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合同公示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GF-2012-0202)
盛
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
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服务。
2.工程地点:益阳市高新区。
3.工程规模: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971.7m²,住宅建
筑面积为14251.08 m°,商业综合楼建筑面积为9494.55 m²,地下车库面
积为8226.07 m²。
4.项目总投资:约1910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四、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郑胜 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身份证号码: 43012419880829587X 注册号: 43008375
O
2
监理工程师: 专业 身份证号码: 证
书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叁拾肆万伍仟元(¥1,345,000.00)。具
体详见专用条件5.3规定。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具体详见专用条件2.1规定。
包括:
1.监理酬金:
O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服务期限:总工期10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 35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4个月),具体开工
日期以委托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
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和义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
支付酬金,但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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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理方职责
监理方必须严格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据实签署现
场签证单,任何资料签署需由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末
经发包人最终书面确认的签字无效。发包人不对该无效签字的资料承担任
何责任,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均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责任,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承包人和监理公司承担。
九、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发包人的通讯地址为: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 号世纪大厦行政楼
1210 ,电子邮箱为:494421129@qq.com ,联系人:刘新宇 ,电话:
13397571055
承包人的通讯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 232 号,电子邮箱为:
630770397@qq.com 联系人: 蒋军
电话:13808463161
O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电话或传真、收件人等为合同
履行过程中相关通知、文书、函件等资料的送达地址,在双方发生争议进
入诉讼时,该地址亦为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上述通讯地
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变更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
原通讯地址或方式履行有关通知义务的,一律视为有效送达,由此造成的
法律后果和责任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3 年4月14
日。
2.订立地点: 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3.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
理人执贰份。
4
发包人: 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畜λ 法定代表八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亨) 饥同(签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益阳世纪大厦行政楼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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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
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
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
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
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
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
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
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
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
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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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
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
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
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
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
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
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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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
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
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
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
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
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易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
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
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
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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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
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
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
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
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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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
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
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
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
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
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
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
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
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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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
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
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
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
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
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
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
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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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
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
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
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
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
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
偿。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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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
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
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
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
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
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
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
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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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
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超过部分不
计取附加工作酬金。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
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
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
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
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
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
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
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
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
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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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
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
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
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
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
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
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
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曰,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予以赔偿,且监理
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
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
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
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
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
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
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
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
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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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
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
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
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
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
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
济利益。
8.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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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
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
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
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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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O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O
2. 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本招标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
工准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具体工作范围及界线以招标人下达的任
务书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土方和基坑支护工程、地下室工程、住宅
楼工程、综合楼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及道路工程、其
他配套工程(自来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
人防工程、标识标线工程、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充电桩车位等)及其他
相关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期、缺陷责任期
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
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监理等。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安全、质量、进
度,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做好
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竣工结算审核;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2.1.3监理服务期:总工期10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 35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4个月),具体开工
日期以委托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竣工结算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进度控制方面
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投标书承诺,投入足够人力、物力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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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在工程承
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竣工。因监理人原因,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监理人
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
质量控制方面
监理人必须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统一验收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
要求施工单位在日常检查验收中,监理人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要求,
除做好平行检验、巡视监理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旁站监理,对隐
蔽工程仔细检查,保存影像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确认合格后方可隐蔽。
因监管不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监理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
任。
工程款支付
监理人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如施工图、合同等)对施工单位
上报的计量资料严格把关、仔细核对,签字盖后再报委托人和审计组审定。
安全管理方面
按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安全规
范、标准、规程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
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控制、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
产。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监理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
责任。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湖南省、益阳市相关的政府规定;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
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
19
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
有关答疑、补充资料;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
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
同)和协议;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委托人与本项目工程承包商签订的相关
