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年度运维第二次招标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3/07/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zj-jcgs-2023-01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刘光兴
招标代理机构金川集团金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明光1510192286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8/22
公告正文
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年度运维
第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年度运维,招标人为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运维地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热电一分厂、热电三分厂、供热一公司)。
2.2运维内容:
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检测系统CEMS(热电一分厂18套、热电三分厂12套、供热一公司1套)的整体运维,包括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CEMS系统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CEMS站房整体及内部设施)、巡点检、故障处理、备件提供等。
2.2.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就CEMS系统提供运营服务;乙方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CEMS系统全面维护、维修。
2.2.2.维护范围:CEMS站房内机柜、计算机及软件系统、数采仪、标气、现场端采样探头(表计、控制箱)、采样管线、电缆、站房内设施等。
2.2.3.乙方保证遵循《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办法》以及《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运营工作,并以此确定运营人员的工作职责;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和甲方的监督。
2.2.4. 按相关规定、标准及CEMS系统操作规范进行维护、维修等;乙方将所维护范围内环保设备的实时数据通过Web发布或其它方式发布到网上,甲方有关人员通过远程登录能随时查看运行数据。
2.2.5. 数据传输:
乙方对上传数据保证真实、准确;格式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每次巡检运营人员都要与上级环保部门信息数据中心联系并核对数据,保证发送数据的真实性。
2.2.6. 每日监控诊断服务:(1次/日)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发现数据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辖区环保局,并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2.7. 定期校准:
2.2.7.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E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2.2.7.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2.2.7.3.气态污染物CEMS 每7天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2.2.7.4.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1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跨度;
2.2.7.5.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2.2.7.6. 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6个月用参比方法做一次校验。
2.2.8.定期巡检服务(1次/天):
2.2.8.1.乙方每天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将发现的缺陷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巡检表应有甲方(或用户)人员的签字并留甲方一份。
2.2.8.2.检查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判断技术参数是否正常;
2.2.8.3.检查站房电路、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2.2.8.4.对于使用气体钢瓶的设备,检查气密性、气压是否达到要求;
2.2.8.5.检查数据传输系统,看设备和数采仪、上位机是否一致;
2.2.8.6.对于没有自动调零、校正功能的设备进行手动调零、校正;
2.2.8.7.站房环境清洁,各类辅助设备检查,保证设备所需的温度、湿度等正常运行环境。
2.2.9.定期维护服务(1次/周):
2.2.9.1.清洗取样系统管路、内部管路、各类探头;
2.2.9.2.清洗设备计量单元、反应单元、加热单元、检测单元;
2.2.9.3.检查各类设备转换系统、曲线是否适用,必需时进行修正;
2.2.9.4.对数据存储、通讯系统、控制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做好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
2.2.9.5.每30 天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2.2.9.6.检查设备接地情况、站房防雷措施。
2.2.10.定期检修服务(1次/周):
2.2.10.1.检查各类电磁阀、泵、电极、探头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2.2.10.2.检查各类活塞、密封圈、内部导管、连接头是否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2.2.10.3.检查设备其他常用易耗品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更换;
2.2.10.4.进行一次设备重复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实验,实验结果符合验收规范指标;
2.2.10.5.检查数据存储、通讯系统工作状态,做好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
2.2.10.6.每3个月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2.2.10.7.每3个月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2.2.11.整体维护:
2.2.11.1.每年1次整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如需停用检查的需事先报甲方及环保部门批准;
2.2.11.2.乙方配合甲方及环保部门,接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及校验。
2.2.12.设备故障检修服务:
2.2.12.1.设备发生故障半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现场,维修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安装备用仪器;同时将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向甲方及环保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故障未排除,备用仪器未安装正常,影响甲方运行调控及环保部门监控,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手工比对(次/6小时),同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甲方。因故障不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由乙方向环保部门上报人工监测方案和人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得大于6小时),并抄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对于72小时内故障不能修复的自动监控设施,乙方应在72小时内安装备用整机。
2.2.12.2.设备故障维修后,使用和运行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校准检查,如设备进行了更换,在使用和运行前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符合验收规范指标后方可投运,并及时做好向甲方及辖区环保局登记备案工作。
2.2.12.3.CEMS系统若有隐患,乙方应做好应急预案。
