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切坡建房专项地质调查和风险评价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29.6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209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切坡建房专项地质调查和风险评价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209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13 —— 2023-06-13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工作内容 1、切坡建房户调查核实建档及内业风险评价:对所有切坡建房信息全面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同步对遗漏切坡建房户进行排查和补充登记造册,建立长沙县切坡建房户统一档案,预估工作量为16810户。 2、中高风险切坡建房户专项地质调查及综合风险评价:在调查核实建档的基础上开展内业风险评价工作,初步划分切坡建房户风险等级,对内业评价为高、中风险等级切坡建房户开展详细专项地质调查,预估工作量为6724户,结合专项地质调查资料开展综合风险评价,按照不同地区和区段上的风险水平差异,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为今后长沙县高风险切坡建房户应急处置和治理工程提供参考依据(高风险切坡建房户应急处置和治理工程专项勘查、设计不包含在本次项目中),形成长沙县切坡建房风险管控数据库。 3.3.2主要提交成果 主要交付成果为《长沙县切坡建房专项地质调查和风险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及调查成果资料(长沙县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分布图、长沙县切坡建房户“一户一卡”档案表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完成切坡建房专项地质调查和风险评价全部工作支付合同金额的50%,进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凭乙方开具的正规增值税发票付款,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长沙县财政资金安排进行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430501803652000001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技术要求 1、对所有切坡建房信息全面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利用“房地一体”项目提交的数据,确定全部长沙县临坡切坡房屋对应的户主姓名、宗地编号、电话号码、地理位置、房屋特征等信息。 2、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房地一体”项目相关成果数据,在街道及社区的协助下对临坡切坡建房户数据进行地质灾害风险初步评估。 3、对于中、高风险临坡切坡建房点详细调查核查工作,逐户登记造册;现场仔细填写切坡建房调查表格,确保表上信息详实准确;说明切坡类型、地质条件、灾害特征、风险等级等,做到“一房一卡”。 4、经实地详细调查核查后,主要对所取得的各项原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提交相关总结报告,将临坡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数据信息实时提交给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并对原始资料进行相应的整理,保证资料齐全、准确,并进行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1:50000)》(DD2019-08),对野外调查点资料进行抽样检查。 5、响应采购人对项目技术成果的相关服务要求及后续相关服务要求。 5.2.2工程质量要求:本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程规范。 5.2.3工期要求:项目工期90天。 5.2.4售后服务要求:售后服务期一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5.2.5参考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 2、《工程地质调查技术要求(1∶50000)》(DD 2019-06); 3、《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 T32864-2016); 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 5、《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6、《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16);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8、《岩土体工程地质分类标准》(DZ/T0219-2004); 9、《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1:50000)》(DD2019-08); 10、《湖南省1:10000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技术要求(试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文)要求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项目成果须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委托书,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项目,不得对乙方的资料擅自修改、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 2、协助乙方收集工作区社会经济、自然环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建治理工程资料、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督促乙方按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4、协助乙方完成资料汇交工作。 5、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最终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实施项目,对汇交的成果资料质量负责,成果资料要满足甲方的需要。 3、按照合同规定时限,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成果资料及信息化平台进行评审和验收,相关组织评审会议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5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屈行壳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即自行终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乙方报价应包括项目咨询服务、项目实施科研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及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工资、补贴、食宿、交通、社保、保险、管理费、财务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发现存在任何遗漏(含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应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相应得到防疫物资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原则上不予更换,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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