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省一级”综合档案室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6.9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省一级”综合档案室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0月22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1年10月22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F20210721000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琴海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省一级”综合档案室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10721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数字档案馆系统)
分项报价表(档案室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费)
分项报价表(档案室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于2021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本项目费用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487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所有货到工地并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付款,涉及到设计及工程付款,参考合同第11.4例条款内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8975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完成安装及系统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付款,涉及到设计及工程付款,参考合同第11.4例条款内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145.9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办理完结算审计一个月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付款,涉及到设计及工程付款,参考合同第11.4例条款内容)。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145.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使用满两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 律纠纷等问题)付清余下5%(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付款,涉及到设计及工程付款,参考合同第11.4例条款内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湖南琴海数码股份有限公司:4300151406105250157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5.3.2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验收指标如下: (a)需完全满足技术要求、建设工程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b)不得损坏和丢失原始档案; (c)工作现场整洁、档案上架完整; (d)实体档案在库房定位正确率100%。 5.3.3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和结算申请。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单位档案人员的工作场景建立一个覆盖档案管理全流程的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档案数据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编研等基础功能。通过档案信息化建设后,可适用于单位与各下级隶属单位。 (2)集中式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可依据授权向第三方系统开放接口,建立单位各部门OA办公系统、业务系统实现在线接收与归档、文档一体化、智能化、自动化方式的集中式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对各类档案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档案资源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大集中管理模式,实现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与各系统跨地域跨机构的共享利用。 (3)建设智能库房服务:通过一站式数字档案室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应用物联网全面感知、智慧分析、数据决策、互联互通、协同处置、集中管理,用一套完善的智慧感知管理平台将各集成子系统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在同一软件平台上,软硬件相结合建设成全新的数字档案室。 (4)建立“省一级”档案室服务:按照湖南省档案局颁发的“《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规范》DB43/T 263-2020”标准,对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达到基于“省一级”复查要求,面向“省特级”的标准。主要从档案工作组织、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完成档案评级工作。 (5)室内装修档案库房、磁盘、底图档案库房、保密档案库房、档案整理室、数字化室、档案阅览室、办公室、展阅室扥一楼区域共420个平米的范围,具体以最终的设计图纸为准。 11.2建设内容 (1)拆除工程 对原有区域约410个平米的的地板砖拆除。 (2)间隔工程 对区域内做430个平米的隔断,地面到天花采用轻体砖做隔断墙,墙体厚度不超过130mm。 (3)墙面工程 对于新砌墙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墙面采用多邦腻子粉磨平,后用多乐士工程漆粉刷墙面。墙体拐角采用瓷砖踢脚线。 (4)地面工程 地面增高:采用轻体砖或陶砾垫地,坪塘水泥沙浆混合基底固定,厚度不超过600mm。 地砖:坪塘水泥:砂按1:2.5比例加水和108胶混合后铺设。 地面找平:1:2.5坪塘水泥砂浆现场搅拌粘贴地面砖,勾缝剂勾缝。 水泥自流平:坪塘水泥:砂按1:2.5比例加 环氧树脂地坪漆:直接铺设环氧树脂地坪漆 铺贴门槛石:坪塘水泥:砂按1:2.5比例加水和108胶混合后干铺,勾缝剂勾缝。厚度不超过50mm。 楼梯踏步::轻质砖或红砖加坪塘325水泥砂浆砌楼梯踏步缝,厚度不超过50mm。 倒坡:红砖加坪塘325水泥砂浆倒坡 (5)顶面工程采用石膏板吊顶,吊顶涂刷乳胶漆。 (6)水电工程根据现场情况,设计水电图纸,实现装修区域的水电使用正常。 (7)排水工程现场需要做37米的排水管。 (8)其他工程包括垃圾外运、现场保护、材料运输等。 11.3服务标准 (1)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7*24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服务需求。 (2)免费提供5年的软件售后服务与升级。 (3)设备部分免费提供2年机房、库房相关设备的运维服务。 (4)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建设工程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11.4(1)工程部分以中标工程费用871,653.48元作为包干合同价格。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园区规建局、园区投评中心共同签认零星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确认金额低于中标工程费用的,以结算确认金额为准,结算确认金额高于中标工程费用的,以中标工程费用为准。 (2)设计部分取费基数为中标工程费用871,653.48元,最终设计费用付款金额不超过14207.95元(871,653.48*1.63%)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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