2.2.12.4.CEMS系统出现异常时,乙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方面的协调,确保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2.2.12.5.配合甲方季度比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比对通过。
2.2.13.技术档案:
2.2.13.1.按当地环保部门及甲方要求,按时提交所需数据、周报、月报等报告文件;
2.2.13.2.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记录;
2.2.13.3.设备运行报告、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记录;
2.2.13.4.设备配件、易耗品更换记录;
2.2.13.5.自动监控设施整机或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备案。
2.2.13.6.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检验记录等。
2.2.14.备件、材料服务:
2.2.14.1.乙方提供CEMS 系统的所有备件(原设备规格型号及原厂家)、材料,并备有CEMS整机(原型号),当设备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排除时可以整机更换返厂维修;保证此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2.2.14.2.乙方提供系统运行所需低、中、高不同浓度标气,并利旧甲方原有标气瓶。
2.3招标范围:
对计划运维内容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整体年度运维(2年)进行招标。
2.4运维计划工期: 731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2023年9月1日;
计划结束日期:2025年8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要求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环保设备及设施的运维管理 或 大气污染监测等;
③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或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或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④投标人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⑤投标人应具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只能由2家单位组成。
3.1.2财务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1.3业绩要求:近 5 年有甘肃省内烟气在线监测(CEMS)维护的业绩。
3.1.4信誉要求:近 3 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申请人在最近 3 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列入全国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进入http://zxgk.court.gov.cn自行查询后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企业公章为准)的失信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投标人进入“信用中国”查询本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查询截图加盖企业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1.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本人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以上,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负责人考核证为C证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严禁挂证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质。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1.6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齐施工、质量、安全、机械、劳务、 材料、资料等人员。
4. 投标登记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者,请于 2023年 8月 4日 18 时 00分前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ebidding.jnmc.com/)首页点击“主体注册”,填写投标企业相关信息后,点击“企业注册”完成投标主体注册。
4.2主体注册完成后,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首页点击“招投标登录”,选择 “用户名登录”或 “CA证书登录”进行登录;点击“投标人”选项进入“我的面板”,点击“最新招标项目”,在最新招标项目列表中找到拟投标项目,点击进入;在“标段信息”面板底部,点击“参加投标”按钮;勾选复选框后点击“投标登记”,填写投标登记相关信息,确定后自动进入投标登记界面,上传单位介绍信、资格要求文件和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电汇底单(底单须注明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和招标编号JCZJ-JCGS-2023-018)等;点击整条红色记录,点击右上角“提交审批”并点击确定,完成投标登记。
4. 3在企业注册、投标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0935-5831892电话进行咨询。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 8 月 4 日前(截止时间8 月 4 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金川集团金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8室持单位介绍信现场购买招标文件。亦可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投标登记、招标代理构审批通过后,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下载标书”栏先行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纸质版招标文件与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发票以货到付款 的形式快递至招标文件购买人。以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请将购买招标文件的款项汇至本招标公告第8.2款中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将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信息、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件人详细地址、收件人名称、联系电话等准确资料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 日内寄送。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8 月22日 9 时 00 分,送达地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首页,点击“远程开标系统登录”后进入“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系统”,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系统”;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至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80号金川集团采购供应中心办公楼一楼大厅),收件人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甘肃经济信息网(http://www.gsei.com.cn/)和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http://ebidding.jnmc.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招标人
招 标 人: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新华东路21-8号
邮 编:737100
联 系 人:刘光兴、徐慧遵
电 话: 18993518350、15025998715
电子邮箱:hgwbk@jnmc.com
8.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金川集团金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
邮 编:737100
联 系 人: 李明光、徐晓萍
