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金井镇省、县干道道路养护、保洁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8.1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1117009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金井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景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金井镇省、县干道道路养护、保洁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1117009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681984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10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金井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配合路政管理工作 (二)路害处置 (三)路面养护与保洁 1.桥涵构造物养护、保洁 2.路肩、水沟和边坡整修 3.附属设施一般性养护保洁 4.公路路侧杂草清理 5.公路绿化养护 6.施肥 7.病害处理 8.浇水 9.景观点养护、保洁 (四)应急处置 (五)内业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4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4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4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49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长沙县景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201040000006732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服务基本内容 (一)配合路政管理工作 及时发现和报告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并配合政府进行查处整治: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 (3)擅自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的; (6)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7)擅自在公路上打谷晒粮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8)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使公路; (9)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掘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10)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11)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1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13)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14)其他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路政管理目标 (1)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建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无违法设置的交叉道口; (3)无违法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4)无违法穿越、跨越公路的设施; (5)公路用地以内无违法非公路标志; (6)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 (7)公路上无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和其他堆积物; (8)无遮挡公路标志的障碍物。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标准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四)路害处置 一般小型路害进行应急处置,后续处置由县实施。 (五)路面养护与保洁 (1)桥涵构造物养护、保洁 ①对沿线桥梁桥面、伸缩缝、桥梁锥坡进行清理,要求桥面清洁无积水,泄水孔无堵塞,伸缩缝及时清理干净,锥护坡无杂草、垃圾。重点是桥梁锥坡杂草清理。 ②桥梁护栏、人行道及沿线设施应做到表面清洁,无乱贴、乱涂现象;清扫垃圾及时收集,用自带小型垃圾清运车运离现场,不得直接倒洒到绿化平台、边沟、路基边坡上,应运至垃圾投放点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符合县、镇环保要求。因我镇公路垃圾由生态办负责,供应商需对遗漏垃圾、陈年堆积垃圾进行处置。 ③涵洞进出水口处无垃圾、淤积现象,汛期期间,应加大检查和清理频率。 ④伸缩缝、泄水孔、踏步、锥坡等每周定期巡查1次,桥下垃圾、污物等每半月清理1次,汛期期间,应加大检查和清理频率。 (2)路肩、水沟和边坡整修 ①集中在春季(3-4月)和秋季(9-10月)2次对路肩、水沟和边坡进行集中清理及整修,割除路肩高草,清除水沟杂草,边坡砍青,达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频率。我镇按照4个季度,每季度实施1次。遇有暴雨季节,需要加大清沟频率。 ②采取人工配合机械方式及时整修路肩和边坡,有滑膜护肩板、平路肩石路段整成内侧梯形截水沟、路肩平整、外延成线、边坡顺适、密实度良好的平台;如发现小型塌方进行应急处置,后由县、镇及时处置。 ③高路缘石路段要达到平台整平、边坡顺适、常年要保持水沟畅通。 (3)附属设施一般性养护保洁 ①不得低于2次/年对公路沿线的安保设施进行专项保洁(护栏、中心护栏、标志牌、示警桩、道口标志等),并在完成专项保洁工作后进行验收,及时记录完善内业资料(要求附影像资料存档)。 ②中央隔离栏、护栏、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路缘石、护肩板、桥梁隔离网、隔音网、桥头加长护栏、路基排水设施和沿线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清洁工作需做到:雨后及时对污染设施进行清洗、擦拭、保持整洁;倾斜的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等当天予以扶正,断裂及严重损坏的当天清除;标志牌周围保持清洁,无杂草、杂物,无树木枝叶遮挡;防撞桶内无垃圾杂物;护栏周围保持清洁无杂草、杂物,螺栓紧固。 ③对标志牌的维护需在巡查时及时维护补漆,校正位置。 (4)公路路侧杂草清理 路侧杂草要每季度进行清理,对路肩、水沟和边坡进行集中整修,割除路肩高草,清除水沟杂草,边坡砍青,达到不遮挡视线视距标准。可视情加大频率。 (5)公路绿化养护 绿化带要每季度修剪,保证基本平齐度,新芽枝不超过基准平齐线6厘米,长势旺盛季节增加修剪次数。修剪后无枯枝、萌孽,行道树的主干萌孽不长于10厘米,必须及时清除。行道树中的枯树要及时清理,倾倒树木及时扶正和清除,消除安全隐患。