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报名中|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7/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77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报名中|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
-
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
竞价轮次 | |||
轮次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剩余时间 |
---|---|---|---|
第一轮 | 2022-07-18 09:58:24 | 2022-07-20 09:47:12 |
00天
00小时
00分
00秒
|
第二轮 | 2022-07-20 09:57:12 | 2022-07-20 10:27:12 | - - |
基本信息 | |||
招标单位: |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 保证金: | 无需缴纳 |
联系人: | 何先生 | 联系电话: | 028 35050226 |
投标人类别: | 勘察 | 发包定价 | 最高限价:¥57750.82元 |
项目概况: | 工程规模: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自k23+238.647至k25+838.647段,管网双侧布设于人行道和绿化带下,管材采用内外涂塑钢管,合计长度约5.3公里,总投资约1770万元。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
工期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并报送评审单位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计报告。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 (3)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运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
其它要求 |
1、若因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在第二、第三名同意第一名报价的情况下,依次沿用第二、第三名的供应商。 2、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标人须根据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提交资质要求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鲜章),若不按时提供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3、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投标无效。 |
附件信息 | |
合同附件 | 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合同.doc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合同.doc 阳光合作协议.docx阳光合作协议.docx |
其它附件 | 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投标人须知.docx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投标人须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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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监督举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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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n四川庆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n关于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
n问题监督举报的通知
n社会各相关企业:
n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领域
n整治工程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21]266号)要求,我局
n全面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监督举报,欢
n迎各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或群众进行举报。
n一、监督举报内容
n1.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
n2.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n3.投标人弄虚作假;
n4.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n5.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
n6.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违法插
n手、干预招投标;
n7.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n二、监督举报方式
n1.来信、来访举报
n来信、来访地址: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n(眉山天府新区住建交通局),邮编:620564。
n2.来电举报
n举报电话:028-36637272,举报邮箱:125469475@qq.com。
n3.网络举报
n通过网址:http://117.139.103.7.98/web/tss/add,直接在线举报。
n欢迎各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或群众如实、客观反映问题,严禁
n借举报名义捏造事实、巫告陷害。我局将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
n息严格保密,并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n顺建委员会保限定
n交通运输局
n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
n2021年
n29日
n121
n
阳光合作协议
n甲方:
n乙方:
n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 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双方员工的职业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准则。
n一、定义
n1.“关联企业”:指与甲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n2.“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n3.“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n二、甲方责任
n甲乙双方均知悉,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议的规定,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包括相关人员的亲属、特定关系人)存在以下行为:
n1.接受乙方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具体如下:
n1.1 接受乙方的现金、转账、红包、礼券、有价证券、各种实物(会员卡、购物卡、奢侈品、收藏品、各类大宗商品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馈赠;
n1.2 接受乙方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或承担费用;
n1.3 接受乙方提供超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亲属的工作安排等行为;
n1.4 以甲方人员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或变相参股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分包乙方的采购、工程等事项;
n1.5 接受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财物、活动或者服务安排。
n2.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索贿行为。
n3.接受乙方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与的回扣(回扣是指乙方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价款)。
n三、乙方责任
n乙方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n(一)乙方应对本公司员工开展廉洁廉政教育。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有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为甲方人员提供服务、财物等行为,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甲方。同时,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在与甲方合作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合作单位或人员以任何形式给予或索要财物。
n(二)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合作中、合作结束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乙方应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n1.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持股乙方、享有乙方分红权益、参与乙方的采购及分包业务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n2.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受雇于乙方并参与甲方业务的情况;
n3.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业务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非以乙方主体参与甲方业务合作的情况。
n(三)在合作中乙方发现甲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纪委反映。(甲方纪委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新区中建大道1号;邮编:620564;电话:028-35035982;电子邮箱:msttjw20181212@163.com)
n(四)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的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监督,且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纪委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
n(五)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甲方纪委和审计机关等对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约定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投资、款项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n四、违约责任
n(一)如乙方满足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的要求违反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等部门核查属实或经第三人举报核查情况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处理,同时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①主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10%;②主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7%;③主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5%;④主合同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3%。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解除主合同,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按主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拒绝在合作终止后五年之内与乙方及乙方关联单位开展合作。此外乙方还应就因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n(二)如乙方未完整、如实向甲方披露本协议“三、乙方责任,第(二)条”中所述信息,或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合作结束后的阳光合作监督及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进度款、中止合作、追究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措施。