电 话: 15101922866、15593596896
电子邮件: xxp1916@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
账 号:62001610101050475852
2023年 7月28日
第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年度运维,招标人为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运维地点: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热电一分厂、热电三分厂、供热一公司)。
2.2运维内容:
热电有限公司31套烟气在线检测系统CEMS(热电一分厂18套、热电三分厂12套、供热一公司1套)的整体运维,包括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包括CEMS系统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CEMS站房整体及内部设施)、巡点检、故障处理、备件提供等。
2.2.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就CEMS系统提供运营服务;乙方严格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CEMS系统全面维护、维修。
2.2.2.维护范围:CEMS站房内机柜、计算机及软件系统、数采仪、标气、现场端采样探头(表计、控制箱)、采样管线、电缆、站房内设施等。
2.2.3.乙方保证遵循《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办法》以及《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运营工作,并以此确定运营人员的工作职责;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和甲方的监督。
2.2.4. 按相关规定、标准及CEMS系统操作规范进行维护、维修等;乙方将所维护范围内环保设备的实时数据通过Web发布或其它方式发布到网上,甲方有关人员通过远程登录能随时查看运行数据。
2.2.5. 数据传输:
乙方对上传数据保证真实、准确;格式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每次巡检运营人员都要与上级环保部门信息数据中心联系并核对数据,保证发送数据的真实性。
2.2.6. 每日监控诊断服务:(1次/日)
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发现数据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辖区环保局,并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2.7. 定期校准:
2.2.7.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EMS 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2.2.7.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2.2.7.3.气态污染物CEMS 每7天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2.2.7.4.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1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跨度;
2.2.7.5.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2.2.7.6. 对气态污染物CEMS每6个月用参比方法做一次校验。
2.2.8.定期巡检服务(1次/天):
2.2.8.1.乙方每天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将发现的缺陷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巡检表应有甲方(或用户)人员的签字并留甲方一份。
2.2.8.2.检查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判断技术参数是否正常;
2.2.8.3.检查站房电路、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2.2.8.4.对于使用气体钢瓶的设备,检查气密性、气压是否达到要求;
2.2.8.5.检查数据传输系统,看设备和数采仪、上位机是否一致;
2.2.8.6.对于没有自动调零、校正功能的设备进行手动调零、校正;
2.2.8.7.站房环境清洁,各类辅助设备检查,保证设备所需的温度、湿度等正常运行环境。
2.2.9.定期维护服务(1次/周):
2.2.9.1.清洗取样系统管路、内部管路、各类探头;
2.2.9.2.清洗设备计量单元、反应单元、加热单元、检测单元;
2.2.9.3.检查各类设备转换系统、曲线是否适用,必需时进行修正;
2.2.9.4.对数据存储、通讯系统、控制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做好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
2.2.9.5.每30 天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2.2.9.6.检查设备接地情况、站房防雷措施。
2.2.10.定期检修服务(1次/周):
2.2.10.1.检查各类电磁阀、泵、电极、探头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2.2.10.2.检查各类活塞、密封圈、内部导管、连接头是否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2.2.10.3.检查设备其他常用易耗品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更换;
2.2.10.4.进行一次设备重复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实验,实验结果符合验收规范指标;
2.2.10.5.检查数据存储、通讯系统工作状态,做好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
2.2.10.6.每3个月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 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
2.2.10.7.每3个月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2.2.11.整体维护:
2.2.11.1.每年1次整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如需停用检查的需事先报甲方及环保部门批准;
2.2.11.2.乙方配合甲方及环保部门,接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及校验。
2.2.12.设备故障检修服务:
2.2.12.1.设备发生故障半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现场,维修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安装备用仪器;同时将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向甲方及环保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故障未排除,备用仪器未安装正常,影响甲方运行调控及环保部门监控,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手工比对(次/6小时),同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甲方。因故障不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由乙方向环保部门上报人工监测方案和人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得大于6小时),并抄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对于72小时内故障不能修复的自动监控设施,乙方应在72小时内安装备用整机。
2.2.12.2.设备故障维修后,使用和运行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校准检查,如设备进行了更换,在使用和运行前对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符合验收规范指标后方可投运,并及时做好向甲方及辖区环保局登记备案工作。
2.2.12.3.CEMS系统若有隐患,乙方应做好应急预案。
2.2.12.4.CEMS系统出现异常时,乙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方面的协调,确保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2.2.12.5.配合甲方季度比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比对通过。
2.2.13.技术档案:
2.2.13.1.按当地环保部门及甲方要求,按时提交所需数据、周报、月报等报告文件;
2.2.13.2.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记录;
2.2.13.3.设备运行报告、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记录;