遇有大风大雨、低温雨雪天气开展路面巡查,及时处置倾倒树木,不影响行人行车正常通行,发现问题做好影像记录,及时上报。 (6)施肥 每年2次对养护道路树木及绿篱进行施肥。 (7)病害处理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进行实施。及时清除带病虫害树叶树枝杂草,清除病源,防止扩散、蔓延。对危险性病虫害及时上报,由镇农林部门负责处置。 (8)浇水 夏季高温天气在傍晚降温时对行道树及绿篱进行浇水,每半月1次,持续3个月(7月-9月)。 (9)景观点 景观点主要指位于重要节点位置绿化美化景观。本方案特指S206与金井大道交叉口三个异型花坛景观点。景观点花草每年按照3次更换标准进行养护。种植以开花植物为主。 (六)应急处置 (1)交通事故事后处置: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路政设施造成的破坏,在接通知后立即与交警队与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协商,对损坏位置及时修复,协商工作由供应商负责,赔偿资金由供应商负责接收用于损坏设施恢复。修复完毕后由镇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确认无误予以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自行整改,所支付的二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遇有大风大雨、低温雨雪天气开展路面巡查,及时处置倾倒树木、路面积雪,发现问题做好影像记录,及时上报。 (3)工单处置:对县一级派发的工单,按照要求及时处置,做好影像留存。完成后报告镇路长办进行现场验收。 (七)内业工作 工作完成每月形成工作日志,工作日志注明时间、地点、工作明细,留存影像,归档备查。 2.服务要求: (一)巡逻制度:每周至少1次对所管养公路进行全面的巡查巡逻,遇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时进行处置。遇有非职责范围内问题及时上报镇路长办,并配合进行完成。 (二)报告制度:对路政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镇路长办,并将现场影像资料、位置等信息一并上报,由路长办负责联系主管部门处理。 3.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具有相应施工的资质条件,保证项目的基本运行,自行聘请专业养护人员,自费购买必要的施工机具,不得在签订合同后转包给第三方。 (二)供应商聘请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购买职工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聘请的员工应遵循安全生产规定,供应商为工作人员配备基础防护工具。因供应商工作原因造成的供应商工作人员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失赔偿均由供应商承担,如采购人因此支付赔偿费用的,采购人将全额在供应商支付费用中扣除。 (三)供应商要积极配合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镇域内乱丢乱倒垃圾、乱排污水进行管理。 (五)供应商对排查到的路面障碍物,及时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能确定权属单位的障碍物,立即上报采购人发函要求权属单位限期整改,对无主废弃的障碍物做好兜底清理工作。 (六)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派单,供应商需全力配合,确保道路清洁、畅通。 (七)对采购人提出不符合要求之处,及时进行整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取简易程序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卫生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并协助乙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2)甲方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甲方监督检查乙方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4)甲方应按清扫保洁质量和督查考核结果计算经费,扣除乙方因检查不合格应扣款后,将经费按期支付给乙方(每月支付一次)。本合同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拨款未能及时到位(延期不超过一个月),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视乙方履行合同违约。 5)乙方发生合同终止条款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承包的标段方直接管理。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乙方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政府环卫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接受未位淘汰制和一票否决制。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 5)特殊情况下(暴雨、暴雪等),乙方除应做好承包标段安全作业保护工作外,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乙方对甲方在日常检查中所指出的问题,能做到及时整改和纠正,并完成承包范围内甲方交办的突击整治任务。 7)乙方负责提供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工具。 8)乙方负责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和一切费用。 9)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合同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2)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3)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①提供的服务不满足考核要求。 ②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甲、乙方无法履约,可不执行违约责任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因人员、机械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经检查第一个月不合格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第二月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6)上述违约金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7)乙方违反 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招标人根据其条款规定,视乙方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警告、扣罚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其他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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