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926]fjth[gk]2022015
预算金额281.63万元
招标公司柘荣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小琴18805039909
公告正文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柘荣县公安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6]FJTH[GK]2022015的柘荣县公安局2022年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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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20299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范围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要求 1(批)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标准 2816325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壹万陆仟叁佰贰拾伍元整(¥281632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222号;
4.3交付条件: ★按照行业标准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具体品牌、型号、参数及数量详见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6.1.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为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要求乙方对该项目涉及所有性能要求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 (2)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3)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最终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合同为准),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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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该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后分5年按月平均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服务期为5年,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以下简称服务起始日)起计算服务期。自服务起始日起,每满一年,即为一个服务年度。。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0.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签定本合同之后,乙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或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义务 14.1.1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每月使用费用。 14.1.2对乙方进行的施工、维修、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14.1.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适当位置,在建设期间如有变动,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新提供位置建设。若因未提前通知导致乙方点位投资建设,则视为建成点位迁改,由双方沟通明确相关费用,另行收取。 14.1.4甲方同意妥善保管乙方放置在甲方监控中心的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丢失,应当照价赔偿。 14.1.5乙方负责承担各监控点电表立户申请(以甲方名义立户)及相关立户费用,甲方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立户材料。在合同期内,本项目中由乙方负责承建的前端电力设施故障由乙方负责修复。前端设施及后端平台系统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支付按柘荣县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初验通过后,期间运行所产生的所有电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14.1.6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若因甲方的违法行为而损害乙方或第三方合法权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4.1.7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 14.1.8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则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天数,以应付但未付业务使用费的3‰/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4.2乙方的权利义务 14.2.1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技术和使用要求的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建设方案,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所承建的相关软硬件设备的系统集成及售后服务支撑。 14.2.2乙方负责对所承建的软硬件相关设备的投资。 14.2.3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线路应符合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4.2.4乙方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保期为五年,并在质保期内提供驻点人员进行维保,提供相应的备用件以保障应急维护使用。在免费质保期内如出现故障,免费提供咨询、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货物及零部件,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维修响应时间应小于1个小时,并作出维修方案决定;乙方应在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若机件损坏,乙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若5个工作日内无法修复故障,必须提供同档次备用机。若一个月内无法修复故障,质保期延长3个月。若同一故障发生2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新机。保修期过后维修费标准按零部件成本收费。  14.2.5由于市电电网中断或人为原因造成本次项目相关系统设备无法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责任。 14.2.6乙方保留因技术改进、革新或国家政策等因素对“视频监控”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的权利,但应取得甲方对修改、调整的认可。 14.2.7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乙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必须修改、调整该协议条款时,乙方应以公司发函的方式通知甲方再行商定。 14.2.8项目终验后,除网络链路外,其余所有设备、杆件电力及其他设备产权归属柘荣县公安局所有;除仍然有需要使用的电力线路外,乙方应当将其余无用电力系统、杆件、网络及其他设备拆除以避免安全隐患。 14.2.9乙方负责所投资的视频监控及各系统设备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14.2.10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14.2.11本协议乙方提供的专线仅供公安视频监控系统功能使用。 14.2.12乙方负责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机器原理、软硬件情况培训、简单操作培训、高级临床培训、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技术,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并能简单的进行故障排除。乙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2.13本项目运营过程中若存在视频图像被树枝遮挡等情况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剪,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14利旧部分由乙方对杆件及电力状况进行评估,若原有杆件及电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有杆件及电力无法使用,由乙方重新立杆和引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15采购清单内所有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平台对接,并在服务期内由乙方负责维保,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2.16项目中所使用到的前端设备乙方应当至少保持每种前端设备有2台以上的备品。 14.2.17项目运营过程中,甲方需要迁移点位的,乙方应予以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年迁移点位数量不超过总数量的2%。 14.2.18乙方负责各监控点立杆上设立监控区域明显标志。户外监控标志一般设置在监控立杆上,监控标志下边距地面高度保持在2.5米以上。现场无现成立杆可以安装的,可设置在建筑外墙上。监控标志图案为等边三角形(边长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定制)。标识标签采用挂牌、张贴或者喷漆方式,印上具有点位编号等信息。 14.3考核管理办法 14.3.1乙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修复的点位,属于正常维保,不计扣费。规定时间范围内未修复的点位,无说明客观理由,当月租金扣除。 14.3.2全区治安视频监控因自然灾害,市政工程,道路改造、施工破坏 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的点位,在有报备运维平台及施工延期的前提下,超出延期未修复的点位,按当月租金扣除。 14.3.3乙方验收资料中的点位随意更改且未报备说明的,自更改之日起计算,按日租金扣罚,对不报备、恶意删减、更改等点位,按该点位半年租金扣除。 14.3.4甲方每月不定期对乙方随机抽查录像回放情况,未达到回放标准或无存储的点位,按当月租金扣除、对随机抽查的录像回放点位当日出现连续3次以上断点故障,按故障日租金扣除;对随机抽查的录像若存储设备故障,应按当日租金扣除:对随机抽查的录像故障与当日抽查的视频监控故障重复的点位不叠加扣费。 14.3.5为了能让设备实时可用,正常运行,乙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修复的点位,属于正常维保,不计扣费:规定时间范围内未修复的点位,从到期时间开始,延误1天的点位,按3天日租金扣除:甲方随机抽查,发现超出维护期限2-7天的,按7天日租金扣除;发现超出维护期限7天的,按当月租金扣除。 14.4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按月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使用费转帐到乙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及具体账户如下: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业务使用费。 开户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户 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账 号:350010024060525110750003 14.5发票开具方式 在甲方向乙方预付业务费用时,如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发票的,则乙方仅负责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月结时,对于月结费用中已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且已销账的款项,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开具任何发票,且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乙方退款或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乙方在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将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甲方: 柘荣县公安局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住所: 柘荣县柳城东路222号 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南路19号
单位负责人: 崔吓瑞 单位负责人: 林小琴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959314166
联系方法: 1880503990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账号: 账号: 35001002406052511075000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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