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2023-JQ06-H1099招标公告(第二次) 现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2023-JQ06-H1099 |
||||||||||
二、项目概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 (万元) |
备注 |
|||||||
1 |
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 |
/ |
/ |
|
|||||||
说明:1.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交货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3.投标人应当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4.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或投标报价仅为物资出厂价,运杂费:/ 。) 三、中标企业数量:通过评审确定1家预中标人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通过军队采购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如生产企业(北京生产厂家在北京地区销售产品)仅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八)投标企业若为生产企业,具备生产投标产品的关键设备,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报名及采购文件获取 (一)注册及报名:所有投标人在项目报名前应在军队采购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采购机构官网(http://211.166.249.33)分别进行注册,具体注册流程详见采购机构官网(http://211.166.249.33)首页右侧“动态资讯”栏目《关于在军队采购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的通知》、《关于投标人(供应商)互联网报名的通知》,并在采购机构官网完成报名。 (二)获取时间: 2024 年 6 月 28 日 8 时 30 分至 2024年 7 月 4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 (三)获取方式:《通用文件》请从采购机构官网(http211.166.249.33)“下载中心”栏下载,《专用文件》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在报名后,登录供应商投标系统进入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模块自行下载文件。采购文件已审核备案并加盖电子签章,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六、投标文件递交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1.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4年07月19日8时00分。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9日9时00分。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采购文件。 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5.开标时间:2024年 07月19日9时00分。 6.开标地点:详见采购文件。 七、信息发布渠道 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和采购机构官网(http:// 211.166.249.33)上发布。 八、采购机构报名联系方式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地点 |
|||||||
1 |
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
2023-JQ06-H1099 |
张老师/周老师 |
010-66936225/010-66935201 |
北京市海淀区 |
|||||||
九、质疑受理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地点 |
||||||||||
赵老师/宋老师 |
010-66935218/01066939410 |
北京市海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