承包合同内容,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O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严格规范建设监理市场,严禁无证监理、出卖资质,监理人亦
不得将监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需要,人员配备按投标
文件承诺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现场监理部
人员在项目监理期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
(3)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合同中列出
的人员
(4)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不得少于24天;监理人派出的监
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委托人代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5)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必须定期主持工地例会。
(6)监理人监理的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委托人将不支付监理费
用。
(7)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此程各工作面的验收、旁站影像
资料及文字记录,汇集整理刻成光盘交委托人存档。
2.4 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
20
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图纸会审纪要的签发;负
责主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定期的现场施工调度会;参
加发包人主持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以及发包人赋予的
其他有关权利。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照通用条款
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
告)、时间和份数:分别于开工前、每月25日前、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上
述文件,每式叁份。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C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一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
装工程费)
4.3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除按以上规定赔偿委托人经济
损失外,仍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如下考核和处罚。
(1)由于监理责任,没有在总承包单位将废旧材料或垃圾装车及外运
时进行旁站监装,造成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
失,监理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2)关健工序尤其是隐蔽工程或对施工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工程,要求
21
监理人员必须旁站,如经证实未实施旁站,每次扣款1000元/次。隐蔽工
程、重大签证(费用大于2万元以上的单项签证)的影像资料应作为监
理成果的一部分,以U盘形式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给发包人。如每缺失
一项隐蔽工程影像资料记录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计),或每缺失一项重大
签证影像记录的,监理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项。
(3)监理人未督办或督办不力,发生总承包单位未按周进度计划完成
相关工作,监理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4)由于监理责任,出现未按实或无意识造成签证失误,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下,监理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损失在1000元
以上,监理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于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监理失职
造成签证失误,但未造成损失,监理应承担1000元/次的考核。
(5)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违约金1000
元,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6%。如上述第(3)条情况
与本条情况同时发生,为避免重复计算,工期违约金取两种情况计算金额
的较大值。(即按施工合同周计划考核累计起来的违约金与按施工合同工
期考核计算的违约金相比、取较大金额)。
(6)由于监理责任,没有办理书面的施工材料认定通知,造成施工材
料的品牌、规格未被确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而默认总承包单位实施的,监
理应承担违约金 2000元/次。
(7)其他未按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履行监理职
责(委托人同意事项例外)的,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如多次违约,
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8)专监及监理员出勤率应达100%(特殊情况因故不能出勤的必须征
得委托人同意),否则监理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人。施工期间(包
括节假日期间),按委托人正常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在施工现场,其余时间
根据施工需要或委托人指令赶赴施工现场;需要监理人员旁站的施工工序
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在施工现场。
(9)监理人员上岗前不得喝酒,否则监理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
22
人。
(10)监理人员上岗时在不允许抽烟的地方不得抽烟,否则监理应承担
违约金1000元/次、人。
(11)项目总监在现场工作的天数未满足合同要求且未经委托人同意,
每缺席一天或无故不参加生产例会一次者,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
天、次的违约金。
(12)监理人应负责对施工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
题应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如委托人在施工现场发现总承包单位有违反施工
合同、合同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协议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和规程相关规定而监理人还不知情或未对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的,则监理人应承担总承包单位违约的连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与总承
包单位罚金等额的违约金。上述问题如发生多次,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
(13)监理人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给委托人的赔偿金、违约金,委托人可
优先在支付给监理人的酬金中予以扣除。监理人应按本项目监理酬金的总
金额向委托人开具全额发票(含监理人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
(14)项目监理期内委托人有权随时对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履职情况
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或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监
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直至解除监
理合同。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A、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5.3.1.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
人报酬:监理取费按总价(含税)1,345,000.00元整计取。(大
写: 壹佰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23
5.3.2. 本合同签订后,以委托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正式
施工阶段每月支付监理人67,250.00元整(大写:陆万柒仟贰佰
伍拾元整)(进度款共计占总价的60%)
5.3.3.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并配合委
托人完成竣工验收后,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完成竣工结算
审计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B、本项目不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和任何形式的奖励,不计取任何附
加工作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工期延长200天内_
监理方承诺不增加任何酬金,超出200天后的延长期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
6.2.6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第三方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益阳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益阳市赫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一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
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
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
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向委托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25
Y31sP
委托人: (公章) 监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埋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曰| (签字
26
附录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工程立项文件 | 1 | ||
工程勘察文件 | 1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 图纸 | 1 | ||
4、工程承包合同及 其他相关合同 | 1 | ||
5.施工许可文件 | 1 | ||
6. 其他文件 | 1 | ||
注:食宿、办公均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27
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的业主代表单位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以下称
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有关廉政建设
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
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
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
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
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28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
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
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
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
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礼金、有价证
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总承包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总承包单位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总承包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
乐活动;不得接受总承包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所管辖区段内分包工程,不得向总承包
单位介绍材料、施工队伍、设备租赁及采购、不得向总承包单位索取任何
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更不得以签字为手段而索、拿、卡、
要。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情节
轻微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如给甲方单位造成
29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甲方将建议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
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
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
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禁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3
10202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30
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切实做好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
全生产管理体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在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前提下,本项目
的业主代表单位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
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
全隐患。
6.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安全监理工作,并将安全监理工作纳
入目标考核评比。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监理的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方针,
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恪守其职,切实抓好
安全生产。做到施工监理与安全监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总监理工程师是本监理合同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处必须要有一位
31
领导主管所监理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施工
合同段安全监理负责。专业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都是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担负着安全监督的责任。
3.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督促总承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组织施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危害性和操作过程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及随
意性,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鼓励采用安全、先进、合理的新工艺
和新技术,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生产监理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4.乙方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
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工程附近的个人或
财产安全。
5.监理处所有员工办公、宿舍区应设在安全地带,有防火、安全用电
等宣传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所有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
法,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6.协助甲方督促、检查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督促承包人按规定
做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隔离设置,并配备明显警示标志。
7.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
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乙方在施工期间,年安全生产的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控制在0.2%以下,其他事故频率控制在月平均0.5起以下。
8.监理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业主。
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主
管部门报告。监理处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因安全
生产受到处罚时监理单位同时受到相应的处罚。监理处处长,主管安全生
产的副处长、安全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后,取得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32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总承包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三)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
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歪抚代理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 期: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33
金盛苑商住小区项目监理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由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以下简称“乙方”)共同
订立。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
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乙方对第三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
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第三方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
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和水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
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
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
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
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
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
34
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处长到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监理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
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处长是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督
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各合同段工程环境保护和水
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
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
方批评、罚款或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处以并有权要
求乙方支付1~10万元的违约金;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甲方可以
终止乙方监理合同。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vP
(签字) (签字)
日 期:
车 月 日| 期
年 月 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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