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24日
项目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
邵财采计(2023)000054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07 月 28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市发改社(2020)282 号及邵市发改社(2022)58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详见概算。
6.工程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按经招标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08 月 0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09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03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勘察设计:符合勘察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行业勘察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工程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3.采购部分:设备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12241097.04 。(具体价格待施工图预算财评后,以财评价格为合同价,承包范围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发包人确定的范围为准)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万壹仟零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2241097.04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1155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陆万零伍佰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1260597.04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预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666100.00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 /100300 元);适用税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须优化设计,确保财评预算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工程费用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鲁日新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07 月 28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邵阳市民政局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成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72258903X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雅祥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余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第1幢508号房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31-83605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账号:8201020000000806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 含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按程序审批同意变更的工程量、设计单位签发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同意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财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具体按经发包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1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土地使用、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数量14 套、承包人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初始稿、修改稿及最终确认稿等)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工程总价的2%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 天内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完成“三通一平”。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5 日内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窝工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第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邵阳市民政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所递交的资质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且不得出现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进行施工之情况。如发包人发现存在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负责处理因施工导致的矛盾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施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交,截止日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鲁日新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243161753601 ;
联系电话: 13787169597 ;
电子邮箱: 49858932@qq.com;
通信地址: 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1栋508号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2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按湘建建【2020】208 文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 元/人次。每月连续现场缺勤5 天以上或连续两月累计出勤天数少于34 天时,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参与制定内部计酬办法;(5)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养老保险不低于6 个月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 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有3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的勘察和法律允许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协议书进行分工,承担各自职责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就各自的费用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发包人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第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21 天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书面提交审查内容,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不少于 1 日,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 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六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5)竣工报告;(6)竣工验收单;(7)竣工图等其他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供货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规范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6.4.1.1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6.4.1.2 本工程鼓励创优,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芙蓉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予以奖励。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四方现场验收签字认可,拍照留存审计备用,如超出设计图及常规做法、深度范围,又无签字验收及影像佐证资料,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隐蔽工程增加造价变更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一次性检测不合格的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 条 施 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边界外50 米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照规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若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及形象时,可推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30 天以内的延期赔偿金200 元/天、30 天以上的延期赔偿金500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工程总价的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冰冻、大雪、冻雨、大雨出现橙色预警,日50 mm 以上降雨、一次50mm 以上降雪或冰冻天气;(2)六级及以上大风;(3)高温橙色预警连续3 天以上;(4)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极度高温或低温、以及暴雨、大雪、大雾造成无法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具体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以实施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采用书面函件确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六
套(其中含竣工验收报告六套)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 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伍仟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1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文件执行
第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括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根据规定应由发包人组织检测的项目(如常规材料、对比检测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但检测不合格时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除上述检测项目以外,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
艺试验等工作,如自行设置现场试验室,须取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上述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变更程序:
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审批程序。凡未经过变更审批程序的事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
13.1.2 变更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送审。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文件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及材料价格的调整
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范围内的错报、漏报工
程量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施工期间材料实际采购价增减比例超过招标基期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邵建价材2023 年第 1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发布价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财评报告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为基期价格)的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3%、装饰材料 5%以内;(3)如遇新消耗标准及计价办法变化,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用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
(2)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且用量少、造价低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邻近地区的信息价。邻近地区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信息价。如以上地区均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后实行。
13.5 预备费
