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1100-08962
预算金额42.16万元
招标联系人-15382037368
招标代理机构中权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娇娇19804276116
标书截止时间2024/10/24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8
公告正文
(职业病防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职业病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28日 08时4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1100-08962
项目名称:职业病防治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21,600.00
最高限价(元):421,6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任务和范围
监测机构需完成盘锦市100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监测范围包括我市4个市辖区内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及重点岗位接触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和噪声,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1。
项目要求全市4个县(区)覆盖率达到100%;平均每个县(区)监测数量不少于25家用人单位;
项目要求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见附录1)开展监测。2023年存在粉尘和化学毒物监测结果超标和/或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性噪声聋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同去年要求一样,应对辖区内全部釆矿业用人单位(含2023年监测的与未监测的采矿企业)开展监测。
为保证县区覆盖率,每个县区最多可选取1家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外,其余应在制造业用人单位中选取。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大、中型用人单位的监测数量不得低于监测总数的10%,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
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采矿业、必须纳入职业病主动监测的用人单位外,2023年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中监测结果均合格或未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性噪声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对于粉尘性质或有机溶剂成分不明的,需通过现场调查和预检测,确认存在方案所要求的因素后才可纳入监测。重点行业中除各类采矿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用人单位,其余行业在监测重点因素中规定为矽尘时,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确定是矽尘时才可纳入监测;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监测粉尘时对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足10%的粉尘,可以判定为其他粉尘进行监测,但不得将明确是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金属类粉尘等GBZ 2.1中除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外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其他类型粉尘纳入监测;其余行业监测粉尘时仅需对(附录1)中对应行业列出的粉尘开展监测,其他粉尘不需监测。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组分化学品的岗位需确定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8种有害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时,才可纳入监测。
除上一年度出现职业性噪声聋外,只存在噪声危害,不存在附录1中规定的粉尘、化学毒物类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不得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二、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监测机构需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其中,针对“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监测机构需开展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日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并按《盘锦市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填写;针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和“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应根据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若用人单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上传检测报告。
2.监测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及质量控制原则,必须严格遵循《盘锦市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
(二)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按《方案》要求填写调查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釆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
2023年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监测点选取应优先选择附录1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附录1规范表述。
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大中型企业不少于4个岗位,小微企业应所有岗位进行监测)或化学毒物监测重点岗位(见附录1)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或工作地点少于4个时,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
(2)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3)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4)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5)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釆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6)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7)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的CTWA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
(8)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9)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劳动者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 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 A 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0)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考《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检测。
(三)工作时限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上报。
(四)质量控制
1.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登录“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提前1天报告拟开展监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监测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填写采样记录。现场监测完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一并归档备查。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归档材料清单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发布。
2.监测机构必须接受市级管理机构(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督导和质量抽查,并配合协助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复核、线上数据审核及提供项目总结所必要的数据和材料。
三、其他要求
1.监测项目实施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一类业务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未涵盖得内容,须经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可委托其他取得检测相应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检测。
2.实施单位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监测档案;
3.实施单位过去3年未接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实施单位主动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5.最近一次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不合格,或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以及无故未参加质量控制评估的单位和机构,在完成整改前,不得承接本年度相关职业病防治项目。
附录1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测数据上报工作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经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18日 08时30分至2024年10月24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8日 08时45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08时45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大洼区东华路7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及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涉及本项目的更正内容以更正公告为准,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未及时获知更正内容责任自负。
2、供应商自行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
3、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递交备份文件同时执行,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一份按采购文件规定(如: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备份文件按相关要求密封,并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现场递交或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报价文件或者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自行在本单位进行在线解密。开标启动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二次及以上报价项目,报价提交时间按评审小组要求完成报价。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 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A座
联系方式: 15382037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中权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16号
联系方式: 19804276116
邮箱地址: ZQHT7777@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账户名称: 中权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732001000028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娇娇
电  话: 1980427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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