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公告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青海某部委托,拟对青海某部购置散弹箱项目进行谈判招标,现予以邀请,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招标项目编号 | 青招标字(2023)第196号 |
招标项目名称 | 青海某部购置散弹箱项目(二次) |
招标方式 | 谈判 |
招标预算控制额度 | 16万元 |
项目分包个数 | 一个包 |
各包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谈判文件》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成立满三年(含) 以上须具有相关货物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港澳台除外),无境外控股和直接投资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招标活动。否则,皆取消谈判资格; 3、 本次谈判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 4、信誉要求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查询,列入某部采购失信名单的投标人、某部采购暂停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谈判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投标人在开标前需提供投标全部样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确定与某部现用配套,供专家和业务处联合查验,不提供按否决投标处理。 6.供应商在开标前须通过网站:军队采购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提供注册成功的截图。 7.投标人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近三年(2020 年至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扫描,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8.投标人须提供近期连续 24个月及以上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
公告时间 | 2023年11月03日 |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2023年11月0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 |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 现场购买 |
谈判文件售价 | 500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文件购买联系人:付静芸 电话:0971-6157379 电子邮箱: 1193586138@qq.com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
谈判截止时间 | 2023年1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3年1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
谈判及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大厅(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319室) |
招标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招标人:青海某部 联系电话:13639785651 联系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 |
招标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联系人:付静芸、韩达宁 联系电话:0971-6157379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 |
投标保证金 | 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方式提交(以到账为准),并注明所投工程名称 金 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户 名: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63001373637050010313 开户行:青海省西宁市建行城西支行 退还投标保证金联系电话:0971-613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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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账号 | 63001373637050010313(谈判保证金专用账号) 63001373637050019785(谈判文件费及代理费专用账号) |
其他事项 | 中标供应商应向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招标代理费。 |
质疑投诉的受理条件 | 一、质疑投诉的受理条件:1.质疑受理条件:质疑受理应当由供应商出具书面质疑函。 2.不受理情形: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是质疑供应商未参加质疑采购项目;二是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三是质疑事项、质疑材料不符合要求;四是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五是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六是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七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举证职责:一是质疑事项举证责任由质疑供应商承担,质疑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二是被质疑供应商对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质疑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被质疑供应商未按照质疑受理单位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4.受理程序: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在质疑有效期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对回复不满意的,可向青海某单位物资采购站提交书面质疑函;对以上回复均不满意的,可向青海某单位计划处提起投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起的质疑投诉均不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保证的保证金金额)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供应商干扰开标、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其他形式的; (3)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的; (4)中标(预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中标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对的其他情形。 三、中标后采购单位将对入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发现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由采购单位作出相应处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或终身不得参加某部采购项目并通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四、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招标文件等资料,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履行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人员透露传播项目内容。 五、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协议中关于项目人员行为规范等各类要求。 六、中标人不得将此项目用于业绩宣传。 七、项目完工后,中标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审计、考察、配合结算审核以及上级部门抽查复审。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