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氢氧化铝、癸醇聚氧乙烯醚采购-20230731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7/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氢氧化铝、癸醇聚氧乙烯醚采购 -20230731)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
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备注
1
 
1
(氢氧化铝、癸醇聚氧乙烯醚采购 )
(氢氧化铝1000kg、癸醇聚氧乙烯醚400kg采购,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 技术文件》)
(2023年8月)
一、资质要求
1.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4.生产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氢氧化铝、癸醇聚氧乙烯醚”,
二、信誉要求:
1.应答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近三年(2020年1月1日-报价截止日前)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查询网站为“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3.应答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4.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5、应答人应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供应商提交注册申请后,由供应商及时告知项目联系人(联系人:汪家佳,电话:13587094507),完成供应商注册申请,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应答人应答均视为无效。如供应商未及时告知,造成未完成注册无法参与投标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询价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议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询价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询价文件为准。
7、应答人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作为评标/评审时的依据。
8、应答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应答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供应商承诺书”。
9.允许制造商、贸易商、代理商参与。
贸易商需满足:1)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如适用),且近一年利润不能为负且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贸易商,都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代理商需满足:1)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如适用),且近一年利润不能为负且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4)具有有效代理证书,且满足资质要求,且不能为项目代理。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代理商,都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本次有参标意向的应答人须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家名称、品牌、型号。如提供的产品与技术要求书中要求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有一项不相符,需提供详细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产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所供产品与技术要求书中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中任一项不一致的应答人,按响应时间先后顺序由常州院选择1-2家(最多2家)要求响应人提供样品至常州院,由常州院出具检测或试验结果,因涂料性能验证周期较长,如在需求响应时间内尚未完成检测或试验,当期需求可不邀请响应人参与寻源,在正式结果合格后,将在下一次相同产品采购时邀请应答人参与寻源。若不提供样品,默认放弃参与竞价;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则资格评审不满足要求,在正式发布寻源时不会邀请响应人参与寻源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_2023年7月31日)至(2023_年_8月4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海油发展采办共享中心上海区域中心)
2023年 7月31 日  
 
附件1: 采购技术要求书(物资)癸醇聚氧乙烯醚(1).docx
附件2: 采购技术规格书(氢氧化铝)23.7.27.docx
附件3: 附件4:投标(应答)意向确认书.docx
附件4: 入库要求和承诺书.docx
附件5: 采办计划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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