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服务其他类-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10/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报价单位资格要求与报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1、报价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提供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效复印件。

2、报价单位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能力和施工队伍。

3、报价单位2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清单,应附签订的合同扫描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报价单位应按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视其为无效报价。

二、运营项目技术要求

1、目前状况

廊坊新奥大剧院泛能站燃气锅炉在线监测系统2套,开发区热力五站燃气锅炉在线监测系统1套,恒盛热力公司燃气锅炉在线监测系统1套,共计4台在线监测系统运营工作

  1. 工作内容;

2.1运营内容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及属地现行标准、规范对运行CEMS系统、备品备件、标定气体供应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标定、校零等运维工作;

2.2投标方按设备说明书规定和污染源运行管理要求标准,定期巡检、及时消缺,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并负责向招标方汇报设备运行状况。

 2.3保证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系统监测数据采集、视频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通信和联网稳定性。

2.4按照环保标准及要求建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

2.5招标方其他未列出但国家、河北省、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环保要求。

2.6投标方对招标方工作承担保密责任。

2.7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控(CEMS)系统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传输内容等的巡检、维护、维修。

2.7.1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2.7.2烟气参数监测子系统

2.7.3 数据采集处理与通讯子系统

2.7.4 烟筒平台部位设备

2.7.5采样探头(氧、氮氧化物)

2.7.6湿度测量探头

2.7.7温压流一体化探头(温度、压力、流速)

2.7.8采样管线(双管伴热)

2.7.9 CEMS系统在线监测站房内及其站房内设备

 2.7.10气态污染物分析仪(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2.7.11工控机(含组态软件,信号汇总集成)

2.7.12 数据采集仪(动态管控数据、视频无线传输)

2.7.13 反吹气源(反吹采样管路保持畅通)

3技术要求

3.1 投标方须配备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车辆,确保正常开展监测设备的运维服务工作。

3.2 投标方需按照HJ 75-2017、HJ 76-2017标准巡检、维护、保养、标定、校零,每月次数不少于4次,且不得超过7天运维时限要求,并及时清理进样管路,清洁维护采样系统,清理CEMS监控室卫生。

3.3 投标方按国家、属地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维修、更换等记录,并交招标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4投标方《烟气监测系统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及其他记录,必须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的规定。

3.5 设备异常及故障按照投标方时限要求处理。

3.5.1 招标方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投标方工作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当CEMS系统出现故障时,如因投标方运营原因造成的则有投标方负责安排手工监测,如因招标方原因造成的则由招标方负责安排手工监测;具体监测频次依照环保相关要求执行。

3.5.2一些容易诊断故障,从故障发生到解决不超过6h。

3.5.3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0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数据不丢失。

3.5.4不易处理故障,应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3.6招标方在线设备故障2小时内如不能解决的,由投标方配合招标方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故障报告、解决方案及修复时间,在此期间因设备配件发生故障产生的责任由双方协调解决或按责承担相应费用。

3.7招标方有权利对投标方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

3.8 投标方有义务协助招标方对消耗品、易损件及仪器维修零部件进行采购,所发生费用分为两部分,其中招标方负责单台(个)单价2000元以上消耗品、易损件及仪器维修零部件;投标方负责单台(个)单价含2000元以下消耗品、易损件及仪器维修零部件。当消耗品、易损件及仪器维修零部件单价超过2000元时,需由双方共同确认,并经市场询价最终确定归属责任;对于市场询价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则依据设备生产厂家报价为准。

3.9 投标方对在线设备进行运营维护时须遵守招标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营维护除符合国家及属地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还应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3.10投标方所需招标方协助事项,在不违反国家及属地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前提下,招标方需全力配合投标方工作。

3.11若发生设备核心部件更换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协助招标方完成重新验收。

4投标方质量保证要求

4.1 投标方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动态管控系统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一致;投标方保证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正常。

4.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系统(含动态管控)异常、故障及处理报告,应由投标方配合招标方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投标方运维期间所有项目记录、报告均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4.4投标方运维前在进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系统统隐患排查时,发现招标方设备存在不符合国家、河北省、廊坊市现行环保标准及发生故障隐患时,应向招标方提出预警及协助解决。

4.5保证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系统数据、视频、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通信和联网稳定性。以上均应符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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