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网上政务服务总门户技术支撑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1/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10000020240200131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鸿集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网上政务服务总门户技术支撑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100000202402001313
二、项目名称:网上政务服务总门户技术支撑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君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17号楼4单元302号
2.被投诉人:济南市信息中心、山东鸿集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宝丰巷9号5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未对项目人员进行要求,因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人员成本占比较大,对人员没有明确的要求无法准确报价,报价低了致使采购项目无法按要求进行,报价高了会使财政资金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且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及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规定。2.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细则商务部分3投标人实力“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没有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没有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相应证书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无法提供申请认证要求的上述材料,涉嫌歧视自然人,变相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违反公平性。3.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采用合理性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的内容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4.变相将企业年限作为评审因素,企业想要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须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并且已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评分细则中有关于服务团队的评分因素,但采购需求中未有对服务团队的要求及量化指标。6.投诉人质疑后收到仅有山东鸿集招标有限公司盖章而无采购人盖章的质疑回复文件。投诉人认为该质疑回复属于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5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100000202402001313
二、项目名称:网上政务服务总门户技术支撑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君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17号楼4单元302号
2.被投诉人:济南市信息中心、山东鸿集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宝丰巷9号5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未对项目人员进行要求,因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人员成本占比较大,对人员没有明确的要求无法准确报价,报价低了致使采购项目无法按要求进行,报价高了会使财政资金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且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及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的规定。2.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分细则商务部分3投标人实力“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没有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5分;没有的,得0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相应证书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无法提供申请认证要求的上述材料,涉嫌歧视自然人,变相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违反公平性。3.评分细则未细化量化,采用合理性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的内容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4.变相将企业年限作为评审因素,企业想要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须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并且已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评分细则中有关于服务团队的评分因素,但采购需求中未有对服务团队的要求及量化指标。6.投诉人质疑后收到仅有山东鸿集招标有限公司盖章而无采购人盖章的质疑回复文件。投诉人认为该质疑回复属于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6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5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