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3170047-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花明楼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佳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花明楼镇集镇保洁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317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花明楼镇集镇保洁 清扫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3 3444588
 合计金额小写: 344458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肆拾肆万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月) 总价(元/年) 备注
人工成本 / / 30 / 741600.00 包含人员薪资、保险、补助、培训、服装等所有费用
1 项目经理 元/人·月 / / 1 3600.00 43200.00
2 驾驶员 元/人·月 / / 7 3200.00 268800.00
3 保洁员人 元/人·月 / / 21 1600.00 403200.00
4 安全管理人员 元/人·月 / / 1 2200.00 26400.00
机械车辆费用 / / 23 / 340800.00 包含车辆油耗、折旧、保险、维修等所有费用。
1 洒水车 元/台·月 / / 1 4300.00 51600.00
2 压缩式清运车 元/台·月 / / 1 5000.00 60000.00
3 扫地车 元/台·月 / / 1 4500.00 54000.00
4 小型垃圾清运车 元/台·月 / / 4 2800.00 134400.00
5 铲车 元/台·月 / / 1 2200.00 26400.00
6 电瓶斗车 元/台·月 / / 15 80.00 14400.00
工具及劳保费用 / / 1 900.00 10800.00  
企业管理费 / / 1 1065.00 12780.00  
税金 / / 1 2760.00 33120.00  
利润 / / 1 908.33 10900.00  
合计金额(一年合计) 1150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0 —— 2026-05-09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花明楼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佳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8001991113080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作业标准。卫生保洁每天一次大扫、两次小扫。即每天早晨8点以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道路(包括铺道)清扫:每天上午、下午再进行局部巡回保洁,包括捡白色垃圾、烟头、槟榔渣,清除草坪杂物,确保房前屋后等环境中无暴露垃圾,无死角垃圾,“牛皮癣”清除(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2、设备及人员要求。要求配备一台洒水车、一台压缩式清运车、一台扫地车、4台小型垃圾清运车、电瓶斗车若干台、一台铲车、保洁人员30人(含管理人员)。乙方配备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具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合法手续,指定的驾驶人员应持有车证相符的驾驶证书,方能参与营运。其他清运设备均应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方能进行生产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任何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宁乡市花明楼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质量标准
1、主街、背街小巷,清洁质量达到“四无”:即无堆积物,无白色垃圾、烟头、槟榔渣,无小广告,无卫生死角。
2、路旁绿池、绿化隔离带、街道树穴,无白色垃圾、无积存垃级。
3、垃圾收集及时,无堆积垃圾。
4、果皮桶清掏及时,无满溢(超过垃级桶容量的80%则视为满溢)和散落,周边地面洁净,箱体摆放规范。
二、作业时间
清扫时间:大扫时间:6:30-8:00
小扫时间:上午10:00,下午15:30
保洁时间:8:00-17:30(严格控制8小时工作制)
背街时间:8:00-17:30(严格控制8小时工作制)
此时间可根据气候不同而适当调整。
三、作业要求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
2、坚持文明作业,安全作业,佩戴好头盔,驾驶环卫车辆低速慢行,礼貌服务,提高自身修养。
3、上班必须着标识服,严禁穿高跟鞋及裙装作业,不得喝酒上班。
4、必须按指定的点倾倒垃圾,严禁焚烧垃圾,确保垃圾及时送入收集地点。每天清扫三次,收集二次,不漏扫、不漏收,及时打扫收集场地。
5、确保服务范围内住户满意,无投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甲方应明确指出乙方的保洁劳务范围。
1.2甲方有权对乙方保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1.3制定详细的检查办法。(详见附件四)
1.4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结算价款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1.5乙方人员在劳务承包期内从事劳务活动中和休息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劳动争议、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乙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造成的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甲方人员以及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一概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在合同期限内,有关需要整治的劳务活动协调事项,属于乙方工作范畴,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进行工作。
1.7如遇临时性劳务活动,甲方有权临时调整乙方劳务作业时间,乙方应积极配合,在收到甲方告知后立即组织劳务人员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需保证劳务质量,提供劳务活动所需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设备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2乙要求乙方劳务人员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公司工作牌。在劳务活动中应严格要求劳务人员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加强管理,注意安全。
2.3乙方的劳务活动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调度。
2.4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保险。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出现劳务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为合同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正常环境或合理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经过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口头通知轻微的需马上改正),甲方有权按照保洁的有关扣分标准扣除乙方的劳务费。
3、甲方如非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情形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并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亦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且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除应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处罚外,还应当赔偿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4、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劳务费达到3个月或3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停止劳务活动,直至双方协商解决劳务费支付问题为止;如拖欠劳务费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终止合同;出现上述情况,不属乙方原因所致,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拖欠劳务人员劳务费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出现乙方劳务人员因乙方未及时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导致劳务人员向劳动部门投诉,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劳动部门确认应支付的农民工资,不管乙方是否到劳动部门签字认可,甲方均有权在乙方承包款中代为支付抵作乙方承包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为了提高劳务质量,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劳务范围及服务标准,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口头协议无效(如果出现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甲方可口头提出)。
2、甲方验收后,乙方成绩连续两个月或全年累计三个月低于7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按照检查要求对乙方进行扣款。
3、如遇市政府政策规定有重大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因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4、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查实并同意后可解除合同,乙方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宣告破产或解散。
2)乙方因被收购、合并、重组或资产被冻结。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花明楼镇花炭路8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塘湾社区玉兴路2号豪德市场C区5街3栋88号

法定代理人: 周曙 法定代理人: 杨剑锋

委托代理人: 陈雨佳 委托代理人: 魏跃明

电话: 0731-87094088 电话: 0731-8667234

传真: 0731-87094088 传真: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花明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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