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SSJS2024-GZ-C001-1]沙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安装浮盖整改工程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沙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安装浮盖整改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采购人):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
乙方(中标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肖诗鹏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 6 号
时间:2024 年 2 月 20 日
甲、乙双方根据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 求,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本工程,经双方协议,签订如下服务合同,共同信守。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以下内容是组成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本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补充通知及答疑回复等)
4、 投标文件
5、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如有)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1、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一致。
2、 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响应。
三、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沙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安装浮盖整改工程。
2、 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工程内容:
3.1 主要包括包括浮盖膜密封系统、气体导排系统、浮力平衡及配重系统、雨水导 排系统、新增提升泵站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3.2 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价款
1、总金额为:¥:1160000 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元整)。
2、合同价款方式:固定单价合同。单价:根据招标控制价单价,再按成交价与招 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执行;工程量:允许调整幅度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 4、审计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
5、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文件的规定。
五、合同工期
1.本项目施工工期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计划于双方合同签订之 日起开工,工期 150 天。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 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使之达到进度计划要求,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3.工期延误
3.1 如果由于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甲方应与乙方协 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3.2 因不可抗力影响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由此导致成交供应商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 担相应违约金,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按 2000 元/天进行处罚,罚款限额合同价的 5%。甲方可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 并不能解除乙方如期完成工期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的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将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09 号文),视情节轻 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
4.工期提前
4.1 本工程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不予奖励。
4.2 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不支付赶工措施费。
六、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资金,完成合同工程量进度的 50%,经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4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交)工验收 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含经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的 80%,结算审核完成后无质量问題,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 100%。
七、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按成交金额的 5%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须在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前五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由甲 方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一半时,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50%;质保 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八、施工要求
1.质量标准:乙方的方案应达到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 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要求: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等技术文 件为依据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成交供应商 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返工费用。若由于乙方返工的 原因影响了甲方的整个工程建设,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承诺的 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须返工,若无法达到应承担违法责任,甲方将不予支付不合格 部分的工程款,且乙方须按总承包价的 3%支付赔偿金。
3.施工材料要求: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品质不得低于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 设备所规定的参照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各项指标,自行采购材料设备,质量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采购人确认,才能进行使用,并同时提供相关质量证件。如若 成交供应商未按此采购材料,将视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材料 均为环保型优等品。除采购人另有要求外,实行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材料;除采购人另 有要求外,实行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设备;凡成交供应商采购的主要材料须符合磋商文 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并经采购人验收后才能进场,必须作二 次实验的由成交供应商提供材料,采购人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由成交 供应商负责。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采购人有权清退所用材料并要 求成交供应商返工,并按更换材料价格的 10%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九、安全、文明施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在施工中,乙方应做好防护设施及其临时设施,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 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施工中用水用电须装表缴费,如因施工需暂时 停电必须实现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施工垃圾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除外运,并承担相关费用,乙 方在响应时须将该费用综合在响应报价中。
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降低因施工噪音、交通和环境等因素(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对周边市民群众的居住及出行和环境造成的影响,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 失及后果应自行承担。保持日常清洁卫生及降尘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应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固体废物污染和施工 噪音,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十、质保期:3 年。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供货及施工安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全部由施工方承担。质保过程中,维修期与维修等待期将从保修期中扣除,质保时间顺 延。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后 5 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未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或维修不力、怠慢的情形时,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在 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剩余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十一、竣工验收及决算
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如验收、检测通过,该验收检测费用由甲方 支付;如验收不通过,乙方自行承担该次验收费用。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务,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十二、人员管理
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阶段至本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期间,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进行更换,若需变更须征得甲方同意后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将
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 10%,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 承担。
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 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建造师,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施工资料及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2、 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3、 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当认定乙方施工专业人员不按施工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施工专业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5、 对乙方进行施工管理。
6、 支付施工工程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2、 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对与委托内容有关的问题作出 解释,配合现场指导等工作。
3、 遵守法律法规及我区域的相关制度,遵守廉政准则,遵守执业规范和职 业道 德,讲究诚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履行合同中各项责任和义务。
4、 乙方须派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人员不足时必须及时增派,所增派的人员必 须满足对应的资格要求。
5、 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与施工人员,按时 、按 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工作,及时汇报施工进度及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6、 为乙方专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意外损失。 7、 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8、 乙方须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考核管理,各项考核管理办法如有更新,以更新为 准。
9、 及时提交施工工程款的申请资料。
十二、不可抗拒力
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拒力诱发的任何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为事故影响的时间。
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疫情、严重水灾、强台风、地震、政策性调整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对方,并 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体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拒力影响 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三、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四、合同纠纷的解决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 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
2、 合同变更: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对合 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须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
3、 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91360702160236645N 地 址: 地 址:赣州市东桥路 6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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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赣州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360011250000500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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