n(三)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n五、本协议是主合同的附签协议,与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阳光合作、廉洁交易相关事项,其它事项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n六、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n(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章页)
n甲方: 乙方: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n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n
制编竣工结算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WGCZX-2022-003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老君社区乙方:甲方: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同合
1.工程名称: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咨询人):甲方(委托人):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
7.其他:/6.建设工期或周期:/5.资金来源:政府补偿4.投资金额:1770万元3.工程规模: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自k23+238.647至k25+838.647段,管网双侧布设于人行道和绿化带下,管材采用内外涂塑钢管,合计长度约5.3公里,总投资约1770万元。2.工程地点:眉山天府新区
三、服务期限3.后续服务: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成果资料后,应按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完成结算资料送审并根据审查结论及时修改完善。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已签订的合同、项目过程资料核对现场实际工程量,并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书。竣工图测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管线、检查井等内容的探测、绘图及统计等相关工作内容;出具完整的竣工图并提供现场实际工程量的统计表。竣工图测绘成果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1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含税(增值税税率6%),其中不含税价为元,增值税税金为元。(其中竣工结算编制酬金为暂定酬金,以最终的评审单位审查数据作相应调整,详见第三部分4.2.4),包干使用。1.酬金五、酬金和支付方式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四、质量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并报送评审单位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计报告。
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乙方的工作量增减时,合同金额不做调整。3.2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编制成果通过评审单位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计报告后,乙方提交相应付款资料于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编制费用的100%;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1乙方提交的竣工图测绘成果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提交付款资料,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图测绘费用的100%;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1.3竣工结算编制费最高限价为44276.50元(含税),中标合同价为元(大写:)含税(增值税税率6%),其中不含税价为元,增值税税金为元。1.2竣工图测绘费最高限价为13474.32元(含税),中标合同价为元(大写:)含税(增值税税率6%),其中不含税价为元,增值税税金为元。
4.通用条件;3.专用条件及附录;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5.合同约定乙方须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未能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或甲方有权在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7.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5%。七、履约保证金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5.其他合同文件。
九、合同订立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词语定义7.4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予以扣除(如按合同约定缴纳),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7.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指定账户无息反还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时间: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选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甲方指定账户。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若7个工作日内未能到账,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选)资格。
10.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2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合同生效2.订立地点: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1.订立时间: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中选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十二、附件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人执贰份。十一、合同份数
开户银行:农行仁寿视高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电话:028-35050226电话:13668327329(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名称(公章):乙方名称(公章):(以下为签章页)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第二部分通用条件银行账号:22406901040002858银行帐号:51050187083600001491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竣工结算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竣工结算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2“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书、与结算有关的证明资料、应第三方审计机构需提交的附件资料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竣工结算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语言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6.其他合同文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4.通用条件;3.专用条件及附录;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1提供资料2.委托人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4适用法律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3合理工作时限2.2.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竣工结算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2.6支付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2.5答复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4委托人代表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2项目负责人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项目咨询团队向委托人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咨询人的义务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咨询人提供竣工结算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竣工结算咨询服务业务。3.2.5咨询人从事工程竣工结算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5.支付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3支付酬金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2支付申请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1支付货币
6.2合同解除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竣工结算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竣工结算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8.其他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争议解决(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保密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2奖励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知识产权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联络
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1提供资料2.甲方的义务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等、川价发[2008]141号文《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1.3适用法律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乙方的义务甲方同意在7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2.3答复2.2.1项目乙方员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2提供工作条件甲方在合同签定后/日内,根据乙方所需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
②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①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3.1.3乙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的,乙方应当更换:3.1.2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制定编制方案,监督编制过程;在签章前审阅最终编制文件,审定编制条件、编制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确定重要项目的编制技术方案,提出技术要求。若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日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1本项目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3.1项目团队及人员
3.2.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V≤500万元,7日以内;500万元
