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元)
数量
总额
1
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一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坐窗提供综合咨询
69500
2
开展湘江新区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调解案件量不少于100件,调解成功案件量不少于20件
3
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一对一专项指导培育服务
为5家以上企业出具专业知识产权分析诊断报告;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举办3期以上企业培训交流活动
76000
4
做好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
配合新区做好知识产权指标评价的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梳理总结工作、做好评价期间的协调对接工作,并根据新区安排参与现场填报相关工作
10000
5
做好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组织示范园区创建对接指导、活动开展等工作
合计
235000
按响应文件中《服务方案》履行。
5.2.1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安排一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坐窗提供综合咨询,主要提供以下咨询服务事项:
5.2.1.1商标咨询服务:商标注册、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咨询,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等商标非诉案件咨询,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咨询,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咨询。
5.2.1.2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查新、检索、预警分析咨询,专利申请、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咨询,专利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咨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咨询。
5.2.1.3版权咨询服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登记咨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咨询。
5.2.1.4其他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贯标事务咨询、商业秘密保护事务咨询、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5.2.1.5日常事务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咨询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服务;协助新区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申报工作。
5.2.2开展湘江新区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2.2.1知识产权调解案件范围:湖南湘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起的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专利设计人、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属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2.2.2调解准备:受理所有新区企业、权利人在湖南湘江新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提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事项;及时了解需调解基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的调解需求等基本信息,对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将相应文件转达有关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并确认具体的调解时间、地点。
5.2.2.3调解组织实施:根据立案信息或当事人来访要求,安排1-3名调解人员或专家组人员以走访、驻场、座谈会方式下到企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纠纷,核实当事人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和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针对侵权内容、赔偿请求等具体事项对当事人进行有纪律有组织的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侵权费用、达成谅解,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在此过程中做好调解笔录、在当事人确认、签字以后归档留存。
5.2.2.4结案: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制作调解书、通过法院委派的案件需当事人出具撤诉申请书、并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司法确认。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也需及时告知当事人另行寻求有效地法律救济程序。
5.2.2.5案件数据汇总:于每一季度10号前统计上一自然季度本辖区内调解案件立案、结案数据,并分析相应数据和制作本辖区内经典调解案件宣传文件,提升辖区内企业调解意识。
5.2.2.6服务期限内,辖区内参与调解案件量不少于100件,调解成功案件量不少于20件。同时,要做好案件登记和案卷整理工作,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卷、有台账。案卷整理需包含如下内容: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
5.2.3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一对一专项指导培育服务,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区内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工作,摸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为5家以上企业出具专业知识产权分析诊断报告。
5.2.4做好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指标评价的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梳理总结工作、做好评价期间的协调对接工作,并根据新区安排参与现场填报相关工作。
5.2.5做好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组织示范园区创建对接指导、活动开展等工作。
5.3.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及合同约定标的内容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为便于与甲方联系,乙方安排项目负责人杨则宇,电话18874866667/0731-85123667,邮箱CSIPPA@163.com 负责与甲方的日常联系,如乙方安排的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另行指派相应人员负责甲方项目。
6.1.2 乙方按照甲方项目要求为甲方提供如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6.1.2.1全年工作日安排一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坐窗提供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6.1.2.2开展湘江新区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量不少于100件,调解成功案件量不少于20件。
6.1.2.3 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一对一专项指导培育服务,为5家以上企业出具专业知识产权分析诊断报告。
6.1.2.4 做好知识产权指标评价的数据统计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梳理总结工作、做好评价期间的协调对接工作,并根据新区安排参与现场填报相关工作。
6.1.2.5 组织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创建对接指导、活动开展等工作。
6.1.2.6乙方项目实施全程接受甲方监督和考核,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基本要求的,应无条件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正。
6.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甲方有权安排项目负责人龙敏 ,电话18607319047 ,邮箱541017581@qq.com 负责与乙方的日常工作,如相关项目负责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甲方应提前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通知乙方,并另行安排相应负责人与乙方进行联系。
6.2.2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并保证乙方坐窗知识产权专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财产安全。
6.2.3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甲方有权实行监督和考核,如发现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可向乙方提出修正意见。
6.2.4按照本协议约定费用向乙方支付窗口驻点咨询服务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费用。
7.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
7.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如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违反服务条款构成根本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
7.3项目验收不合格并经甲方同意返工的,乙方根据延迟交付时间,按项目总金额日利率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项目尾款中抵扣。
7.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迟延履行的,乙方有权不予开展相应工作,如乙方已经开展相应工作的,甲方应全额向乙方支付如上费用,并按照迟延付款金额日利率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