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关于155-黔飨牌金标酱酒50箱(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金额
9900.00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900.00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公告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20229910时至2022910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0375——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黔飨牌金标酱酒50

价:9900元,保证金:1000元,增价幅度100元(或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能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拍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能拍法服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015-9899,19137509772

如有产权过户、金融贷款需求可以向当地银行等机构了解、核实,同时能拍法服也提供税费预估、产权过户、金融贷款等相关服务。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图片仅做参考,本院不保证该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任何瑕疵保证,对标的物的外观、质量及质地品牌真伪等状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若竞买人参与拍卖则视为接受该拍品的现状、质量及所有瑕疵状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特别提醒:买受人如需对该标的物进行现场看样请事先与本院联系,看样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20229216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现状拍卖,法院及拍卖辅助服务机构不承担此标的瑕疵。因已发现或者未发现的法律风险造成的影响成交以及交接问题产生的损失、不便及拍卖回转,属于司法拍卖的必要法律风险,由竞买人承担。买受人资格确认以及成交后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确认办理,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的相应税(费)均有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默认已知悉并同意此项条款。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29170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建设西路支行

收款账号:9558831707001859381

(为了即时到账,请通过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交纳拍卖余款,不建议通过支付宝付余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交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375-2863025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本院已委托能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免费提供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的咨询及组织看样服务。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请认准法院授权机构能拍法服,咨询电话: 19137509772也请广大意向竞买人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法院举报电话:0375-2863025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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