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渡河公司2024年车辆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426.95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大渡河公司2024年车辆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2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大渡河公司2024年车辆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510849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510849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王刚 电话:023-63602725
邮箱:wgabc12345@126.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大渡河公司2024年车辆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510849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510849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四川冉越汽车有限公司 | 济南陆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426.950000 | 424.820000 |
质量(如有) | / |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采购合同、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3.15 2、汽车销售、成都和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5.16 3、汽车销售、成都和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24.8.23 4、汽车销售、海南万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24.11.6 5、汽车销售、湖南君顺贸易有限公司、2024.11.5 6、柯斯达商务车销售、华电(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2024.1.9 7、汽车销售、宁波中基鑫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3.12.29 8、汽车销售、盘锦顺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4.11.15 9、汽车销售、三亚君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3.12.25 10、汽车销售、四川骏祥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4.10.24 11、汽车销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7.24 12、岷江犍为航电枢纽通勤车采购、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4.3.27 13、汽车销售、咸阳红锋前线拓展训练有限公司、2024.5.6 14、汽车销售、四川双丰礼宾运输有限公司、2024.2.26 15、车辆销售、成都泊海恒瑞商贸有限公司、2024.11.19 | 1、新能源分公司公路客车采购、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2023.11.7 2、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哈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公务车采购合同、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哈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4.4.1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王刚 电话:023-63602725
邮箱:wgabc12345@126.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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