2.2.13.4.设备配件、易耗品更换记录;
2.2.13.5.自动监控设施整机或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备案。
2.2.13.6.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检验记录等。
2.2.14.备件、材料服务:
2.2.14.1.乙方提供CEMS 系统的所有备件(原设备规格型号及原厂家)、材料,并备有CEMS整机(原型号),当设备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排除时可以整机更换返厂维修;保证此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2.2.14.2.乙方提供系统运行所需低、中、高不同浓度标气,并利旧甲方原有标气瓶。
2.3招标范围:
对计划运维内容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整体年度运维(2年)进行招标。
2.4运维计划工期: 731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2023年9月1日;
计划结束日期:2025年8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要求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以下条件:
①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环保设备及设施的运维管理 或 大气污染监测等;
③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或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或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④投标人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⑤投标人应具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只能由2家单位组成。
3.1.2财务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1.3业绩要求:近 5 年有甘肃省内烟气在线监测(CEMS)维护的业绩。
3.1.4信誉要求:近 3 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申请人在最近 3 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列入全国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进入http://zxgk.court.gov.cn自行查询后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企业公章为准)的失信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投标人进入“信用中国”查询本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查询截图加盖企业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1.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本人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以上,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负责人考核证为C证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严禁挂证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质。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1.6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齐施工、质量、安全、机械、劳务、 材料、资料等人员。
4. 投标登记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者,请于 2023年 8月 4日 18 时 00分前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ebidding.jnmc.com/)首页点击“主体注册”,填写投标企业相关信息后,点击“企业注册”完成投标主体注册。
4.2主体注册完成后,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首页点击“招投标登录”,选择 “用户名登录”或 “CA证书登录”进行登录;点击“投标人”选项进入“我的面板”,点击“最新招标项目”,在最新招标项目列表中找到拟投标项目,点击进入;在“标段信息”面板底部,点击“参加投标”按钮;勾选复选框后点击“投标登记”,填写投标登记相关信息,确定后自动进入投标登记界面,上传单位介绍信、资格要求文件和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电汇底单(底单须注明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和招标编号JCZJ-JCGS-2023-018)等;点击整条红色记录,点击右上角“提交审批”并点击确定,完成投标登记。
4. 3在企业注册、投标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0935-5831892电话进行咨询。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 8 月 4 日前(截止时间8 月 4 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金川集团金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8室持单位介绍信现场购买招标文件。亦可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投标登记、招标代理构审批通过后,在“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下载标书”栏先行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纸质版招标文件与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发票以货到付款 的形式快递至招标文件购买人。以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请将购买招标文件的款项汇至本招标公告第8.2款中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将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信息、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件人详细地址、收件人名称、联系电话等准确资料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 日内寄送。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8 月22日 9 时 00 分,送达地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首页,点击“远程开标系统登录”后进入“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系统”,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远程在线不见面开标系统”;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达或邮寄至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80号金川集团采购供应中心办公楼一楼大厅),收件人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甘肃经济信息网(http://www.gsei.com.cn/)和金川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http://ebidding.jnmc.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招标人
招 标 人:金川集团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新华东路21-8号
邮 编:737100
联 系 人:刘光兴、徐慧遵
电 话: 18993518350、15025998715
电子邮箱:hgwbk@jnmc.com
8.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金川集团金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
邮 编:737100
联 系 人: 李明光、徐晓萍
电 话: 15101922866、15593596896
电子邮件: xxp1916@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
账 号:62001610101050475852
2023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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