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ZZHX”非法集资专案司法审计项目标段二合同公告
金额
398.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98.5万元
招标联系人熊圳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1018006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金融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ZZHX”非法集资专案司法审计项目标段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1018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ZZHX”非法集资专案司法审计项目标段一 审计服务 对专案中的集资款的资金具体去向及用途,产品或项目实际的投资情况;涉案主体名下、涉案主体关联人或关联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等司法审计服务。 1 3985000
 合计金额小写: 398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捌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合同金额:3985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11 —— 2024-09-1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交货方式:按采购规定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的 1 个月内, 支付预付款至合同金额的 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供应商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经 采购人和报告使用方区公安分局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全部完结并经报告使用方区公安分 局最终定稿确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8801030900005486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出具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行业标准的审计报告。
2、人员要求。
(1)投标人需安排有 1 名具有司法审计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主持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实施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投标人需投入 2 名及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团队人员、1 名及以上具有财务审计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团队人员、1 名及以上具有司法审计经验 3 年及以上且具有类似业绩的团队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审计服务小组,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且本项允许人员重复。
(3)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 7*24 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中标人应保证派出人员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
3、技术要求。须组织司法审计团队提供技术服务,团队成员固定,不得与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此案进行沟通、接触。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采购人开展协同工作,并进行全方位技术支撑服务,并根据项目需要,调配自身资源对项目予以技术支撑服务,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制度要求。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廉洁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针对本项目的会计鉴定实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组织实施、成果报告出具、服务承诺、后续服务等方面) 、项目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服务团队管理措施、质量保障及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预案措施等)。
5、资料要求。按时提交审计意见、审计底稿和报告,如果委托方要求,中标人应向委托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服务成果资料。委托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中标人的工作进程及成果资料,中标人应予积极配合。对委托方提出的咨询服务成果质疑,中标人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6、纪律要求。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委托方同意外,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中标人不得与审计对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被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吃请、送礼和其他经济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要求。
(1)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2)因时间紧任务重,须在限期内完成任务。
(3)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就服务的质量及出具的服务成果对采购人负责;
(4)采购人巡查中发现审计服务内容不完整的,采购人可拒绝验收,不支付审计服务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验收。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供甲方和报告使用方区公安分局进行初步验收;
(2)最终定稿验收时间以项目实际侦查进度及办案情况而定,最终定稿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服务记录等相关资料。所有验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对乙方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要各种材料及权证资料;2.甲方应保证提供材料的全面、客观与真实。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甲方负责;3.甲方应正确使用司法会计鉴定书,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4.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被鉴定单位提供的资料实施必要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报告。2.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被鉴定单位提供的资料泄漏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3.选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并保证其无应回避的情况。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开福区政府2办5楼南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新河路470号综合办公楼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 易德乾 法定代表人: 郭惠平

委托代理人: 熊圳 委托代理人: 易磊

电话: 0731-84399133 电话: 0731-84391512

传真: 0731-84399133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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