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租赁维护工作用车辆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71.1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33000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万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租赁维护工作用车辆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330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标的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租赁维护工作用车辆采购; 2.2.合同金额: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本年度租赁服务费用为2363964元/年(3%含税价增值普通发票), 大写金额:贰佰叁拾陆万叁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2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含车辆保险、保养、维修等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费用); 2.4.项目内容: (1)由乙方提供2017年6月1日后购买的含全险(车损险保额不少于8万,三责险保额不少于100万)的双排座自卸车21台租赁给甲方使用; (2)由乙方提供2017年6月1日后购买的含全险(车损险保额不少于8万,三责险保额不少于100万)的载重5吨自卸货车8台给甲方使用; (3)服务期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减租赁车辆数量,租赁费用根据本合同租赁车辆租赁均价, 按照甲方实际使用租赁车辆的情况予以增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5 —— 2024-05-08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管理辖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付时间:2021年5月9日前,租赁车辆全部一次性交付甲方使用; 3.3.2.服务期限: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共三年,合同一年签。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经甲方监查和考核(详见《租赁车辆、设备考核制度》),服务单位无严重违反采购需求规定的服务需求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的行为,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服务期满,不再续签服务合同。 第三年服务期为2023年5月9日至采购人新的租赁车辆采购合同启用时止。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599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以终止当月为履约验收期。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本年度每月租赁费用为196997元,每月25日前,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规定,以及《岳麓区市政设施维 护中心租赁车辆考核办法》,对上月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后,支付上月租赁服务费用。合同提前终止的,以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赁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湖南万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8002126106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租赁双排座自卸车21台要求: 1、发动机为115马力 2、五档变速箱,油刹,7.00钢丝胎,带ABS 3、厢体采用优质钢板,厢体尺寸3150×1830×500(长×宽×高mm),边三底四,带自卸功能,双举升 4、反光标示及反光牌 5、排放标准:GB17691-2005国,GB3847-2005 6、排量和功率(ML/KW)2771/85 7、总质量:4495 8、整备质量(KG):2720 9、额定载质量:1450 10、轮胎数:6个 最高设计车速(KM/H)100 11、所有车辆为2017年6月1日后购买; 12、交付车辆同时还应附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如因手续不齐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保险(要求全险,车损险保额不少于8万,三责险保额不少于100万,司机险保额不少于5万); 14、乙方应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保养、维修等服务; 15、乙方应承担车辆租赁期间违停、闯禁、超载等违章罚款; 16、维修期间或其他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须提供备用车辆供甲方使用; 17、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上级规范的市政车辆喷成统一标准颜色和标准图案,喷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5.2.2.载重5吨自卸货车8台要求: 1、发动机为116-130马力 2、五档以上变速箱 3、厢体采用优质钢板,厢体尺寸≥3500×2100×800(长×宽×高mm),边三底四,带自卸功能,双举升 4、反光标示及反光牌 5、排放标准:国五 6、排量和功率(ML/KW)3298/85 7、总质量:≥9995 8、整备质量(KG):≥4870 9、额定载质量:4990-5055KG 10、轮胎数:6个最高设计车速≥80KM/H 11、所有车辆为2017年6月1日后购买; 12、交付车辆同时还应附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如因手续不齐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保险(要求全险,车损险保额不少于8万,三责险保额不少于100万,司机险保额不少于5万); 14、乙方应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保养、维修等服务; 15、乙方应承担车辆租赁期间违停、闯禁、超载等违章罚款; 16、维修期间或其他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须提供备用车辆供甲方使用; 17、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上级规范的市政车辆喷成统一标准颜色和标准图案,喷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1)甲方在每次支付前,对乙方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为服务费用支付的凭证之一; (2)以服务合同和相关服务管理与考核的章程,以及有关国家管理规范,作为验收依据。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交车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更换车辆,或弥补有关服务、资料等,直至合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再行验收的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扭。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2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车辆应是原装正品,符合采购需求的规定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车辆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a.定期维护计划 b.对甲方不定期维护、维修要求,乙方及时响应。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根据《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租赁车辆、设备考核制度》对乙方服务进行考核;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按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合理维护,维修车辆,及时配合甲方工作进行不合格车辆的调整。 6.2甲方的义务: 6.2.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2.3.甲方应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规定,每月及时对上月服务情况出具验收和考核结果,支付上月租赁服务费用; 6.2.4.车辆因工作产生的燃油使用费和驾驶司机均由甲方负责。 6.3乙方的权利: 6.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规定,每月及时对上月服务情况出具验收和考核结果,支付上月租赁服务费用; 6.3.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因工作产生的燃油使用费和驾驶司机。 6.4乙方的义务: 6.4.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4.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 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3.乙方收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4.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驶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5月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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