其他关于预备费使用的约定: 合同中的预备费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其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参照14.1.2,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投标基期价格相比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超过3%,装饰材料涨跌超过5%时经发包人核实,结算时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实际采购价据实调整。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2)施工期间的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人工工资按新政策调整。(3)不可预见的地勘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4)因建设单位指示的变更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5)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合同范围以外的计价方法:①定额套用现行的湘建价〔2020〕56 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解释、说明。其中没有适用定额可以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大差别,则采用湖南省内相关县、市类似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或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共同咨询定额编制单位。②取费标准:执行上述所述定额、湘建价函〔2020〕113 号、邵建函[2020]13 号文、湘建建函〔2020〕10 号文件等其他配套相关文件;③措施费除按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 号】等其他配套文件必须计取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计取。④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湖南省发布的综合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20〕46 号】,施工期间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按人工工资新政策予以调整。⑤结算材料价格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施工同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⑥变更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与现场签证工程据实调整。⑦如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结算时按省规定执行。⑧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⑨投标时价格下浮比例。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金额中施工费用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14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前两批进度款中扣除,每次各50%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 在合同中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设计费: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20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10%。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月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财评施工费用审定价格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的固定模板的付款报告并提供相应税务发票,再经发包人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报告提供一式陆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3 如本工程发生了承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停止施工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界面进行划断,承包人不论是否到场、签字, 都不得对第三方出具的已完工程界面划断的专业意见提出异议;且如承包人不配合编制结算报告,在停工的 30 天后,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该审计意见并依据该审计意见与发包人结算。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预留3%合同金额做为质量保证金,按建设部 2000 年第80 号令承担保修要求、各分部保修期满,先退还各分部的保修金(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间所有维修材料、人员工资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 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冗余设计,不得擅自提高设计规模标准。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机构对承包人出具的图纸进行核对,如果经设计优化机构优化后的图纸相对原施工图投资优化达到或超过10%的,设计优化机构的优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无偿采用返工、 整改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承担上述过程中额外造成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工程师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第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如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完工并竣工验收,超出约定工期90 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如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经发包人通知整改,三次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另请他人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另请他人所花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极其严重的冰冻天气,50 年难遇的大风、大雪天气;疫情、地震、地质灾害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项目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
邵财采计(2023)000054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07 月 28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市发改社(2020)282 号及邵市发改社(2022)58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详见概算。
6.工程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按经招标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08 月 0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09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03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勘察设计:符合勘察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行业勘察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工程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3.采购部分:设备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12241097.04 。(具体价格待施工图预算财评后,以财评价格为合同价,承包范围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发包人确定的范围为准)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万壹仟零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2241097.04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1155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陆万零伍佰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1260597.04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预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666100.00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 /100300 元);适用税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须优化设计,确保财评预算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工程费用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鲁日新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07 月 28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邵阳市民政局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成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72258903X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雅祥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余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第1幢508号房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31-83605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账号:8201020000000806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 含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按程序审批同意变更的工程量、设计单位签发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同意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财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具体按经发包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1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土地使用、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数量14 套、承包人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初始稿、修改稿及最终确认稿等)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工程总价的2%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 天内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完成“三通一平”。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5 日内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窝工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第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邵阳市民政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所递交的资质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且不得出现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进行施工之情况。如发包人发现存在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负责处理因施工导致的矛盾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施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交,截止日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鲁日新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243161753601 ;
联系电话: 13787169597 ;
电子邮箱: 49858932@qq.com;
通信地址: 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1栋508号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2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按湘建建【2020】208 文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 元/人次。每月连续现场缺勤5 天以上或连续两月累计出勤天数少于34 天时,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参与制定内部计酬办法;(5)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养老保险不低于6 个月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 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有3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的勘察和法律允许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协议书进行分工,承担各自职责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就各自的费用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发包人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第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21 天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书面提交审查内容,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不少于 1 日,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 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六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5)竣工报告;(6)竣工验收单;(7)竣工图等其他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供货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规范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6.4.1.1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6.4.1.2 本工程鼓励创优,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芙蓉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予以奖励。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四方现场验收签字认可,拍照留存审计备用,如超出设计图及常规做法、深度范围,又无签字验收及影像佐证资料,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隐蔽工程增加造价变更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一次性检测不合格的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 条 施 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边界外50 米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照规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若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及形象时,可推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30 天以内的延期赔偿金200 元/天、30 天以上的延期赔偿金500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工程总价的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冰冻、大雪、冻雨、大雨出现橙色预警,日50 mm 以上降雨、一次50mm 以上降雪或冰冻天气;(2)六级及以上大风;(3)高温橙色预警连续3 天以上;(4)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极度高温或低温、以及暴雨、大雪、大雾造成无法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具体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以实施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采用书面函件确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六
