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采购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合同公告
金额
46.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504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通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采购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504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针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概算、技施及上图等相关工作,初步设计及技施设计共计金额465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31 —— 2023-07-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市级评审前完成高标准农田设计、概算、及相关工作,并交付成果;7月31日前完成技施并交付成果。 2、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初步设计和概算提供成套纸质文档5套,电子文档1套。施工图纸15套,电子文档1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完成预算编制并通过财评评审后付至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竣工验收由财评中心审定后付清后续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支行(长沙通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820101000000377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编制的成果文件必须达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评审要求,并获得批复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2)应及时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3)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4)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 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发包人在使用图纸时,涉及的相关图集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6.2设计人权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需文件、资料,但应提前书面向甲方提出; (2)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质量达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要求的设计成果,并负责设计成果通过审查; (3)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设计人员,如人员确实需要变更,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变更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次; (4)当发现设计条件不足或发包人提供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5)服从发包人工作调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各阶段设计成果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设计变更须以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工作联系函为依据; (6)当不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某项非主要专业设计资质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承担该部分的设计费(已包含在总设计费中),但分包单位的选择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保证其服从发包人调度管理; (7)积极配合发包人各项报批手续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按规定参加包括方案、初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审查,并承担 设计项目方案评审会、初步设计评审会等相关费用; (8)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 问题,负责设计补充和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和阶段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9)参加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评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并通 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需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因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按本合同设计费的双倍进行赔偿,并需承担相应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损失。 3.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损失的程度 和设计人责任大小需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的20%,赔偿金不超过设计费的3倍。 4.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的,每延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暂估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7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设计人按照本合同暂估设计费的2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设计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5.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不能通过评审或相关部门的审查,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完善,设计人拒绝完善或完善后仍不能通过审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用,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估设计费2%的惩罚性违约金且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设计出现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作重大 修改设计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视为违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同志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对合同条款座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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