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乾一村(新庄、芝峰、宋家)管网延伸工程
金额
318.43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2/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dqtf2023a-007
预算金额318.43万元
招标联系人徐素朝13506813353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伊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乾一村(新庄、芝峰、宋家)管网延伸工程

乾一村(新庄、芝峰、宋家)管网延伸工程

工程比选公告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项目编号

JDQTF2023A-007

建设单位

建德市乾潭镇乾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徐素朝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330182782354275B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比选类别

全流程电子比选项目

工程名称

乾一村(新庄、芝峰、宋家)管网延伸工程

监管单位

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乾潭分中心

工程概况

1、新庄自然村原采用山涧水,干旱季节无法满足村民基本用水,且经过多年运行,村内管网破损老化严重,严重漏水导致水量不足。随着人口增多,水量和水质得不到有效保证。建德市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已经连接到乾一村,针对新庄村饮用水问题,只需要新建管网与建德市自来水厂供水管网相连,通过加压就可以满足新庄村的引水问题。2、芝峰和宋家村原采用建德市自来水厂水源,通过加压后满足饮用水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经过多年的运行,村内管网破损老化严重,严重漏水导致水量、水压不足。针对此问题,只需要更新管网和原建德市自来水厂供水管网相连,通过加压就可以满足芝峰和宋家村的饮水问题。该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供水管网25595米,新增无负压一体化设备2套。

工程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乾一村

工程类别

工程施工

项目预算审核价

318.439300万元

暂估价

9.002100万元

下浮部分

309.437200万元

下浮区间

13.00- 21.00%

工期要求

180日历天

评选办法

质量要求

合格

发包方式

包工包料总承包

承包资质要求

详见比选文件

项目负责人要求

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二级

比选地点

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乾潭分中心开标室

建设资金情况

已落实

发包内容及范围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

比选时间

2023/2/27 14:00:00

建设单位联系人

徐素朝

联系电话

13506813353

建设单位地址

建德市乾潭镇乾一村

交易中心联系人

工程交易科

联系电话

0571-64780061

咨询代理单位

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咨询代理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伊工

13175003097

咨询代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7210140235

咨询代理单位地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财富城B1201

比选保证金缴存

支持年度保证金和项目保证金2种方式,已缴纳年度比选保证金的参选人不需要再缴纳保证金。

1. 缴纳项目保证金的单位需在2023/2/27 14:00:00,由本单位基本账户缴纳比选保证金6.0000万元人民币,可采用电汇含网银方式。比选保证金平台系统登录入口http://bzj.j-yi.com,参选单位第一次登录须先进行网上注册才能进行关联。完成注册后,必须将所缴纳比选保证金与所参选项目关联,方可完成比选保证金递交。最后在线打印“缴存确认单”。缴纳账号如下:

位: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乾潭交易分中心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建德支行;
号:3301040160011683284-0001

2. 缴纳年度保证金。缴纳账号如下:
位: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年度保证金;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建德支行;
号:3301040160011683284-0006;
联系人:工程交易科;
联系电话:0571-64780061。

比选保证金退还

中选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杭州银行建德支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未中选单位的比选保证金。中选单位需登录建德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版块通知公告栏下载样表(http://www.jiande.gov.cn/art/2020/11/3/art_1229358170_58941800.html),填写完整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将该证明递交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工程交易科(3005室)退还。

电子比选文件获取地址

招必得建德专区:

https://www.zhaobide.com/Web/Partner_index?pid=58d5b09e-d858-48ad-8420-c9d65ba2745d

特别说明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如参选后查实有在建项目将按《建德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建政办函(2010)197号)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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