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FJSH[GK]2017017的网上审批系统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合同附件-项目维保清单。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3 | 1314000 | 主要承建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设备及人工维保服务 | 合同签订日起提供服务 | 3年的维修及保养服务 |
合计: | 131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元整(¥131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按约定提供维保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158号;
4.3交付条件:按签订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服务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前期整体项目的集成和网络部署的基础上为甲方提供原产设备延保、人工派驻服务及35家行政科局与市政府中心机房之间的路由及整套审批系统的线路接入。本次维保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本次35家线路接入单位见附件2。 5.2技术服务内容说明 5.2.1为确保网审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负责对项目集成设备进行评估,对于运行不稳定的设备乙方进行更换,未更换的设备提供原产设备延保服务。 5.2.2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所有软件的升级,包括瑞星企业版防病毒软件、自动备份软件SYMC BACKUP EXEC SERVER 12.5等。 5.2.3乙方提供的续保方案需融合一期项目的集成和网络部署,要确保系统的兼容性,不得提供存在风险重大割接方式的维保方案。 5.2.4维保期内,整套审批系统及35家行政科局与中心机房间的路由整体采用MSTP接入方式,组建华为2.5G汇聚专网,项目的升级也需在接入原有的线路基础上进行。 5.2.5乙方为区政府中心机房提供1条百兆互联网专线,采用双路由保障、出口汇聚交换机设备热备的保障方式。 5.2.6整个项目服务级别为7×24小时。 5.2.7维修服务的响应时间:3年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乙方承诺提供7*24小时技术保障,及时响应甲方用户的服务要求,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和支撑。承诺收到甲方用户报障电话后30分钟之内响应,4小时内完成故障修复,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网审系统正常运行。 5.2.8合同期内,乙方驻派一名网络维护工程师在长乐区政府中心机房,派驻时限5*8小时。主要负责系统成面的运行维护,包括服务器与存储系统、数据库系统、安全系统、中间件、接入设备、应用软件等系统级别的部署、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解决应用推广人员无法解决的系统应用问题,确保合同期系统稳定运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确保网上审批系统稳定运行、35家科局单位政务专网区政府中心机房百兆互联网专线均稳定接入、派驻人员到位。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甲方按合同维保期内季度支付费用,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月,由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之后的维保费用按照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份进行支付,乙方在当季度第二个月内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按季度支付,共支付12次,其中第一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年第三季度的支付比例为8.33%,第三年第四季度支付比例为8.37%。 7.2本合同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7.3乙方帐户信息 银行名称:工行福州五一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账户号码:1402021129600005947。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维保期: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服务使用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则视为提出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为合同约定到期尚未支付的费用总和的20%。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方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如收到违约书面通知的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双方可就违约事宜进行协商,违约方确认违约责任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10.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应支付合同约定到期尚未支付的费用总和的20%作为违约金给乙方。 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且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法在书面涌知上双方约定的时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约定到期尚未支付的费用总和的20%。若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的利息损失、设备维修维护或更换费用、人力投入成本等。 10.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法在书面涌知上双方约定的时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约定到期尚未支付的费用总和的20%。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的利息损失、维修维护或更换费用、重新签订维保合同的费用差、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业务损失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约定到期尚未支付的费用总和的20%,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的利息损失、维修维护或更换费用、重新签订维保合同的费用差、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业务损失等),乙方应当赔偿。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2.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2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14.1.2指派专人成立项目工作组,对本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和办理本合同中商定的事宜。 14.1.3对乙方进行的维修、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14.1.4项目服务使用期内甲方有权在平台上实施应用拓展,乙方应满足拓展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拓展所需的设备软硬件、系统集成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1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对本次项目合作内容提供维保服务,及时响应甲方的服务要求,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和支撑。 14.2.2根据售后服务计划的要求,响应甲方的服务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技术服务。 14.2.3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的系统管理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培训管理员能独立进行系统管理、维护测试、故障处理等。 14.2.4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4.3培训 14.3.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承诺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相应的辅导人员进行免费培训;若乙方派遣的教师或辅导人员不能胜任职责或不称职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更换教师或辅导人员,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14.3.2培训内容主要分为现场安装指导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使用户人员达到能独立进行管理、维护测试、故障处理等工作,以便本次项目设备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业务得以顺利地开展。 14.3.3培训对象为系统管理员。 14.3.4培训方式为现场和授课培训。 14.3.5具体的培训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后统一安排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通知条款 协议双方确认通讯地址以本协议首部住址为准,双方的通讯往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电子邮件、电报、电挂、传真等数据电文发出的,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在该信函投邮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则已经送出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或接收系统如有变化,应在变化前七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照原通讯地址或接收系统发出文件、信息,视为有效发出。 15.5.2、保密原则 本合同及附件涉及到的国家机密、系统安全机密、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在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的国家机密、系统安全机密、技术、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泄密方承担。
甲方: | 长乐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住所: | 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158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茂贵 | 单位负责人: | 叶翔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280178112 | 联系方法: | 15060127511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州五一支行 |
账号: | 7345310183100001947 | 账号: | 1402021129600005947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会堂路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