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骑行装备被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4.6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标的金额及明细(1).pdf 中标通知书.pdf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713006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珀尔利斯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骑行装备被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713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按违约处理。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91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3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叁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东城支行(湖南珀尔利斯警用装备有限公司:8003201047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乙方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2售后服务 产品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拟制定期维护计划。 2) 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技术支持 1)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3培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甲方拒绝接收。 5.3.3乙方交货时需提供以上“▲”符合采购需求产品技术参数。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所供产品。 5.3.4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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