套(其中含竣工验收报告六套)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 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伍仟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1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文件执行
第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括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根据规定应由发包人组织检测的项目(如常规材料、对比检测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但检测不合格时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除上述检测项目以外,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
艺试验等工作,如自行设置现场试验室,须取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上述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变更程序:
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审批程序。凡未经过变更审批程序的事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
13.1.2 变更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送审。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文件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及材料价格的调整
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范围内的错报、漏报工
程量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施工期间材料实际采购价增减比例超过招标基期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邵建价材2023 年第 1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发布价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财评报告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为基期价格)的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3%、装饰材料 5%以内;(3)如遇新消耗标准及计价办法变化,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用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
(2)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且用量少、造价低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邻近地区的信息价。邻近地区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信息价。如以上地区均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后实行。
13.5 预备费
其他关于预备费使用的约定: 合同中的预备费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其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参照14.1.2,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投标基期价格相比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超过3%,装饰材料涨跌超过5%时经发包人核实,结算时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实际采购价据实调整。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2)施工期间的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人工工资按新政策调整。(3)不可预见的地勘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4)因建设单位指示的变更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5)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合同范围以外的计价方法:①定额套用现行的湘建价〔2020〕56 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解释、说明。其中没有适用定额可以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大差别,则采用湖南省内相关县、市类似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或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共同咨询定额编制单位。②取费标准:执行上述所述定额、湘建价函〔2020〕113 号、邵建函[2020]13 号文、湘建建函〔2020〕10 号文件等其他配套相关文件;③措施费除按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 号】等其他配套文件必须计取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计取。④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湖南省发布的综合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20〕46 号】,施工期间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按人工工资新政策予以调整。⑤结算材料价格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施工同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⑥变更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与现场签证工程据实调整。⑦如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结算时按省规定执行。⑧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⑨投标时价格下浮比例。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金额中施工费用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14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前两批进度款中扣除,每次各50%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 在合同中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设计费: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20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10%。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月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财评施工费用审定价格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的固定模板的付款报告并提供相应税务发票,再经发包人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报告提供一式陆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3 如本工程发生了承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停止施工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界面进行划断,承包人不论是否到场、签字, 都不得对第三方出具的已完工程界面划断的专业意见提出异议;且如承包人不配合编制结算报告,在停工的 30 天后,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该审计意见并依据该审计意见与发包人结算。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预留3%合同金额做为质量保证金,按建设部 2000 年第80 号令承担保修要求、各分部保修期满,先退还各分部的保修金(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间所有维修材料、人员工资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 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冗余设计,不得擅自提高设计规模标准。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机构对承包人出具的图纸进行核对,如果经设计优化机构优化后的图纸相对原施工图投资优化达到或超过10%的,设计优化机构的优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无偿采用返工、 整改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承担上述过程中额外造成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工程师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第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如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完工并竣工验收,超出约定工期90 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如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经发包人通知整改,三次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另请他人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另请他人所花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极其严重的冰冻天气,50 年难遇的大风、大雪天气;疫情、地震、地质灾害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24日
项目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
邵财采计(2023)000054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07 月 28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市发改社(2020)282 号及邵市发改社(2022)58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详见概算。
6.工程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按经招标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08 月 0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09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03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勘察设计:符合勘察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行业勘察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工程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3.采购部分:设备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12241097.04 。(具体价格待施工图预算财评后,以财评价格为合同价,承包范围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发包人确定的范围为准)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万壹仟零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2241097.04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1155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陆万零伍佰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1260597.04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预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666100.00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 /100300 元);适用税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须优化设计,确保财评预算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工程费用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鲁日新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07 月 28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邵阳市民政局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成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72258903X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雅祥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余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第1幢508号房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31-83605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账号:8201020000000806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 含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按程序审批同意变更的工程量、设计单位签发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同意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财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具体按经发包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1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土地使用、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数量14 套、承包人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初始稿、修改稿及最终确认稿等)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工程总价的2%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 天内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完成“三通一平”。