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4〕58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119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营山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58号
一、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119
二、项目名称:营山县夜间景观设施维修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号
       被投诉人1:营山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地址:南充市营山县菁英路1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金融广场3幢17楼4号
四、基本情况
       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不服四川中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就“营山县夜间景观设施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11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向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4年11月25日收到成华区卓迅立欣技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后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