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SMGX[GK]2018004的交警考训中心食堂员工宿舍电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产品属性 |
1 | 1-1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1 | 949789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 | 详见商务技术标 | 无 | ||||
合计: | 949789.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肆万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整(¥94978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训练中心(沙县江西路139号);
4.3交付条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的70%。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0、违约责任
因中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中标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合格为止,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中标人负责。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业主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中标人的工程款,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同时还须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则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中标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从业主代表批准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维修人员接到故障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到场修理,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中标人应免费更换损坏的材料,修理费用由中标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人承担。3.勘验现场时乙方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结算方式:数量按实结算,固定单价。
甲方: | 三明市公安局 | 乙方: | 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36幢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汇鑫大厦10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罗金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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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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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9162777 | 联系方法: | 1359021517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9030214010000058451 |
签订地点: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