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5 日内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窝工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第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邵阳市民政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所递交的资质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且不得出现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进行施工之情况。如发包人发现存在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负责处理因施工导致的矛盾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施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交,截止日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鲁日新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243161753601 ;
联系电话: 13787169597 ;
电子邮箱: 49858932@qq.com;
通信地址: 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1栋508号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2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按湘建建【2020】208 文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 元/人次。每月连续现场缺勤5 天以上或连续两月累计出勤天数少于34 天时,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参与制定内部计酬办法;(5)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养老保险不低于6 个月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 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有3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的勘察和法律允许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协议书进行分工,承担各自职责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就各自的费用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发包人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第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21 天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书面提交审查内容,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不少于 1 日,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 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六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5)竣工报告;(6)竣工验收单;(7)竣工图等其他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供货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规范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6.4.1.1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6.4.1.2 本工程鼓励创优,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芙蓉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予以奖励。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四方现场验收签字认可,拍照留存审计备用,如超出设计图及常规做法、深度范围,又无签字验收及影像佐证资料,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隐蔽工程增加造价变更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一次性检测不合格的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 条 施 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边界外50 米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照规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若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及形象时,可推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30 天以内的延期赔偿金200 元/天、30 天以上的延期赔偿金500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工程总价的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冰冻、大雪、冻雨、大雨出现橙色预警,日50 mm 以上降雨、一次50mm 以上降雪或冰冻天气;(2)六级及以上大风;(3)高温橙色预警连续3 天以上;(4)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极度高温或低温、以及暴雨、大雪、大雾造成无法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具体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以实施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采用书面函件确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六
套(其中含竣工验收报告六套)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 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伍仟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1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文件执行
第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括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根据规定应由发包人组织检测的项目(如常规材料、对比检测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但检测不合格时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除上述检测项目以外,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
艺试验等工作,如自行设置现场试验室,须取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上述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变更程序:
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审批程序。凡未经过变更审批程序的事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
13.1.2 变更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送审。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文件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及材料价格的调整
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范围内的错报、漏报工
程量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施工期间材料实际采购价增减比例超过招标基期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邵建价材2023 年第 1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发布价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财评报告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为基期价格)的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3%、装饰材料 5%以内;(3)如遇新消耗标准及计价办法变化,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用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
(2)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且用量少、造价低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邻近地区的信息价。邻近地区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信息价。如以上地区均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后实行。
13.5 预备费
其他关于预备费使用的约定: 合同中的预备费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其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参照14.1.2,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投标基期价格相比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超过3%,装饰材料涨跌超过5%时经发包人核实,结算时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实际采购价据实调整。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2)施工期间的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人工工资按新政策调整。(3)不可预见的地勘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4)因建设单位指示的变更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5)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合同范围以外的计价方法:①定额套用现行的湘建价〔2020〕56 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解释、说明。其中没有适用定额可以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大差别,则采用湖南省内相关县、市类似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或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共同咨询定额编制单位。②取费标准:执行上述所述定额、湘建价函〔2020〕113 号、邵建函[2020]13 号文、湘建建函〔2020〕10 号文件等其他配套相关文件;③措施费除按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 号】等其他配套文件必须计取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计取。④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湖南省发布的综合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20〕46 号】,施工期间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按人工工资新政策予以调整。⑤结算材料价格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施工同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⑥变更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与现场签证工程据实调整。⑦如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结算时按省规定执行。⑧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⑨投标时价格下浮比例。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金额中施工费用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14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前两批进度款中扣除,每次各50%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 在合同中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设计费: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20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10%。