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5]PTST[GK]2018010的木材加工区道路日常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1 | 项 | 国内 | 984476 | 984476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计: | 984476.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肆仟肆佰柒拾陆元整元(¥98447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合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每月完成保洁工作且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秀屿区木材加工区范围内主干道路面垃圾清运与保洁及道路两侧雨水疏通、广告清理、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重点保洁(含建筑垃圾)总里程约12KM(东方大道(K0+520-K1+653)、魏东路、前沁路、支一路、2号、4号、7号、8号、11号路)。园区115处每天所产生的全部生活垃圾清运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临时委托的垃圾清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每月月考核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采购人将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及《木材加工区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考核表》等要求等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2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3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4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5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6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7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8 | 8.33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9 | 8.34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10 | 8.34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11 | 8.34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12 | 8.34 | 采购人对中标人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采购人应在次月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中标人支付上月承包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若环卫处接管全部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则费用结算至移交至环卫处之日,合同自动解除,并退还履约保证金;若环卫处接管部分道路保洁或垃圾清运,则按移交环卫处后中标人实际保洁道路面积及清运垃圾点数计算费用,保留相应部分履约保证金,其余部分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10、违约责任
1、若因道路保洁乙方导致绿化地内出现的垃圾且未及时清理,绿化养护乙方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该路段内的绿化地内的垃圾由道路保洁乙方清理干净,并对路保洁承包方罚款1000元;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由绿化养护乙方清理,拒不清理则罚款每次5000元。2、若因绿化养护乙方导致道路保洁范围出现垃圾且未及时清理,则由道路保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该路段的垃圾由绿化养护乙方负责清理干净并对绿化养护乙方罚款1000元;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由道路保洁乙方清理,拒不清理则罚款每次5000元。3、经考核,连续2个月扣款金额超过当月应付金额的30%或合同期内3次扣款金额超过当月应付金额30%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且甲方将视情形扣罚月应付款的100%-300%,经网上公示后,取消该乙方在甲方所有道路保洁清运的乙方资格。4、保洁期内,月平均扣款金额超过当月应付金额的15%,取消乙方一年内在甲方所有道路保洁清运的乙方资格;月平均扣款金额超过当月应付金额的30%(含30%),经网上公示后,取消该乙方在甲方所有道路保洁清运的乙方资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由乙方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解决,协商不一致,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清扫保洁进行考评,根据日常督察、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甲方应在次月根据乙方所提供的税务票据向乙方支付上月承包金。2.甲方及其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发放给乙方承包费用的依据。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急公共安全行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合同并由甲方或指派他人接管乙方的承包项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甲方可以不定期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按招标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等责任。5.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6.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合同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7.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8.乙方及其雇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9.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甲方)通报执行合同情况;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对督查中发现保洁质量问题和其他必须应急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到位及时处理,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以及紧急事件,在采取措施补救的同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10.乙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环卫工人确立合法的劳资关系,签定用工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人身意外保险手续。乙方在作业承包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必须与环卫工人签定的用工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人身意外保险手续并送甲方备案。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11.乙方须按规定按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以压低用工人员工资或加大用工人员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润。每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必须输入为环卫工人办理的个人银行帐户中,工资需用银行对帐单向甲方报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或管理环卫工人工资卡。12.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13.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和服务许可审批机构,一年中如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14.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15.乙方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必须将合同一份送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备案。16.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市 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举报。17.乙方不得擅自将本承包标的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18.乙方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原承包的保洁公司做好环卫工人的交接和聘用工作,维持工人和社会稳定。如造成工人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将直接收回承包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莆田市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建星绿环境有限公司 |
住所: |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 | 住所: | 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郭婉丽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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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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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659588606 |
联系方法: | 186069029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5010309009092351 |
签订地点:莆田市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