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30323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3-31 11:17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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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874,747.7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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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第二次) 质疑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一、 1、招标文件 P46商务部分评分标准(A),一、企业综合实力(本项最高 3 分) :“3. 投标截止日前 3 年,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每增加提供 1 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业绩,得 1 分”。 提问:此处提供 2 个业绩,是否可得 2 分? 2、招标文件P4《招标公告》2.4.2“根据备案的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处置” 提问:施工单位进场后,场区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做危废鉴定? 3、招标文件P4“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对场外处置的污染土壤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提问:本地块污染土是否需要由中标人开展危废鉴定? 4、招标文件P4“修复工程量”与附件《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不一致。 提问:以何者为准? 5、本地块是否存在地下水污染,且是否需要修复? 6、能否提供本地块修复技术方案全本? 7、基坑是否需要回填? 8、请给出地块周边临时水电接驳位置,及基坑废水纳管排放口位置。 答:1、可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条件基础上,每增加提供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企业综合实力项最高3分。 2、施工单位进场后,场区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做危废鉴定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执行。 3、地块污染土由中标人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开展危废鉴定。 4、《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针对的是炼钢厂整个地块,本次招标范围为其中的部分道路区域,以招标文件为准。 5、按照《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6、修复方案待中标人进场后自行编制并按规定上报。 7、基坑不需要回填。 8、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临时水电接驳、基坑废水排放由中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纳入综合单价综合考虑。 质疑二:根据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一)》中第三条中明确回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可以聘请同一个单位。”。但招文总则部分第1.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2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请问以哪条描述为准?从事过该标段前期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的单位是否可参与此次投标活动? 答: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描述为准,从事过该项目前期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的单位可参与此次投标活动。 质疑三:投标函附录部分项目名称与本次招标项目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第二次)不一致,请问是否可以自行修改? 答:投标函附录部分项目名称修改为“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第二次)”,同时电子标书将会同步修改,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按修改后的执行。 质疑四:软件版投标文件格式中,质量目标、工期的填写,是否与投标函格式一致即可,即填写“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可以按投标函格式填写“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也可以按招标文件给出的“质量目标”、“工期”填写。 质疑五:请给出地块周边临时水电接驳位置,及基坑废水纳管排放口位置。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临时水电接驳、基坑废水排放由中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纳入综合单价综合考虑。 质疑六:《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报告P281表10-3中序号27-29,编号为PE1、PE3、PE4,与图10-2中的范围编号不对应,且与所提供的“炼钢厂(道路区域)最新规划及红线范围图”(CAD文件)中的污染范围也不对应,表中没有PE2区域,但图中有。请明确需修复的污染区域(多环芳烃污染土壤) 答:经过核查,《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P281表10-3中序号27-29,编号PE1、PE3、PE4为编号错误,编号以报告P283-286 图10-2、表10-4和“炼钢厂(道路区域)最新规划及红线范围图”为准。 质疑七: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3.2条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要求:工期要求: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300 日历天(合同签订后 150 日历天内完成场内验收,完成场内验收后 150 日历天内完成场外验收),若按相关要求需开展地下水长期监测,监测时间另算,具体监测时间以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目前,按照土壤项目场外验收要求,由环保局对终端处置单位监控,终端单位负责土壤处置达到环保要求,请问该项目的合同工期如何认定? 答:场外处置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场外验收,工期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八:请问联合体业绩是否满足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答:联合体业绩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业绩,投标单位须为联合体业绩项目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且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若合同无法体现投标人为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或无法体现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的,须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质疑九: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书模板中关于场内、场外验收约定,是否根据渝环函(2021)649号文件,修改相应合同条款? 答:由招标人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场外验收,不修改合同书模板中关于场内、场外验收约定的合同条款。 质疑十:考虑到待修复的两个区域相对独立,为便于现场施工,可否利用炼钢厂地块道路部分红线外部分进行临时设施布设。 答:本项目不得利用炼钢厂地块道路部分红线外部分进行临时设施布设,考虑到待修复的两个区域相对独立,为便于现场施工,可在两个区域间建设施工便道。 质疑十一、招标文件只看到投标函部分投标函附录一项清单,请问是否还提供更详细的报价清单。 答:本项目无需提供详细报价清单。 质疑十二:根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部分,第七款“合同价款、履约担保及费用支付”,第三条,费用支付方式中第3点“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是按相关要求需开展地下水长期监测的,长期监测合格;二是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场内验收合格文件;三是通过场外验收。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金额的 20%。”。但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再统一组织场外验收,而是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处置总结报告,向处置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报备。请明确界定完成场外验收的节点和证明材料。 答:场外处置完成后,由招标人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场外验收,证明材料参照前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场外验收相关要求执行。 质疑十三: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规定,重庆市污染地块是可以分片、分区开展风险评估和修复,但分割的地块应当具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并相对方正、互不交叉。请问该项目“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的修复区域是否有单独的规划地块编号?是否具备通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场内验收的条件? 答:经前期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本项目可以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场内验收。 质疑十四:招标文件技术方案评审部分的专项措施中有“井点降水”,从调查报告来看,项目可以采用其他降水方式,此处的井点降水是否对降水的方式作出规定,本项目必须采用“井点降水”作为项目的降水措施? 答:本项目可采用“井点降水”及其他降水方式作为项目的降水措施,由中标人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质疑十五:项目红线给出的范围比污染范围大很多,场地平面布置是否有限定,是以道路红线为界?还是以炼钢厂整体红线为界?请明确 答:场地平面布置以道路红线为界。 质疑十六:附件所提供的的坐标系为本地坐标,请提供大地2000坐标系的坐标,或者地方坐标系的基准点,以便准确的设计修复方案。 答:大地2000坐标系的坐标,由中标人进场后进行转点;地方坐标系的基准点中标人进场后由招标人移交。 质疑十七:招标文件P4“修复工程量”与附件《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不一致。提问:以何者为准? 答:《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针对的是炼钢厂整个地块,本次招标范围为其中的部分道路区域,以招标文件为准。 质疑十八:基坑是否需要回填? 答:基坑不需要回填。 质疑十九:招标文件P4《招标公告》2.4.2“根据备案的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处置”提问:施工单位进场后,场区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做危废鉴定? 答:施工单位进场后,场区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做危废鉴定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执行。 质疑二十:该项目风险评估是以整个地块红线的范围评估的,本修复是以地块内道路区域范围修复,能否单独在上评审会? 答:经前期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本项目可以单独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会评审。 