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月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财评施工费用审定价格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的固定模板的付款报告并提供相应税务发票,再经发包人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报告提供一式陆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3 如本工程发生了承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停止施工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界面进行划断,承包人不论是否到场、签字, 都不得对第三方出具的已完工程界面划断的专业意见提出异议;且如承包人不配合编制结算报告,在停工的 30 天后,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该审计意见并依据该审计意见与发包人结算。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预留3%合同金额做为质量保证金,按建设部 2000 年第80 号令承担保修要求、各分部保修期满,先退还各分部的保修金(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间所有维修材料、人员工资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 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冗余设计,不得擅自提高设计规模标准。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机构对承包人出具的图纸进行核对,如果经设计优化机构优化后的图纸相对原施工图投资优化达到或超过10%的,设计优化机构的优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无偿采用返工、 整改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承担上述过程中额外造成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工程师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第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如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完工并竣工验收,超出约定工期90 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如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经发包人通知整改,三次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另请他人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另请他人所花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极其严重的冰冻天气,50 年难遇的大风、大雪天气;疫情、地震、地质灾害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项目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
邵财采计(2023)000054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07 月 28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阳市民政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浏阳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梁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及骨灰楼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点: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市发改社(2020)282 号及邵市发改社(2022)58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5.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详见概算。
6.工程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
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具体按经招标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08 月 01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09 月 0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03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勘察设计:符合勘察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行业勘察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2.工程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3.采购部分:设备具有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12241097.04 。(具体价格待施工图预算财评后,以财评价格为合同价,承包范围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发包人确定的范围为准)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万壹仟零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2241097.04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1155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勘察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00元);适用税率: /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贰拾陆万零伍佰玖拾柒元零角肆分(¥11260597.04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预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666100.00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 /100300 元);适用税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须优化设计,确保财评预算的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工程费用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鲁日新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07 月 28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邵阳市民政局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成立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72258903X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雅祥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余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第1幢508号房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31-836059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账号:8201020000000806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 含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按程序审批同意变更的工程量、设计单位签发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同意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财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勘察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设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深化和完善;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包括本项目详细勘察、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设施1)建筑面积为384.93 平方米,为二类低层公共建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新建墓穴4500 个;室外配套工程面积为12660.83 平方米,包括挡土墙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给水及消防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具体按经发包人认可后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配套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1 永久占地包括: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在项目投标时应充分了解项目用地情况,并据此周密布置需占用的红线内外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拆除其相应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中需在红线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无。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标准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土地使用、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数量14 套、承包人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该项目成立的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过程中形成的初始稿、修改稿及最终确认稿等)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工程总价的2% ,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 天内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完成“三通一平”。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5 日内提供相关地下管线资料。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窝工损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协调工程周边关系。
第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邵阳市民政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工程师权限: /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第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所递交的资质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且不得出现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进行施工之情况。如发包人发现存在他人借用承包人资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负责处理因施工导致的矛盾并承担所有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银行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施工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提交,截止日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鲁日新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湘243161753601 ;
联系电话: 13787169597 ;
电子邮箱: 49858932@qq.com;
通信地址: 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礼花城新城广场1栋508号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2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按湘建建【2020】208 文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 元/人次。每月连续现场缺勤5 天以上或连续两月累计出勤天数少于34 天时,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3)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4)参与制定内部计酬办法;(5)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6)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8)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安排项目部人员。同时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项目成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 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按时到位。除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发包人初审,再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包含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项目业绩、养老保险不低于6 个月等)。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更换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按2 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影响的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撤换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书面请假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有3次及以上情况要求更换有相同资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的勘察和法律允许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协议书进行分工,承担各自职责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就各自的费用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由发包人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第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21 天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书面提交审查内容,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不少于 1 日,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 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六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1)开工报告;(2)隐蔽工程;(3)材料出厂合格证;(4)主要材料实验报告;(5)竣工报告;(6)竣工验收单;(7)竣工图等其他资料。