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具体内容
分项价格(元)
备注
1
高铁西城月亮岛路-银星路以北组团城市设计
现状调研及初步方案阶段
228000.00
-
2
初步成果阶段
304000.00
3
正式成果阶段
4
合计
760000.00
完成项目服务内容并通过各个阶段审查,直至项目正式入库归档。
(1)设计范围为高铁西城片区黄桥大道-月亮岛路-望城大道-银星路-沿河路-普瑞大道围合区域,总面积7.72平方公里。
(2)本次城市设计是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部分重点地段设计应达到街区城市设计的深度。以国际化的视野、前瞻性的思维,采用新理念、新方法,从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地下空间及环境设计等方面的研究,统筹布局,协同设计,以指导规划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内容、深度及格式须同时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设计要点、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相关会议纪要要求。
(1)乙方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甲方自正式成果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组织验收并签发验收单,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在解决问题并报甲方验收之日起10日内再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单。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组织验收的,或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6.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6.3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另行立项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下,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之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详见《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2013年7月版))。
6.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5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公示、评审、报批。
6.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6.7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8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份数及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6.9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0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正式成果交付形式为A3图册6套和电子文件光盘2套。
7.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按相关法律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7.4乙方各阶段成果延期交付,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 乙方交付正式成果后两个月内,经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合同中“8.解决争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应保证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权益的情形,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