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刑衔接食品检验实验室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4日
快速筛查检测服务:单价:45元/批次,数量:不少于500批次/年;
定量抽检服务:单价:2200元/批次,数量:不少于1000批次/年。
实验室建设、抽样检测
5.2.1项目特点及要求
(1)实验室能力:实验室建成后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可以出具独立、公证的检测报告。
(2)应急服务要求: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保证15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如遇特殊交通情况需延长时间,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3)仪器设备要求:具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4)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7名常驻实验室检测人员(另配备3名抽样人员),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6名具有中级职称,服务团队不少于3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所有人员均为本科或以上学历。
(5)乙方须24小时待命服务,从接到样品开始以最快速度进行检测,出具初步检测结论不得超过48小时,五天内出具检验报告,协助开展相关的检测、资料整理等服务。
(6)如快速筛查检测呈阳性,需进一步定量检测,另计入全年定量抽检任务中。
(7)为保证本项目检测任务的顺利进行,经甲方书面同意,行刑衔接实验室部分检测任务可在乙方总部实验室开展。
(8)本项目实验室为独立性实验室,只针对甲方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样品检测,不接受其它社会性质的委托检测。
(9)甲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现场抽样时,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
5.2.2长沙市公安局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检测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地,面积约380平方米(以招标范围示意图为准),乙方需承担此项目实验室建设、运转、运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人员、实验室家具、试验台柜、通风柜、试剂柜、样品架、档案柜,电器,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规章制度表、水电费、设备维修维护等。合同到期后,实验室场地仍归属于长沙市公安局;样品归属于国有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乙方在实验室建设、运转、运维期间投入的实验室家具、试验台柜、通风柜、试剂柜、样品架、档案柜,电器,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包含实验室 CMA 资质)等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置,其他实验室基础建设设施(如装饰装修等)由乙方配合采购人处置,处置过程中不得损坏实验室原有的结构、电路等。
甲方参照项目考核评分表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乙方抽样检测衔接工作。
(2)甲方根据每次任务要求,需配合填写乙方的《委托检验鉴定确认书》。
(3)甲方可指定乙方抽样地点,包括网络抽样;甲方指定抽样检测及快速筛査检测类别为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化妆品等;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4)如长沙市辖区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业务,甲方需出具“同意Xxx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乙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签字盖章的审批函。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考核;当甲方对乙方的抽样程序、样品保存、样品检测、出具报告等过程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6)甲方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本项目的服务,解除本合同的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快速筛查检测和定量抽检计划及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应急抽检甲方可以用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先通知乙方,后补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
(8)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服务完成情况、质量予以审核确认,并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本项目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完好,且检定校准合格,标准品齐备且在有效期内。
(2)乙方按投标文件提供检测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抽样检验、快速筛查检测以及可能的阳性样品后处理等工作。(服务期内如果对人员进行更换,需更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要得到甲方认可)
(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承担本项目相关费用(包括样品购买费、检测费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实行检验检测。乙方还应积极响应甲方委托的无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和研究,检测周期和检测费用在符合科学性的基础上三方另行协商决定。
(5)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24小时待命服务及时响应。甲方可借用乙方快检设备带去现场。
(6)乙方定期向甲方发送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如甲方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7)乙方应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开展本项目工作,不受任何一方或个人的干扰影响,对本项目抽样检测的信息和结果数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乙方负责装置监控系统来保障实验室各方面安全问题和保密问题,监控视频将严格进行保密管理。
(8)乙方应严守甲方工作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并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协议》。
(9)乙方在合作中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1)乙方制定的实验室建设方案需报长沙市公安局后勤部门审核,确保房屋结构安全,预埋强、弱电线路,确保空调管线等线路不被破坏(中间墙按照设计需要打掉,排气系统涉及到墙打洞,吊顶涉及到中央空调需要改动这些不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除外)。实验室需设置独立电表,费用由乙方承担,用电负荷不超过200千瓦,超负荷使用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需申请变压器增容,需征求长沙市公安局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需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乙方在使用实验室场地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煤气、通讯网络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承担场地使用期间的维修义务。
服务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将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
(2)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办案人之外的任何其它方泄露行动方案与检验结果;
(3)拒绝接受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乙方在为本项目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
(6)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7)未经允许,承担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长沙市公安局检测任务以外的检测服务;
(8)乙方被吊销或注销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
(9)乙方其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投标文件要求,经甲方提出整改后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合同每年一签,服务期为三年,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