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供货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发包人确认该材料的品质及品牌后方可用于工程;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规范要求执行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6.4.1.1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6.4.1.2 本工程鼓励创优,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芙蓉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予以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予以奖励。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四方现场验收签字认可,拍照留存审计备用,如超出设计图及常规做法、深度范围,又无签字验收及影像佐证资料,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隐蔽工程增加造价变更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一次性检测不合格的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 条 施 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项目红线边界外50 米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按照规定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凡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承包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承包人拒绝赔偿,发包人将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若因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及形象时,可推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30 天以内的延期赔偿金200 元/天、30 天以上的延期赔偿金500 元/天,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工程总价的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发包人报送,承包人配合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冰冻、大雪、冻雨、大雨出现橙色预警,日50 mm 以上降雨、一次50mm 以上降雪或冰冻天气;(2)六级及以上大风;(3)高温橙色预警连续3 天以上;(4)政府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信息的气候灾害, 极度高温或低温、以及暴雨、大雪、大雾造成无法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相关要求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可根据需要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具体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以实施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采用书面函件确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六
套(其中含竣工验收报告六套)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 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接到发包人离场通知后15日内,除了经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需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每拖延1天按伍仟元的违约金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期间发生水电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1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1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文件执行
第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包括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根据规定应由发包人组织检测的项目(如常规材料、对比检测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但检测不合格时工程的检测费用及复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除上述检测项目以外,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自行承担施工过程的监测、检测以及工
艺试验等工作,如自行设置现场试验室,须取得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现场试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试验设备器材需依法进行鉴定、标定,上述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变更程序:
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审批程序。凡未经过变更审批程序的事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减少的发包人有权调减。
13.1.2 变更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送审。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文件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及材料价格的调整
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承包范围内的错报、漏报工
程量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内;(2)施工期间材料实际采购价增减比例超过招标基期价格(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邵建价材2023 年第 1 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发布价没有的以招标控制价财评报告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为基期价格)的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3%、装饰材料 5%以内;(3)如遇新消耗标准及计价办法变化,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的暂估价材料、设备,采用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单价。
(2)对于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无信息价且用量少、造价低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邻近地区的信息价。邻近地区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参照施工同期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信息价。如以上地区均无施工同期信息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可后实行。
13.5 预备费
其他关于预备费使用的约定: 合同中的预备费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其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参照14.1.2,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调整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总价的调整范围:(1)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投标基期价格相比土建、安装及市政材料涨跌超过3%,装饰材料涨跌超过5%时经发包人核实,结算时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实际采购价据实调整。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2)施工期间的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人工工资按新政策调整。(3)不可预见的地勘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4)因建设单位指示的变更超出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5)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合同范围以外的计价方法:①定额套用现行的湘建价〔2020〕56 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解释、说明。其中没有适用定额可以套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编制时考虑的因素有很大差别,则采用湖南省内相关县、市类似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或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共同咨询定额编制单位。②取费标准:执行上述所述定额、湘建价函〔2020〕113 号、邵建函[2020]13 号文、湘建建函〔2020〕10 号文件等其他配套相关文件;③措施费除按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 号】等其他配套文件必须计取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计取。④人工工资单价按现行湖南省发布的综合人工工资标准执行【湘建价〔2020〕46 号】,施工期间如遇新的人工工资政策变化,按人工工资新政策予以调整。⑤结算材料价格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施工同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预算价未注明的关键材料价格、经批准需要变更的主材和影响造价较大项目的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管部门(若有)共同考察不少于3 家同档次厂家的市场价后确定。⑥变更的工程量以竣工图与现场签证工程据实调整。⑦如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结算时按省规定执行。⑧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⑨投标时价格下浮比例。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金额中施工费用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订后14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前两批进度款中扣除,每次各50%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担保形式: 在合同中约定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设计费:签订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20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 天内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10%。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月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财评施工费用审定价格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承包人申请付款时,应编制由发包人提供的固定模板的付款报告并提供相应税务发票,再经发包人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报告提供一式陆份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3 如本工程发生了承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停止施工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界面进行划断,承包人不论是否到场、签字, 都不得对第三方出具的已完工程界面划断的专业意见提出异议;且如承包人不配合编制结算报告,在停工的 30 天后,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该审计意见并依据该审计意见与发包人结算。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预留3%合同金额做为质量保证金,按建设部 2000 年第80 号令承担保修要求、各分部保修期满,先退还各分部的保修金(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间所有维修材料、人员工资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无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 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冗余设计,不得擅自提高设计规模标准。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设计优化机构对承包人出具的图纸进行核对,如果经设计优化机构优化后的图纸相对原施工图投资优化达到或超过10%的,设计优化机构的优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无偿采用返工、 整改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承担上述过程中额外造成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并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工程师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第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如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完工并竣工验收,超出约定工期90 天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如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经发包人通知整改,三次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另请他人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另请他人所花费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无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极其严重的冰冻天气,50 年难遇的大风、大雪天气;疫情、地震、地质灾害等国家、项目所在地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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