3.4使用甲方房屋及设备的返还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3.3乙方的工作依据3.2.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2.2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评审及后期招标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3.9乙方应遵守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管理规定承担责任。3.8乙方必须是中标(选)单位,一经发现有作假、挂靠等现象将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7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必要的差旅费。3.6乙方的联系方式及文书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来往信函等工作资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工作资料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3.5乙方承诺其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一切有效证明、批准、许可和任何其他证明文件,以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经营,乙方就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该等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持证须知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应业绩证明、以往业绩项目业主的评价情况,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职业(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合同期间内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2.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酬金,同时乙方按合同金额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4.2.1若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能通过评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酬金,同时乙方按合同金额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4.2乙方的违约责任4.1.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相关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4.1甲方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1支付货币5.支付4.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2.4若因乙方的工作失误,导致工程漏项、漏量或价格偏差,造成后续结算审计工作误差率超过10%及以上,扣减20%竣工结算编制酬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政策性调整原因除外)。4.2.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十日未交付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报酬。乙方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6.保密条款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5.3支付酬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14日前,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附件资料。5.2支付申请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元) |
2 | (1)乙方提交的竣工图测绘成果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提交付款资料,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图测绘费用的100%;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编制成果通过评审单位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计报告后,乙方提交相应付款资料于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编制费用的100%;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评审单位审查所需时间较长,乙方对此清楚且无异议,并同意无论第三方审查何时完成,均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 100% | / 元 |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7.3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7.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乙方。甲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7.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7.知识产权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乙方对接触到的甲方认定的机密信息、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或以此谋利。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不能计算的按不低于合同金额20%承担赔偿责任。
8.2.4因甲方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8.2.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8.2.2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8.2.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2合同解除8.1合同变更: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10.1合同签署页签字处,若是法人签字,则乙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授权代理人签字,则乙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10.其他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争议解决③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交还。8.2.5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①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②甲方与乙方结清并支付费用;
附件2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中选通知书附件1(以下无正文)10.2如乙方或其人员向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给予财物,或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向乙方索取财物,乙方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甲方纪委举报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举报属实的),甲方将公开通报处理,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有限公司(公章)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字:特此委托!委托事项:对接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被委托人: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关于合同签订事宜,现委托我司工作人员彭立到贵司对接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年月日单位公章:
4、招标范围:竣工图测绘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管线、检查井等内容的探测、绘图及统计等相关工作内容;出具完整的竣工图并提供现场实际工程量的统计表;竣工图测绘成果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已签订的合同、项目过程资料核对现场实际工程量,并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后续服务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成果资料后,应按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完成结算资料送审并根据审查结论及时修改完善。3、工程规模: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自k23+238.647至k25+838.647段,管网双侧布设于人行道和绿化带下,管材采用内外涂塑钢管,合计长度约5.3公里,总投资约1770万元。2、建设地点:眉山天府新区。1、项目名称: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项目概况钢铁至天府大道给水管网迁改工程竣工图测绘及竣工结算编制投标人须知
10、中选规则:若因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在第二、第三名同意第一名报价的情况下,依次沿用排序第二、第三名的供应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9、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8、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并报送评审单位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计报告。7、竞价方式:竞价,二轮报价。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最高限价:57750.82元(含税)。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3)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运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1、资质要求:
(3)上岗作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并建立项目员工健康情况统计表。(2)准备疫情防护物资须满足本工程的需要(84消毒液、二氧化氯泡腾片、免洗抗病毒消毒液、医用酒精、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持式红外线测温枪)。(1)成立项目防疫领导工作小组和应急救助小组。2、投标人疫情期间相关责任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投标人须根据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提交资质要求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鲜章),若不按时提供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投标无效。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对非中标人,在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其投标保证金;对中标人,在完成合同签订后,由中标人提供已签订的合同(可以是加盖中标人鲜章的合同复印件)到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办理退还。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在线缴纳。三、投标保证金3.中选人须主动签订并履行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合作协议》。
1、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选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招标人(发包人)指定账户。四、履约担保(5)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若未满足合同签订规定的投标人投标,甲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邮件:2981364876@qq.com五、联系方式招标人: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邮编:620564联系人:何先生电话:028-35050226传真:/3、履约担保的退还: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指定账户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中标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若7个工作日内未全额到账,视为中选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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