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1127沈阳市浑南区南大甸子378-1甲号商业房地产出租(租期10.5年,含6个月装修延租期)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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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4/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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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1127沈阳市浑南区南大甸子378-1甲号商业房地产出租(租期10.5年,含6个月装修延租期)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挂牌价格 | 38.7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4-2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魏世辰,联系电话:1369410227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后,首期租金在租赁年度开始后的首月10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在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6、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转卖或转借标的场所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出租标的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理完毕,出租方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拟在该租赁房屋注册工商登记信息,承租方须自行到浑南区行政审批中心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如承租方未在竞租前向浑南区行政审批中心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或在竞租成交后相关政策信息发生调整的,承租方不得以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8、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附件材料中《沈阳地铁丽水新城一期A区1-3号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内容,并承诺按照此条款执行,不得以未看到本附件合同为由,拒绝签署《沈阳地铁丽水新城一期A区1-3号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拒绝办理租赁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已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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