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宣城市工信局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项服务指南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6/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权限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备案
实施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5.《关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非煤函〔2017〕1256号);
6.《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经信非煤〔2020〕94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3.取得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批复,通过安全预评价;
4.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1)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2)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3)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按规定不需备案的除外,下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5.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资源整合矿山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确认整合主体、批准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等)。
办事程序:
1.企业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报送备案材料;
2.市经信局线上进行形式核查,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组织合规性核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项目合规的,由市经信局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件;项目不合规的,由市经信局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文件,并说明理由;
4.市经信局将审查结果抄送省工信厅。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均1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0563-2710253
办理机构及人员:
牵头办理: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信局窗口
(0563-2710253)
具体承办:宣城市经信局矿山科(0563-3029557)
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3号
邮编:242000
二、权限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
5.《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经信非煤〔2020〕94号)。
申报条件:
1.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行业、专业、规模范围内承揽业务;
2.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
3.提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过内审,文本内应附有内审意见,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4.担任初步设计编写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承担该业务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
申报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本;
3.项目备案文件;
4.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5.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7.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
8.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9.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10.设计单位提供的未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是本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承诺书。
办事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地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行文转报,市经信局窗口受理;
2.市经信局窗口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市经信局窗口委托相关业务科室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项目初步设计材料审查;
4.审查通过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企业到市经信局窗口领取审查结果文件;
5.市经信局将审查结果抄送省工信厅。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项目单位整改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电话:0563-27102534
办理机构及人员:
牵头办理: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信局窗口
(0563-2710253)
具体承办:宣城市经信局矿山科(0563-3029557)
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3号
邮编:2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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