/片区可不填。
五、特别说明:本格式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内容,若其非法人单位则“法定代表人”代指“单位负责人”。
第八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履行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对于供应商人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2.3.1 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3.2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参与最后磋商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4.2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评审小组评判;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5)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①响应文件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的;
②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③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④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5最后报价。
2.5.1 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及最终符合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综合评分明细表: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
工会福利提货劵评审办法.docx
附件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