质疑二十一:招标文件中《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P281 表10中基坑编号“PE-3”“PE-4”与《炼钢厂(道路区域)最新规划及红线范围图》中基坑编号“PE-2”“PE-3”不符,需明确。 答:招标文件中《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定量阶段)报告报批版》P281表10中基坑编号“PE-3”“PE-4”与报告P283-286 图10-2及表10-4编号不一致,经过对比,为P281表10编号错误,基坑编号以报告P283-286 图10-2、表10-4和“炼钢厂(道路区域)最新规划及红线范围图”为准。 质疑二十二:请问:污染土壤外运填埋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后,原址形成的基坑是否需要外购清洁土回填? 答:原址形成的基坑不需要外购清洁土回填。 质疑二十三:请问:招标文件第17页,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如何递交纸质投标函? 答:纸质保函原件由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 质疑二十四:合同主要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约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一是按相关要求需开展地下水长期监测的,长期监测合格;二是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场内验收合格文件;三是通过场外验收。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金额的 20%。”,现重庆市已取消水泥窑处置场外验收,“三是通过场外验收“是否可删除或修改? 答: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由招标人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场外验收。“三是通过场外验收”,不修改。 质疑二十五:合同主要条款,结算原则约定“实际污染土处置量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测设计算出的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为准。”请明确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是否是指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量范围对基坑收方量?请明确该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是否扣除开挖的大石块?如扣除请明确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的计算方式。 答: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是指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污染土基坑收方量,污染土天然密实方量不扣除污染土内夹杂的大石块。 质疑二十六:项目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如果场地内土壤被鉴定为危险废物,项目不仅有污染土壤处置单价,还应增加危险废物处置单价,请招标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单价。 答:场地内土壤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属于招标范围之内,由投标人负责依法合规处置,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处置综合单价按投标人本次中标综合单价计价。 质疑二十七:据新的管理要求,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不在开展场外验收,请明确招标文件中指的场外验收的形式? 答: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由招标人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场外验收。 质疑二十八:“3.2.2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但是,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为“无”;请问是否有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目无工程量清单。 质疑二十九:根据《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质疑答疑及补充通知(一)》,“土建或市政大总包施工合同包含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内容的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业绩,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请问:包含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内容的应急处置等项目也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是否也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业绩? 答:应急处置项目合同包含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内容的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业绩,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但若应急处置项目合同无法单独体现投标人为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或无法单独体现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的,须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质疑三十:联合体业绩能否用于本项目的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是否需要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投标单位承担了1200万元及以上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金额? 答:联合体业绩可以作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业绩或商务加分业绩,投标单位须为联合体业绩项目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且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若合同无法体现投标人为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或无法体现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的,须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质疑三十一:《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于2023年3月22日开标,非投标人原因导致项目流标(流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环节,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已显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编制应为暗标,故无法进行后续评审工作,本次招标流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此次项目不应再次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答:“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已退还。每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是不一样的,投标人如若参加“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第二次)”投标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质疑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提到:二、加强信息披露。对工作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的从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教育约束,相关情况可以在官方网站披露并录入信用记录系统。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所涉从业单位之前大多已受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约谈、通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处理。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引导业主单位对相关单位的既往业绩、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甄别,审慎选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避免因选择单位不当致使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延期、停工、烂尾,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请问如投标人存在被列入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通报的情况,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投标人存在被列入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通报的情况且被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并在处罚期限内或被处以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并在暂停期内的,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三十三:污染土壤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实施质量事关环保民生,请问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通报的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投标人存在被列入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通报的情况且被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并在处罚期限内或被处以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并在暂停期内的,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三十四: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类型仅限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业绩。不含生态修复、农田修复、矿山修复、流域整治、垃圾填埋场治理、水体修复、底泥治理等业绩。我司就上述业绩要求提出异议如下:请问施工合同为包含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内容的土建或市政大总包也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请招标人明确类似满足本项目需求的施工大合同是否需要另行提供业主证明,证明合同中包含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业绩。 答:土建或市政大总包施工合同包含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内容的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业绩,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但若土建或市政大总包施工合同无法单独体现投标人为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单位或无法单独体现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施工金额的,须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