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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家评标评审酬劳管理办法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1/30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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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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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家评标评审酬劳管理办法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专家评标评审酬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管理、酬劳支付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通过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标准。评标评审专家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评审时间按专家参与评标评审时间计算。以确定评标评审时间起至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时止;补抽的专家以实际到达评标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专家必须完成全部评标评审工作后,按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费标准进行发放。

专家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专家费

1.专家工作3小时以内(含3小时),按300元/人支付;

2.专家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按小时付费: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最高限额不超过1500元;

3.评标评审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效率,组长增加报酬100元;

4.专家达到评标评审地点后,由于回避关系、项目取消、延期或终止等专家以外原因,导致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的,按照100元/人标准支付交通费。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项目,专家费按300元/人支付;

5.项目被质疑投诉需原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专家未参加复查的不予支付评标评审费。经专家复查,如质疑不成立,原评标评审费用正常支付,复查费用按300元/人支付;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标评审委员会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或者泄露采购文件、评审情况的,所涉专家不予支付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所涉专家评标评审费用正常支付,复查费不予支付;

6.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减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的,扣减100元劳务报酬;迟到35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标评审资格;

7.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标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凭据报销。

(二)竞价采购项目专家费

竞价采购项目,按专家参与资格审查项目数计算,审查费按200元/人/项目。

(三)项目专家论证费

参与项目论证的,按专家参与论证项目数计算,论证费按300元/人/项目。

(四)外聘专家费

外聘专家费用按次付费,按500元/次,每次时长不少于4小时。每周至多2次,一个月至多8次,每月度外聘专家费不超过4000元。

(五)其它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费发放标准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黑财规审[2022]21号)。国家对于专家评标评审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累计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

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项目发起方不得支付专家酬劳,专家不得就有关酬劳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专家不得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名。专家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有关监督部门。

第十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 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经核查属实的,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 本办法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常驻评标评审区域(下称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产权交易所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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