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经营权4年租赁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经营权4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35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0 |
转让底价 |
1300000 元/首年(不含增值税)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86892327、8508559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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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杭港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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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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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余杭塘路1160号综合楼A楼11楼 |
注册资本 |
436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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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伟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8XNB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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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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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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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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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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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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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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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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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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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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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经营权4年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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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0万元/年(不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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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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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并在《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1、5号线全息舱广告设备场地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已充分了解《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样本)内容。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标的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 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标的原承租人的,在原合同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标的。因租赁标的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标的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经营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起租日期为实际交付之日。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标的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标的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 (1)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 (2)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叁仟元整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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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具有广告经营及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的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公司成立1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广告字样及电视节目制作字样;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1年(含);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1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1年重组不超过两次】。 2)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一年(2023年12月1日-2024年11月30日)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执行标准:承租方出具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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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姚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2631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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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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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4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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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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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地铁5号线PIS广告资源经营项目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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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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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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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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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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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