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智慧用电”项目建设合同
合同编号:5113012019000253
签订地点: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签订时间:2019年10月9日
采购人(甲方):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供应商(乙方):天津合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智慧用电”系统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012019000253)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EHJF-4(T) |
套 |
30 |
0.188 |
5.64 |
25天 |
|
故障电弧探测装置 |
HJ/DH-2P/32A/S |
套 |
95 |
0.179 |
17.005 |
25天 |
|
电弧故障断路器 |
AFDD-HJ-63/2P |
只 |
90 |
0.08 |
7.2 |
25天 |
|
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平台 |
/ |
套 |
1 |
3.125 |
3.125 |
25天 |
|
总价 |
|
|
|
|
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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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玖仟柒佰元整,即RMB¥3297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软件、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2年平台服务费、人工费、管理费、保险费、工器具费用、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税费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若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后,甲方愿意继续由乙方提供服务,则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但信息传输和服务费为每年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正)。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GB 14287.2-2014、GB 14287.4-2014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乙方责任与义务
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乙方提供每天24小时在线服务(客服及电话),被监控电气线路出现报警信息,通过平台报警推送、短信提醒、电话提醒等方式通知指定联系人及时处理。
2. 乙方应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指定的联系人发送电气安全分析报告。
3.乙方向甲方提供被监测设备最近3年内的运行数据以及查询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电气安全隐患/故障分析的电话支持服务。
5.每季度定期向采购人发送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报告,报告包括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隐患点及整改方案。
6.专业团队上门进行电气线路勘察。
7.乙方应提供硬件设备质保期为:叁年。当硬件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8.乙方应确保“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的后台正常运行,以便甲方能正常使用该系统,在加装上述系统的产品位置,如乙方系统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发生的系统防护范围内的电气火灾,依据消防部门出据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乙方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五、甲方责任与义务
服务期限内,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电气安全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具体点位,安装数量体现在本合同设备清单中,本合同的签订表明双方对电气安全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具体安装点位的意愿表达为同意,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甲方应尽全力配合解决。
2.若因硬件设备使用方造成设备损坏,丢失或预警系统故障,则相关维修,替换,修复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4.硬件设备的现场安装与调试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安排。
六、 “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软件使用许可
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预警系统服务账户和密码,是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唯一依据,甲方应当严格保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甲方及指定保管人均不得将账户和密码提供给除甲方指定的预警系统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确认并承诺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2.“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的所有权不归甲方所有。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
3.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有权对甲方指定的“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甲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乙方。
4.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有权对“合极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和升级,甲方承诺对此予以认可。
七、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25天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5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收货人:杜朝义 电话:13795990551),随即在30天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5天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7天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7天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八、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款额¥164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凭证,并在货物到达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9891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整。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3天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南充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40%,即:¥13188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自筹资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安装完备试用一个月后,如货物质量无问题,则支付合同总价余下的30%,即:¥9891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玖佰壹拾元正,(乙方愿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即¥164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由履约保证金转换为质量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3年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3天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甲方由其向乙方退还质量保证金价款¥164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九、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叁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免费提供电气火灾隐患预警物联网平台账号及平台免费升级服务。
3.质保期结束后,成交人应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零部件及零配件,并在收到采购人订单的一个月内交货,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
4.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壹/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壹/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15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十一、保密
1.甲方有对其获取的任何乙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价格等)承担保密义务。
2.若因保密信息接收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保密信息公开或泄漏的,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保留追究接收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二、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1. 乙方已对“合极”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系统及相关产品投保“产品责任险”,如发生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具体赔偿条款详见保险细则);甲方需要知悉的是,乙方向其提供的硬件设备及“合极”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系统仅作为甲方开展电气安全管理的依据之一,不能作为对电气安全或相关事故判断的任何前提条件。乙方对甲方除保险责任外所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因下列原因导致硬件设备或“合极”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及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预先通知的“合极”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乙方硬件设备或“合极卫士”故障不能提供服务的;
3)由于黑客攻击、相关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由于互联网、GPRS、CDMA、WIFI等通信以及相关作业网络环境的干扰等原因而发生的设备故障;
5)乙方提供的相关硬件设备在项目现场遭到破坏、被盗或受到其他外因使设备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而诱发的问题;
6)甲方怠于采取火灾预防和补救措施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7)甲方应知悉,没有安装硬件设备的电气线路无法提供相应的平台服务;
8)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使得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
9)其他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硬件设备以及“合极”电气火灾预警物联网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公章盖或合同专用章、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 方: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盖单位公章) |
乙方:天津合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29号 |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达中心2511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江东大道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六纬路支行 |
账 号:2315537109100009842 |
账 号:1205 0162 0451 0000 0169 |
电话:0817-3302792 |
电话:022-24165036 |
传 真:0817-3302703 |
传 真:022-84334338 |
签约日期: 2019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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